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林啟文居住於雲林縣斗六市,於先前居住於臺東縣臺東市時
-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本院審理範圍
- 二、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
- 貳、實體事項
- 一、訊據被告對有於上揭時、地與陳祈州電話聯繫販賣愷他命事
- 二、按刑事法上販賣毒品之行為,雖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毒
- 三、經查:
- (一)本件案發時,被告係居住戶籍地雲林縣○○市○○路000號
- (二)被告自承:附表編號1、3的對話,是陳祈州在詢價。編號3
- (三)復次,被告供承:伊之前住臺東好幾年,約於106年與陳祈
- (四)被告雖辯稱:依伊等習慣,見面還會再議價等語。惟觀之附
-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著手於販賣愷他命未遂
- 五、論罪
- 六、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
選任辯護人 高逸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5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24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林啟文居住於雲林縣斗六市,於先前居住於臺東縣臺東市時結識陳祈州。
林啟文明知愷他命(即Ketamine,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下稱愷他命)牟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7日下午6時46分許至翌(8)日凌晨0時4分許,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啟州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賣愷他命事宜,雙方於電話中經議價磋商後,達成100公克愷他命,送到府約新臺幣(下同)9萬2000元之共識,陳祈州並表示欲購買200公克愷他命,林啟文隨即向他人取貨,備妥200公克愷他命,自雲林縣持往臺東市準備交貨。
林啟文於107年5月8日下午抵達臺東市後,經與陳祈州通話得知陳祈州另案為警查獲,2人無法見面,始未完成交易而未遂。
嗣經警於107年6月25日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林啟文位於雲林縣○○市○○路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蘋果牌iphone8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空夾鏈袋(0號)6包、空夾鏈袋(特小)2包、空夾鏈袋(3號)1包、現金5,10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審理範圍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涉嫌販賣及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0次,被告於原審為認罪表示,經原審就起訴事實皆判處被告有罪(僅就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變更起訴法條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牙保禁藥罪)。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除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所示販賣愷他命未遂之犯罪事實(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外,其餘已撤回上訴(本院卷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該撤回部分業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本院自僅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所示販賣愷他命未遂之犯罪事實予以審理。
