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8,金上重訴,1,20220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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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元和



選任辯護人 謝志揚律師
張慶宗律師
王捷拓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元和自民國111年8月19日起至112年4月18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5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訴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訴人即被告莊元和(下稱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現在第三審上訴中,有關之處分,自應由本院依法裁定之,合先敘明。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

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

刑訴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限制出境、出海(以下合稱限制出境)經過:

㈠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

㈡被告不服提起上訴(108年12月5日繫屬本院),經本院認有限制出境的必要,裁定自108年12月19日起限制出境。

㈢之後,本院再於109年8月12日、110年3月11日、110年12月6日裁定,先後延長限制出境8月。

裁定延長限制出境的理由:

㈠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犯罪嫌疑自屬重大。

㈡被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可見被告所犯罪名甚重,既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依常人認知,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可能。

㈢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曾於110年3月5日訊問時表示:我全臺都有在做生意(約與全臺300多家藥房做生意),所以1週有5天在外地住宿;

於本院110年6月29日開庭時仍稱:我現在還有在賣養生產品,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澎湖、臺東都有營業據點等語;

可知,被告長時且高頻率未住居於限制住居住所○○市○○區,地緣關係薄弱,且從其經營生意之情形,應有一定的資力,有助於逃亡在外。

㈣經綜合上情,衡酌趨吉避兇、規避刑罰的人性,堪認應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㈤被告被訴涉犯重罪,向數百位不特定多數民眾吸收款項,持續相當期間,金額非微,犯罪地點遍布全省,情節並非輕微,倘如被告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會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

參以被告曾於本院表示:我沒有生意在國外,現在還有疫情,不出國也沒有關係,對於本次延長限制出境之意見,亦未提及有何出境(海)之需求或迫切。

考量現仍於疫情期間,因Covid-19新興變種病毒的擴散,國際境管規定猶未完全鬆綁,則限制出境對被告現況而言,應不致造成重大之不利益。

㈥至於被告表示:

⒈違反銀行法犯行已認罪部分,僅足證明被告對於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供承犯行的犯後態度,不因此得當然解消(或否定)因犯重罪,且已被判重刑,及上訴情況證據堆疊交織推認的逃亡可能性。

⒉被告縱於歷次審理時到庭應訊,固或足以證明被告於審理程序時未規避審判,但審酌「刑的執行」對於被告人身自由等拘束的嚴厲性,對於被告生活改變的劇烈性,與審判到庭應訊性質迥異(至多僅能認有一時、短暫的人身自由受限於法庭),應尚難以被告歷次審理時到庭應訊,即率認無逃亡之虞。

⒊被告固已70歲,但考量被告身體尚稱健康,猶能於全臺「走透透」,加上,被告有一定的資力,從而,尚難因被告年事偏高,就認被告無逃亡之虞。

綜上,本案既尚未判決確定,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目的,並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本院認有對被告限制出境之必要,爰裁定自111年8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8月。

據上論斷,依刑訴法第121條第2項、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本案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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