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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秀珍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秀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秀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0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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