二、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傳聞例外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供述證據,公訴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然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5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對有於上揭時、地與陳祈州電話聯繫販賣愷他命事宜,雙方大致達成愷他命100公克送到府9萬2000元之共識,陳祈州表示欲購買200公克愷他命,被告亦因而備妥愷他命200公克等情,均坦認無隱,惟辯稱:伊與陳祈州見面時,都還會談價格,這次因陳祈州被抓,伊沒有與陳祈州見面,尚未著手販賣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依被告與陳祈州的交易習慣,2人見面才會確認交易數量、價格,陳祈州也需現場試貨才決定是否購買,被告縱已取貨,亦非必定販賣予陳祈州。
本次雙方就交易之數量、價格、時間、地點等重要交易要件均未達成合致,被告應尚未著手於販毒行為,僅能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愷他命罪等語。
二、按刑事法上販賣毒品之行為,雖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毒品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素之意思表示一致時,其民事上之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是否有背於公序良俗而無效,係另一事),並得認為已經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其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則有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為區分既、未遂之標準。
如僅達成契約之合致,而尚未交付標的物時,即不能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亦認為,就刑事法之販賣罪而言,如行為人僅實行犯意,而購入標的物,尚未將之移轉交付於買受人,應祇是犯罪行為之著手,難認已達於犯罪既遂之程度,此亦為人民所認知之法律感情,而為一般社會通念所接受(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30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案發時,被告係居住戶籍地雲林縣○○市○○路000號,證人陳祈州則住於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
被告販賣毒品予陳祈州,每趟可賺取5000元車資。
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啟州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為之對話,附表所示譯文中,有關「專科」、「專門的」、「專長」均係指毒咖啡包,「重機」則皆為愷他命之意。
其中,編號2:「一盤」係指毒咖啡包100包;
編號3:「50cc」指毒咖啡包50包,「50cc差不多450」指毒咖啡包1包450元;
編號4:「重機載到位92000」表示愷他命100公克送到府92000元整;
編號5、6:「2台」是指愷他命200公克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核與證人陳祈州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復有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及臺東地院通訊監察書、2人個人戶籍資料可參(臺東縣警察局東警刑偵科字第1070036803號卷《下稱警卷》第57頁至第67頁、第148頁至第151頁、第238、244頁、第103、260頁),暨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扣案可稽,被告此部分自白,有前揭補強證據可佐,應屬事實,洵堪採信。
