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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蕓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蕓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劉蕓陞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OOO年OO月OO日○○○字第1O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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