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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致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致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致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嗣於民國105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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