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王燕衡基於指揮犯罪組織;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基於參
- 二、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呂耿嘉、葉珈銘、李俊賢、蔡易
- 三、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嘉增(陳嘉增所涉部分另由臺
- 四、王燕衡、王思涵、簡廷宇、陳秉弦、王振唐(王振唐所涉部
- 五、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方面
-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按組織犯罪防
- 二、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部分:
- ㈠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
- ㈡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 貳、實體方面
-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 ㈠前開犯罪事實一、二、關於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被害人部分,
- ㈡前開犯罪事實一、三、關於詐欺被害人部分,業據被告王燕衡
- ㈢犯罪事實一、四、有關詐欺被害人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㈣訊據被告王燕衡否認有何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被告簡廷宇、
- ㈤由本案被害人所陳受詐騙經過,及被告等人收取詐騙金額,經
- ㈥按刑事不法利得不僅為犯罪之重要誘因,甚且經常成為維繫、
-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
- 二、論罪部分:
- ㈠核被告所為:
- ㈡按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 ㈢累犯部分:
- ㈣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 ㈤起訴書就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如上揭所示犯
- ㈥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
-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
- 四、科刑部分:
- ㈠爰審酌被告王燕衡、甲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各正值青壯年,
- ㈡被告簡廷宇、陳秉弦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前,無任何前科紀錄
- ㈢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 ㈣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 ㈤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 四、沒收:
- ㈠犯罪所用之物沒收:
- ㈡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 ㈢犯罪所得沒收:
- ㈣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98號
第100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燕衡
選任辯護人 林之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廷宇
選任辯護人 溫藝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子豪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李巧雯律師(於民國110年3月2日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秉弦
選任辯護人 紀岳良律師(法扶律師)
蔡牧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10號、109年度訴字第71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第61號、第69號、第70號、108年度偵字第2246號、第2745號、第2845號、第2846號、第2847號、第2848號、第2849號、第2922號、第3573號、第4663號;
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
移送併辦案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109年度偵字第99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合併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燕衡、簡廷宇、陳秉弦部分,及劉子豪除原判決附表九部分外,均撤銷。
王燕衡犯如附表五至八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至八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廷宇犯如附表五至八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至八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扣案之IPHONE SE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貳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子豪犯如附表五至七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至七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扣案之IPHONE 6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秉弦犯如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IPHONE6S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壹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燕衡基於指揮犯罪組織;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並與葉珈銘(由原審法院通緝中)、李俊賢、蔡易銓(李俊賢、蔡易銓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王思涵、呂耿嘉(均另由本院審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並以人頭帳戶掩飾隱匿詐騙所得,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
渠等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如下:呂耿嘉、葉珈銘、李俊賢及蔡易銓於民國108年3、4月間,分別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加入王燕衡所屬之詐欺收水集團組織,葉珈銘、李俊賢及蔡易銓於集團中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呂耿嘉則擔任遞送款項予上游成員之車手頭,其等之報酬均為提領金額之1%;
甲簡廷宇及劉子豪先後於108年4月間,分別由王燕衡直接招募加入詐欺收水集團組織,劉子豪負責向車手頭收取款項,再遞送款項予上游成員之工作(俗稱「大水」);
簡廷宇則負責向劉子豪收取款項,再遞送款項予上游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小陸」)之工作(俗稱「後水」),劉子豪、甲簡廷宇之報酬均為收取款項之0.75%;
陳秉弦於108年6月間,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伍」之人加入王燕衡所屬之詐欺收水集團,負責向車手頭收取款項,再遞送款項予上游成員(即甲簡廷宇)之工作(俗稱「大水」),陳秉弦之報酬為收取款項之1%;
王燕衡負責指揮甲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收取、遞送款項,並確認款項數額,確保款項如實上繳予王燕衡指定之「小陸」。
二、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呂耿嘉、葉珈銘、李俊賢、蔡易銓(呂耿嘉、李俊賢、蔡易銓就附表二部分所示之犯罪事實,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顧小伍」、「小陸」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再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手法施用詐術,致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匯入或存入對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由王燕衡指定縣市,「顧小伍」透過通訊軟體易信指示葉珈銘、李俊賢、蔡易銓前往自動櫃員機,由葉珈銘、李俊賢、蔡易銓分別持上揭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李俊賢負責提領附表一編號6、10至12、15部分;
