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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冠甫
被 告 林昕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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