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8,原上訴,43,2019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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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美惠


選任辯護人 王姿淨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107年度原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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