蔡易銓負責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5、7、15部分),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得手。
葉珈銘、李俊賢、蔡易銓取得贓款後,再將贓款交由呂耿嘉或葉珈銘轉交予劉子豪(呂耿嘉轉交附表一編號1至2、12至15部分贓款),王燕衡進而監督劉子豪將贓款轉交予甲簡廷宇,末由王燕衡監督甲簡廷宇將贓款交付予王燕衡指定之「小陸」。
三、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嘉增(陳嘉增所涉部分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2號、83號偵辦中)、王振唐(其所涉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8年度偵字第3140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20號、第46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第127號、第364號、第365號、第424號、第425號、第426號提起公訴)、王子俊(其所涉部分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662號判處罪刑)、少年陳○德(91年11月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其所涉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8年度少調字第1203號、1232號裁定已感化教育中而不付審理)、「顧小伍」、「小陸」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三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再以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手法施用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入或存入對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由王燕衡指定縣市,「顧小伍」透過通訊軟體易信指示王振唐、王子俊、陳○德前往自動櫃員機,由王振唐、王子俊、陳○德分別持上揭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得手。
王振唐、王子俊、陳○德取得贓款後,再將贓款交由陳嘉增轉交予劉子豪,王燕衡監督劉子豪將贓款轉交予甲簡廷宇,並由王燕衡監督甲簡廷宇將贓款交付予王燕衡指定之「小陸」。
四、王燕衡、王思涵、簡廷宇、陳秉弦、王振唐(王振唐所涉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720號判決確定)、王子俊(其所涉部分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0號判處罪刑及最高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小陸」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
另就附表四編號7至9、15至17部分復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四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其中附表四編號7至9、15至17部分係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張雅捷、董家芸詐騙取得),再以附表四所示之詐欺手法施用詐術,致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將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匯入或存入對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由王燕衡指定縣市,王思涵透過通訊軟體FreePP指示王子俊前往自動櫃員機,由王子俊分別持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四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其中附表四編號7至9、編號15至17部分,復係使系爭系統誤認為獲授權之人而提領,嗣由王子俊將贓款交予王振唐,王振唐復將贓款交付予陳秉弦,再由陳秉弦將贓款轉交予甲簡廷宇,最後由王燕衡、王思涵監督甲簡廷宇將贓款交付予王燕衡指定之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小陸」。
五、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甲、本院審理範圍:本件檢察官對原判決就被告王燕衡、王思涵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等人漏未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就被告呂耿嘉、李俊賢、蔡易銓部分於本院審理時已撤回上訴;
被告劉子豪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即原判決犯罪事實五部分撤回上訴);
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則除原判決犯罪事實五部分外,就原判決有罪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本院審理範圍為原判決關於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除原判決犯罪事實五部分外)、陳秉弦有罪部分,先此敘明。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參照)。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
二、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部分:
㈠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4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及其等之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除被告王燕衡就共同被告甲簡廷宇、劉子豪於警詢時之供述認無證據能力外,其餘供述證據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開犯罪事實一、二、關於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被害人部分,業據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一〉第412頁至413頁、卷〈二〉第362頁、卷〈三〉第606頁至607頁、本院卷〈五〉第17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婉萍、林諺霆、詹德浩、黃惠美、彭詩媛、粘寶云、羅季羚、廖興隆、曾鈺芳、趙苡惠、完蕭阿勤、許孫巧培、李芳全、邱秋艷、彭素琴、王建翔、黃奕傑、高郁富、黃俊龍、林英睿、陳映秀、莊翔森、潘曉如、蕭靜嫺、梁馨瑜、黃芝榕、徐佳妏、吳合發、邱凡珊、簡鉦翔、巫佳芸、郭郁馨、傅靜宜、陳芃安、葉欣瑜、廖子葳、被害人尤佩琦、許晏誠、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呂耿嘉、李俊賢、蔡易銓、葉珈銘於警詢、偵訊時所陳述之情節相符(見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3頁至106頁、第123頁至124頁、第139頁至141頁、第149頁至150頁、第159頁至162頁、第171頁至176頁、第197頁至199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132號卷第71頁至73頁、第87頁至90頁、第97頁至101頁、第115頁至117頁、第139頁至141頁、第155頁至157頁、第167頁至169頁、第179頁至180頁、警卷(二)第291頁至293頁、第295頁至297頁、第299頁至301頁、第303頁至305頁、第307頁至309頁、第311頁至313頁、第315頁至316頁、第317頁至319頁、第321頁至324頁、第325頁至327頁、第329頁至330頁、第331頁至334頁、第335頁至336頁、第337頁至340頁、第341頁至342頁、第343頁至345頁、第347頁至349頁、第351頁至353頁、第355頁至358頁、第359頁至362頁、第363頁至369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17頁至22頁、第405頁至411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89頁至92頁、第225頁至232頁、109年度偵字第99號卷第51頁至54頁、108年度偵字第2745號卷第175頁至182頁、第195頁至197頁、第249頁至251頁、第253頁至257頁、第23頁至27頁、第385頁至387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185頁至187頁、108