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春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春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福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