(二)被告自承:附表編號1、3的對話,是陳祈州在詢價。編號3所示譯文「50cc差不多450」是指毒咖啡包1包450元整;
「A:我們這邊都這樣啊,我們這裡如果用看的都差不多600、800,就那天跟你講的。
B:我之前那個也才28。」
(按:A為被告,B為陳祈州,下同)是指雲林這邊都賣600元至800元,「28」是指陳祈州拿的是280元;
「A:我們這邊弄好的,就是都改好的。
B:沒啦,不要調好的啦」是指我們這邊毒咖啡包都是整理好的,沒有原料。
編號4是陳祈州在詢價,譯文「重機載到位92000」是指愷他命100公克送到92000元整。
編號5是陳祈州在詢問愷他命價格,譯文「A:這樣不然你就看他那邊是不是先處理那邊就好,不然我們這邊如果你是85,我連拿都拿不到」是指陳祈州跟伊講的價格,伊沒有辦法。
編號6譯文,是因為陳祈州說要200公克愷他命,伊已經準備好了等語(警卷第57頁至第66頁,臺東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858號卷第74頁,本院卷第56頁)。
其次,參諸附表所示譯文,可知被告回報愷他命價格為「100公克送到92000元」後(編號4),陳祈州經向他人探詢之價格較低,回電被告進行磋商議價(編號5),然被告表示無法降低價格,從2人最後對答:「B:不然就是一樣啦。
A:一樣喔,2台喔。
B:嘿阿。」
,堪認陳祈州對於被告的出價,業已同意,並表示所欲購買數量,被告回稱:「好啊,我先處理」後,旋於對話後約1小時,回覆陳祈州已經備妥愷他命200公克。
再從被告於編號6回覆備妥愷他命時(通話時間107年5月8日凌晨0時4分許),其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雲林縣斗六市,然於編號7通話時(通話時間107年5月8日下午1時25分許),基地台位置已在臺東市,足見被告非但已備妥愷他命200公克,且已抵達陳祈州居住之臺東市,有附表編號6、7通訊監察譯文可參(警卷第65頁至第66頁)。
是依上開對話脈絡及2人真意,從民事法角度,可認渠等就買賣標的物(愷他命200公克)及價金(100公克送到92000元),已互相同意,買賣契約業因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從刑事觀點,被告主動詢問陳祈州是否需要愷他命,主觀具有販賣愷他命牟利之不法意識與計畫,客觀上也與特定買受人(陳祈州)完成議價、備貨,並從雲林縣抵達買受人陳祈州之居住地臺東市,變更毒品所在位置,處於隨時可完成交易之情況,如陳祈州未為警查獲,被告應可完成交易,足可評價其對於販賣毒品罪所保護之法益(避免毒品擴散),已生危險性,應認已著手於販賣愷他命而有處罰之必要。
(三)復次,被告供承:伊之前住臺東好幾年,約於106年與陳祈州認識。
伊從雲林運毒到臺東的代價,是每趟固定5000元,伊給陳祈州的價格,就是伊向上游拿的價格再加5000元。
依伊當時經濟狀況,跟上游拿毒品時,沒辦法馬上給錢,都是跟買受人收到錢,才將錢交給上游等語(本院卷第55頁反面、第79頁反面至第80頁)。
又依卷附事證可知,本次並非被告首次販賣愷他命予陳祈州,被告先前於107年5月2日已有販賣100公克愷他命予陳祈州,並收取10萬元價金(見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足知被告與陳祈州熟識,具有一定之信賴關係。
本次交易前不久,2人甫完成數量、金額非微之愷他命交易,不到一週,陳祈州再表示本次欲買200公克愷他命,衡情陳祈州對被告所販賣之愷他命品質,已有所知且可接受。
而取得具信賴且穩定之毒品來源並非易事,陳祈州應無輕易毀約自斷毒品來源之理。
被告遠從雲林往赴臺東,如未成交,被告即無法賺取5000元車資,非但無所獲利,反而浪費勞力、時間、費用。
是從2人立場來看,因各自所在地相距遙遠,往返費時,為能見面時順利完成交易,事先就毒品種類、價格與數量達成共識,至為重要,此亦可由附表編號3至5所示其等就本次愷他命價格詳盡之詢價、議價對話內容可證,足認其等對於事前達成之約定,甚為謹慎、重視,衡情見面交易時,應係依循事先約定而銀貨兩訖,任一方當無恣意再為數量或價格之增減變異,致無法完成交易,破壞彼此信賴關係而影響日後再為交易之理。
(四)被告雖辯稱:依伊等習慣,見面還會再議價等語。惟觀之附表編號5譯文,陳祈州屢向被告表示價格過高,被告則回以「…不然你就看他那邊,是不是先處理那邊就好,不然我們這邊如果你是85我連拿都拿不到。」
、「照情份是這樣,問題是我被講好幾次了」,顯見被告對愷他命價格已不願再為退讓。