年度他字第667號〈卷二〉第235頁至241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7頁至11頁、108年度他字第667號〈卷一〉第259頁至265頁、108年度他字第667號〈卷二〉第181頁至185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429頁至435頁、108年度他字第667號〈卷二〉第213頁至218頁、第203頁至209頁、第171頁至177頁),並有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08年6月3日淡一信剛字第1080041771號函暨賴建芳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30日儲字第1080121537號函暨李宸安、胡晏齡、蕭閔浩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2181號函暨胡晏齡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08年6月4日頭份字第00081號函暨吳東倫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5月30日營清字第1080059685號函暨曾寶玉之開戶資料、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台幣帳戶交易明細、提領款項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車手提領款項明細一覽表、告訴人李婉萍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告訴人李婉萍之交易明細表3紙、告訴人林諺霆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林諺霆之交易明細表2紙、告訴人黃惠美之手機匯款紀錄截圖、告訴人彭詩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粘寶云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粘寶云與詐欺集團之通話紀錄、告訴人甲呂耿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8年6月10日西屯營密字第10800020431號函暨蕭閔浩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告訴人廖興隆之郵政匯票申請書、告訴人廖興隆與詐欺集團之聯絡紀錄截圖、告訴人趙苡惠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完蕭阿勤之臺灣銀行無摺存款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6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84921號函暨謝君穎、蕭閔浩之開戶資料及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2181號函暨簡文彥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許孫巧培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截圖、匯款之帳戶存摺及身分證翻拍影像、告訴人李芳全之手機匯款紀錄截圖、告訴人李芳全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邱秋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告訴人彭素琴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08年4月23日、24日之行動照片、被告劉子豪所有之手機內通訊軟體微信、易信之訊息截圖、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8年6月11日頭存字第1085001822號函暨吳東倫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被告簡廷宇所有之手機內通訊軟體FreePP之截圖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上網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搜索照片、提款一覽表、通聯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之搜尋好友畫面截圖、被告王燕衡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胡晏齡之中華郵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月16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0302號函暨高志瑋、李詩婷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1月20日營存字第10950004141號函暨蕭閔浩、陳志豪之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21日營清字第1090001722號函暨曾寶玉之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4日總業存字第1090002864號函暨吳東倫帳戶之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16日凱銀集作字第10900000878號函暨陳志豪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台幣存摺對帳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1月10日109忠法查密字第02948號函暨林詩鳳帳戶之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三峽分行109年1月16日合金北三峽字第1090000232號函暨黃佩萱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9年1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90000263號函暨黃靜瀅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109年1月20日北富銀豐原字第1090000002號函暨陳志豪帳戶之存檔存戶內容查詢資料及對帳單細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12646號函暨胡晏齡、簡文彥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1月15日一總營集字第03967號函暨吳東倫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05429號函暨謝君穎、蕭閔浩、陳志豪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15日儲字第1090010950號函暨李宸安、胡晏齡、蕭閔浩、林詩鳳、張思卉、張思晴、葉典霖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09年1月16日淡一信剛字第1090002481號函暨賴建芳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報案資料存卷足憑(見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045號卷第13頁至14頁、第15頁至29頁、第31頁至63頁、第45頁至63頁、第65頁至69頁、第71頁至79頁、第81頁至96頁、第107頁、第109頁至113頁、第120頁、第125頁至131頁、第151頁、第163頁、第177頁至189頁、第201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132號卷第31頁至37頁、第74頁、第76頁、第103頁、第119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284號卷第39頁至57頁、第59頁至69頁、第89頁至105頁、第143頁至145頁、第159頁至162頁、第171頁、第181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412號卷第80頁至81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415號卷第49頁至55頁、第81頁至86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792號卷第307頁至317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792號卷第417頁至421頁、第490頁至491頁、第497頁至507頁、第509頁至655頁、第657頁至659頁、警卷(一)第397頁至399頁、第401頁至413頁、第415頁至423頁、第463頁至473頁、警卷(二)第7頁、第253頁、第73頁至86頁、第247頁至250頁、警卷(三)第109頁至128頁、108年度他字第667號〈卷一〉第105頁至113頁、108年度偵字第2745號卷第25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383頁至387頁、第389頁至393頁、第477頁至487頁、第395頁至399頁、第401頁至403頁、108年度偵字第6232號卷第135頁至143頁、第199頁至207頁、第279頁至282頁、第283頁至291頁、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