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李桂香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李秀滿
被上訴人 李愛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107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2人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駁回檢察官的上訴(也就是說維持原審無罪的判決),參照前開說明,自亦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其未敘述理由者,除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外,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