復對照被告與陳祈州嗣於107年5月18日凌晨2時4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第69頁),提及「鐵屋一間差不多125000」,據被告供陳係指愷他命100公克125000元之意(警卷第69頁),通話後,被告於翌(19)日也確以愷他命100公克125000元之價格,販賣予陳祈州(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所示犯罪事實),益徵其等應係遵循事前於電話中約定之契約內容來完成毒品交易,被告所辯之交易習慣,已非可信,縱係屬實,也僅係雙方見面時重新磋商,量其等變更原先約定之幅度應屬有限,非但無礙本次買賣契約業經成立之認定,因被告主觀法敵對意識及客觀引起法益侵害危險性所生之可非難性,也不會因重新磋商而減消,被告以此為辯,難認可採。
是其聲請傳喚證人陳祈州,欲證明2人見面會再議價的交易習慣,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著手於販賣愷他命未遂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其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
另偵查機關因被告之供述,因而查獲陳祈州販賣愷他命予被告之犯行,固有臺東地檢署108年1月3日東檢德洪107偵第1858字第1079013124號函(原審卷第192頁)、臺東縣警察局107年12月17日東警刑偵科字第1070053347號函覆資料(原審卷第98至100頁)各1份附卷可參。
惟被告本次販賣愷他命之對象乃陳祈州,是其本次毒品來源顯非陳祈州,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併予敘明。
六、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判決以被告自白及卷附事證,認被告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並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遞減其刑,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堪稱妥適。
被告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業經本院指駁如前,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附表:
┌─┬────┬──────┬──┬──────┬────────────────┐
│編│通話時間│監察對象 │方向│通話對象 │通話內容摘要 │
│號│ │(A) │ │(B) │ │
│ │ ├──────┤ │ │ │
│ │ │基地台位置 │ │ │ │
├─┼────┼──────┼──┼──────┼────────────────┤
│1 │2018/5/7│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 │
│ │上午 │ │ │ │A:州哥,怎麼了 │
│ │01:04:42├──────┤ │ │B:那天你朋友說他專科的那個有沒有│
│ │ │雲林縣斗六市│ │ │A:蛤 │
│ │ │○○街00號0 │ │ │B:你朋友那天不是說他有專門的,說│
│ │ │樓頂 │ │ │ 你們的專長啊 │
│ │ │ │ │ │A:嗯 │
│ │ │ │ │ │B:他那個是怎麼算 │
│ │ │ │ │ │A:我們是都跟那天我跟你說的那個啊│
│ │ │ │ │ │ ,其它的都還好 │
├─┼────┼──────┼──┼──────┼────────────────┤
│2 │2018/5/7│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下午 │ │ │ │B:嘿 │
│ │06:42:18├──────┤ │ │A:州哥,在忙喔 │
│ │ │雲林縣斗六市│ │ │B:沒啊 │
│ │ │○○路000號 │ │ │A:昨天你說的那個啊,我們這邊很強│
│ │ │ │ │ │ 的那個有沒有,那個吃牌(音譯)那│
│ │ │ │ │ │ 個 │
│ │ │ │ │ │B:嗯 │
│ │ │ │ │ │A:那個你是要多少 │
│ │ │ │ │ │B:沒啦,我要知道他的那個啦,額度│
│ │ │ │ │ │ 啦 │
│ │ │ │ │ │A:沒啊,那個看量的 │
│ │ │ │ │ │B:如果差不多一盤這樣呢 │
│ │ │ │ │ │A:我們這是用好的,看要幾包這樣 │
│ │ │ │ │ │B:就差不多一盤這樣啊 │
│ │ │ │ │ │A:50喔 │
│ │ │ │ │ │B:蛤 │
│ │ │ │ │ │A:50喔 │
│ │ │ │ │ │B:是小孩在玩喔 │
│ │ │ │ │ │A:喂 │
│ │ │ │ │ │B:是小孩在玩喔 │
