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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真伊
林莉蓁
林裕祥
吳佩芬
吳承憲
張素瑛
張讓安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上 訴 人 林發來
林柏良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林發來、林柏良因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上訴人等對林發來、林柏良及台灣電力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刑事案件原審雖就被上訴人林發來、林柏良為無罪判決,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5號判決業經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林發來、林柏良有罪。
準此,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等諭知無罪為由,而於民國107年4月18日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人等損害賠償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即嫌無憑;
又因上訴人等請求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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