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8,附民上,2,2019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姚秀春
被 上訴 人 莊裕真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10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所涉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駁回檢察官的上訴(也就是說維持原審無罪的判決),參照前開說明,自亦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理由者,除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外,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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