│ │ │ │ │ │A:我這邊訊號不好 │
│ │ │ │ │ │B:我說是小孩子在玩喔,不然怎麼搞│
│ │ │ │ │ │ 這樣 │
│ │ │ │ │ │A:我這邊訊號不好 │
├─┼────┼──────┼──┼──────┼────────────────┤
│3 │2018/5/7│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 │
│ │下午 │ │ │ │A:喂 ,有聽到嗎 │
│ │06:46:19├──────┤ │ │B:你那個摩托車有沒有 │
│ │ │雲林縣斗六市│ │ │A:你說那個50cc那個嗎 │
│ │ │○○路000號 │ │ │B:蛤 │
│ │ │ │ │ │A:你是說要50cc而已嗎 │
│ │ │ │ │ │B:沒啦,我說你之前賣我那台摩托車│
│ │ │ │ │ │ 啦 │
│ │ │ │ │ │A:嗯嗯 │
│ │ │ │ │ │B:他上面的殼是不是有一邊原本就破│
│ │ │ │ │ │ 了 │
│ │ │ │ │ │A:哪有破掉 │
│ │ │ │ │ │B:沒有嗎,就碟煞那個啊 │
│ │ │ │ │ │A:那個洞喔 │
│ │ │ │ │ │B:嘿啊 │
│ │ │ │ │ │A:那個原本就有縫了 │
│ │ │ │ │ │B:沒啦 ,他有破掉嗎 │
│ │ │ │ │ │A:我不知道餒,因為那台是我老婆在│
│ │ │ │ │ │ 騎的 │
│ │ │ │ │ │B:這兩天我看會裂開 │
│ │ │ │ │ │A:那台都我老婆在騎,是之後我撞車│
│ │ │ │ │ │ ,工作又沒做,做到月底嘛,我才│
│ │ │ │ │ │ 騎那台,不然我也沒什麼在騎 │
│ │ │ │ │ │B:喔 │
│ │ │ │ │ │A:你說的那個是摩托車要50cc喔 │
│ │ │ │ │ │B:你那個如果依單價差不多多少啦 │
│ │ │ │ │ │A:如果是50 C C的話差不多45 │
│ │ │ │ │ │B:蛤 │
│ │ │ │ │ │A:50cc差不多450啦 │
│ │ │ │ │ │B:50cc │
│ │ │ │ │ │A:50cc那種是450啦 │
│ │ │ │ │ │B:多少啊 │
│ │ │ │ │ │A:450 │
│ │ │ │ │ │B:450? │
│ │ │ │ │ │A:嗯 │
│ │ │ │ │ │B:太高了吧 │
│ │ │ │ │ │A:我們這邊都這樣啊,我們這裡如果│
│ │ │ │ │ │ 用看的都差不多600、800,就那天│
│ │ │ │ │ │ 跟你講的 │
│ │ │ │ │ │B:我之前那個也才28 │
│ │ │ │ │ │A:你要看品質啊 │
│ │ │ │ │ │B: 28人家就嫌高了 │
│ │ │ │ │ │A:你要看品質啦 │
│ │ │ │ │ │B:如果高的呢 │
│ │ │ │ │ │A:我們這邊弄好的,就是都改好的 │
│ │ │ │ │ │B:沒啦 ,不要調好的啦 │
│ │ │ │ │ │A:不要調好的要問餒 │
│ │ │ │ │ │B:要自己調的啦 │
│ │ │ │ │ │A:自己調的要問啦 │
│ │ │ │ │ │B:蛤 │
│ │ │ │ │ │A:要問啦 │
│ │ │ │ │ │B:喔 │
│ │ │ │ │ │A:對啊 │
│ │ │ │ │ │B:喂 │
│ │ │ │ │ │A:你們那邊重機還有缺嗎 │
│ │ │ │ │ │B:蛤 │
│ │ │ │ │ │A:重機啊 │
│ │ │ │ │ │B:重機 │
│ │ │ │ │ │A:嘿啊,你那裡還有缺嗎 │
│ │ │ │ │ │B:你說加速起來很大聲那個喔 │
│ │ │ │ │ │A:嘿啊 │
│ │ │ │ │ │B:有啊 │
│ │ │ │ │ │A:有喔,不然我晚一點回你 │
│ │ │ │ │ │B:喔 │
│ │ │ │ │ │A:嘿啊 │
│ │ │ │ │ │B:就之前你說那種騎回去放那種的餒│
│ │ │ │ │ │A:你說哪一種 │
│ │ │ │ │ │B:你說你之前騎回去放有沒有 │
│ │ │ │ │ │A:喔喔,那個應該不同的啦 │
│ │ │ │ │ │B:還是那台甩掉了 │
│ │ │ │ │ │A:那台甩掉了 │
│ │ │ │ │ │B:你又有新型的喔 │
│ │ │ │ │ │A:嘿啊! 我過去看看啊 │
│ │ │ │ │ │B:嘿啊 │
│ │ │ │ │ │A:我過來看一下,如果狀況可以我馬│
│ │ │ │ │ │ 上跟你說 │
│ │ │ │ │ │B:喔 ,好 │
│ │ │ │ │ │A:我順便問他那邊有沒有你說的那個│
│ │ │ │ │ │B :嗯 │
│ │ │ │ │ │A:看他有沒有原廠的,沒有改的 │
│ │ │ │ │ │B :嗯 │
│ │ │ │ │ │A:嘿啊,我問一下再跟你說,可能要│
│ │ │ │ │ │ 晚一點 │
