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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金生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金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金生(下稱受刑人)前犯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4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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