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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慶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漁業法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慶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慶生前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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