│ │ │ │ │ │B:喔,好啦 │
│ │ │ │ │ │A:好 │
├─┼────┼──────┼──┼──────┼────────────────┤
│4 │2018/5/7│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 │
│ │下午 │ │ │ │A:在忙嗎 │
│ │08:58:24├──────┤ │ │B:沒啦 │
│ │ │雲林縣林內鄉│ │ │A:喔喔 │
│ │ │○○路000之 │ │ │B:剛剛太吵沒聽到 │
│ │ │0號 │ │ │A:喔喔,我這邊他跟我說重機載到 │
│ │ │ │ │ │ 位92000 │
│ │ │ │ │ │B:蛤 │
│ │ │ │ │ │A:送到位92000啦,載到位啊 │
│ │ │ │ │ │B:喔 │
│ │ │ │ │ │A:嘿啊 │
│ │ │ │ │ │B:讚嗎 │
│ │ │ │ │ │A:很漂亮啦 │
│ │ │ │ │ │B:重點是效果好還是不好 │
│ │ │ │ │ │A:粒粒分明 │
│ │ │ │ │ │B:蛤 │
│ │ │ │ │ │A:很漂亮 │
│ │ │ │ │ │B:催起來人家會爽嗎 │
│ │ │ │ │ │A: 爽啊,我有拿過不好的給你嗎 │
│ │ │ │ │ │B:嗯,另外那個呢 │
│ │ │ │ │ │A:另外那個他跟我說那種的20000內 │
│ │ │ │ │ │B:蛤 │
│ │ │ │ │ │A:他說差不多20000內啦,50cc差不 │
│ │ │ │ │ │ 多兩萬內 │
│ │ │ │ │ │B:50cc │
│ │ │ │ │ │A:嗯 │
│ │ │ │ │ │B:你們的專長餒 │
│ │ │ │ │ │A:原的啊,你不是說要回去自己改 │
│ │ │ │ │ │B:嘿啊 │
│ │ │ │ │ │A:他是說原的話50cc的20000內 │
│ │ │ │ │ │B:他那個不是都100cc嗎 │
│ │ │ │ │ │A:我不知道,他是說50cc餒 │
│ │ │ │ │ │B:50cc │
│ │ │ │ │ │A:嘿啊 │
│ │ │ │ │ │B:50cc而已 │
│ │ │ │ │ │A:嗯 │
│ │ │ │ │ │B:怎麼那麼小 │
│ │ │ │ │ │A:他是這樣跟我說,我不知道 │
│ │ │ │ │ │B:不然先處理看看啊 │
│ │ │ │ │ │A:50cc的喔 │
│ │ │ │ │ │B:嘿啊 │
│ │ │ │ │ │A:不一定有,他那個要問喔 ,不然 │
│ │ │ │ │ │ 你先跟我說,我問我那個哥哥 │
│ │ │ │ │ │B:嗯 │
│ │ │ │ │ │A:我問他,我說你在問,他說應該差│
│ │ │ │ │ │ 不多這個價錢,他說如果確定要的│
│ │ │ │ │ │ 話,他要問啊,問我們上面的 │
│ │ │ │ │ │B:嗯嗯 │
│ │ │ │ │ │A:那個重機的我等一下再確定 │
│ │ │ │ │ │B:嗯 │
│ │ │ │ │ │A:嘿啊,我明天會下去啦,我明天要│
│ │ │ │ │ │ 去談調解的 │
│ │ │ │ │ │B:喔 ,要下來調解喔 │
│ │ │ │ │ │A:嘿啊 │
│ │ │ │ │ │B:喔 │
│ │ │ │ │ │A:對啊,所以說重機你有要我就順便│
│ │ │ │ │ │ 叫車幫你載過去 │
│ │ │ │ │ │B:我等一下再回你電話好不好 │
│ │ │ │ │ │A: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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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8/5/7│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 │
│ │下午 │ │ │ │A:喂 │
│ │11:02:27├──────┤ │ │B:喂 │
│ │ │雲林縣斗六市│ │ │A:你誰 │
│ │ │○○路000號 │ │ │B:州 │
│ │ │ │ │ │A:喂 │
│ │ │ │ │ │B:臺東的啦 │
│ │ │ │ │ │A:喔喔,說吧 │
│ │ │ │ │ │B:臺北說8萬多而已餒 │
│ │ │ │ │ │A:我這邊問就是這樣啊,我也是這樣│
│ │ │ │ │ │ 跟你講,秤斤(音譯)就是這樣說 │
│ │ │ │ │ │ 啊,我幫你擔不多啊,我想說我明│
│ │ │ │ │ │ 天剛好要下去,才那個啊,不然這│
│ │ │ │ │ │ 樣我也划不來,沒關係啊,你如果│
│ │ │ │ │ │ 不方便,不然就下一趟還是怎樣啊│
│ │ │ │ │ │ ,我跟你講情形了 │
