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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經於103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因此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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