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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明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明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明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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