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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政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政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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