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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御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御統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黃御統(下稱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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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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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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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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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11.11 │105.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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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案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
│ │字第658號 │字第34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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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 ├────┼─────────┼─────────┤
│最 後 │案號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 │
│ │ │15號 │16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106.09.15 │106.08.14 │
├────┼────┼─────────┼─────────┤
│ │法院 │最高地院 │最高法院 │
│ ├────┼─────────┼─────────┤
│確定判決│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696│107年度台上字第107│
│ │ │號 │5號 │
│ ├────┼─────────┼─────────┤
│ │判 決│107.03.22 │107.07.25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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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128號 │字第24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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