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8,附民,14,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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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潘正盈
被 告 林明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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