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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榮前犯多起竊盜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嗣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主筆)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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