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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立凱
選任辯護人 洪珮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昱璇
選任辯護人 吳育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玉仙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褚又瑄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慶裕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豐珠
選任辯護人 洪珮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繼禎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長芳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鉅峰
選任辯護人 邱劭璞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鳳碧
選任辯護人 林之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宇伶(原名薛雅文)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嘉晏
吳政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洋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上午10
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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