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政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政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政杰前因妨害兵役、幫助販賣三級毒品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2年8月確定,嗣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並於民國106年8月24日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幫助販賣三級毒品)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主筆)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則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