│ │ │ │ │ │B:到你們那邊就要80幾囉 │
│ │ │ │ │ │A:嘿啊,快要9了 │
│ │ │ │ │ │B:嗯,因為我這邊的朋友他問就差不│
│ │ │ │ │ │ 多算隔壁而已啦,隔壁到這邊比較│
│ │ │ │ │ │ 近啦 │
│ │ │ │ │ │A:嗯嗯 │
│ │ │ │ │ │B:他們問到的差不多85而已,送到位│
│ │ │ │ │ │ 啦? │
│ │ │ │ │ │A:嗯,這樣不然你就看他那邊,是 │
│ │ │ │ │ │ 不是先處理那邊就好,不然我們 │
│ │ │ │ │ │ 這邊如果你是85我連拿都拿不到 │
│ │ │ │ │ │B:對啊,價錢怎麼差這樣 │
│ │ │ │ │ │A:我不知道,有辦法我會跟你說,這│
│ │ │ │ │ │ 樣真的… │
│ │ │ │ │ │B:照理說你那邊應該可以再低一點 │
│ │ │ │ │ │A:照情份是這樣,問題是我被講好幾│
│ │ │ │ │ │ 次了 │
│ │ │ │ │ │B:—樣是你哥哥的嗎 │
│ │ │ │ │ │A:樣啊 │
│ │ │ │ │ │B:是保證讚啦齁 │
│ │ │ │ │ │A:讚啦,大家都稱讚 │
│ │ │ │ │ │B:他吃起來好吃嗎 │
│ │ │ │ │ │A:不錯啊 │
│ │ │ │ │ │B:不然就是一樣啊 │
│ │ │ │ │ │A:—樣喔 ,兩台喔 │
│ │ │ │ │ │B:嘿啊 │
│ │ │ │ │ │A:好啊,我先處理 │
│ │ │ │ │ │B:另外那種專科的 │
│ │ │ │ │ │A:專科那個現在還在處理 │
│ │ │ │ │ │B:喔 │
│ │ │ │ │ │A:嘿啊 │
│ │ │ │ │ │B:再參考看看啦 │
│ │ │ │ │ │A: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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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8/5/8│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 │
│ │上午 │ │ │ │A:喂 │
│ │12:04:07├──────┤ │ │B:嘿 │
│ │ │雲林縣斗六市│ │ │A:州哥,重機那個弄好了 │
│ │ │○○路0號0樓│ │ │B:嗯 │
│ │ │ │ │ │A:嘿啊,兩台對嗎 │
│ │ │ │ │ │B:嗯 │
│ │ │ │ │ │A:那個你說的那個專門的也有 │
│ │ │ │ │ │B:是喔 │
│ │ │ │ │ │A:嘿啊,不然如果有散的我先抓幾 │
│ │ │ │ │ │ 隻過去給你試試看 │
│ │ │ │ │ │B:好啊 │
│ │ │ │ │ │A:好,那明天我到了再打給你 │
│ │ │ │ │ │B: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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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8/5/8│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下午 │ │ │ │B:嘿 │
│ │01:25:03├──────┤ │ │A:你電話怎麼都不通 │
│ │ │臺東縣臺東市│ │ │B:我在警察局 │
│ │ │○○路0段00 │ │ │A:怎麼了 │
│ │ │號0樓樓頂 │ │ │B:我說真的我在警察局 │
│ │ │ │ │ │A:嗯,是怎樣 │
│ │ │ │ │ │B:就在警察局啊 │
│ │ │ │ │ │A:沒啊,為什麼到警察局,什麼事 │
│ │ │ │ │ │ 情 │
│ │ │ │ │ │B:沒好事 │
│ │ │ │ │ │A:蛤 │
│ │ │ │ │ │B:不好啦,電話沒電了啦 │
│ │ │ │ │ │A:你什麼時候要回來 │
│ │ │ │ │ │B:可能沒辦法回去了吧 │
│ │ │ │ │ │A:真的假的 │
│ │ │ │ │ │B:真的啦 │
│ │ │ │ │ │A:喔好,我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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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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