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慧義
選任辯護人 張瑋麟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侵訴緝字第3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344號及103年度偵緝字第238號),提起上訴,本院原定108年3月29日下午4時於第三法庭宣判,茲因被告已經提解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為與被告所在之監所連線進行遠距宣判,爰提早宣判時間為108年3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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