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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許軫翔
訴訟代理人 王昱權
被 上訴 人 莊志祥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駁回檢察官的上訴(也就是說維持原審無罪的判決),參照前開說明,自亦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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