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8,附民,9,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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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丁思睿


被 告 張常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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