卷一〉第97頁至104頁、第111頁至119頁、第127頁至133頁、第137頁至141頁、第145頁至151頁、第167頁至169頁、第175頁至179頁、第181頁至185頁、第201頁至205頁、第221頁至235頁、第245頁至248頁、第255頁至270頁、第281頁至309頁、第337頁至349頁、少連偵字第2號〈卷二〉第51頁至65頁),此部分足徵被告王燕衡、甲簡廷宇、劉子豪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前開犯罪事實一、三、關於詐欺被害人部分,業據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原審卷〈一〉第412頁至413頁、原審卷〈三〉第606頁至607頁、本院卷〈五〉第17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朱書瀅、吳家禎、林彥豪、黃惠和、王培勳、洪子涵、張筑媁、陳素香、龔詠彤、賴鳳芝、田孟陵、鄭思薇、張佑莉、黎氏錦泉、黃相憲、曾譯賢、陳心如、張舒涵、江雅雯、周秀真、黃熙文、李勃興、楊景涵、楊絜宇、陳令翎(陳令婕之胞妹)、被害人鄭佳如、張耀文、陳俊佑、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嘉增、王子俊、王振唐、陳○德於警詢、偵訊時所證述之情節相合(見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60頁至61頁、第117頁、第69頁至70頁、第84頁至85頁、第89頁至90頁、第94頁及反面、第98頁及反面、第176頁至177頁、第115頁及反面、第181頁至182頁、第193頁及反面、第236頁至237頁反面、第244頁至245頁、第116頁及反面、第241頁至242頁、第11頁反面、第94頁至95頁反面、第140頁至141頁、第75頁至76頁、第80頁及反面、第101頁至102頁、第107頁至108頁、第113頁及反面、第118頁至119頁反面、第122頁至123頁、第130頁至131頁、第135頁至136頁、第199頁至200頁、第206頁至207頁、第212頁至214頁反面、第232頁至233頁、第248頁至249頁反面、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17頁至22頁、第405頁至411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89頁至92頁、第225頁至232頁、109年度偵字第99號卷第51頁至54頁、108年度偵字第2745號卷第175頁至182頁、第195頁至197頁、第249頁至251頁、第253頁至257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23頁至27頁、第185頁至187頁、第385頁至387頁、108年度他字第667號〈卷二〉第235頁至241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7頁至11頁、108年度偵聲字第26號卷第57頁至62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403頁至411頁、108年度偵字第19514號卷第393頁至396頁、警卷(一)第361頁至370頁、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10頁至13頁、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卷一〉第39頁至41頁、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17頁及反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卷一〉第58頁至62頁、第65頁至66頁、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40頁至44頁、第51頁至52頁),復有被告劉子豪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微信、易信之訊息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害人受騙及車手提領款項明細一覽表、被告甲簡廷宇之手機內通訊軟體FreePP之截圖照片、上網紀錄、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搜索照片、被告王燕衡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提款一覽表暨監視器畫面截圖、鍾萬興之萬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台幣存摺對帳單、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陳佳薇之玉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黃偉盛之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朱書瀅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告訴人吳家禎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吳家禎與詐欺集團之聊天紀錄、告訴人林彥豪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3份、告訴人黃惠和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收據、告訴人王培勳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告訴人洪子涵之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告訴人張佑莉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害人鄭佳如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刑案現場照片、告訴人陳心如之郵局匯票申請書、告訴人張書涵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江雅雯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華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告訴人周秀真之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通聯紀錄、告訴人黎氏錦泉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告訴人張筑媁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收據、告訴人陳素香詐欺集團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通聯紀錄、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龔詠彤與詐欺集團於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告訴人李勃興之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告訴人楊景涵與詐欺集團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告訴人楊絜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司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資料、被害人陳俊佑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賴鳳芝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田孟陵之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告訴人陳令婕之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戴江峰之臺灣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帳戶、彰化銀行帳戶之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林分淑之合作金庫帳戶、玉山銀行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鍾萬興之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萬泰銀行之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袁昀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陳佳薇之郵局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陳諒洪之郵局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黃偉盛之郵局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提領時地及影像一覽表、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16日凱銀集作字第10900000878號函暨鍾萬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摺對帳單、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月2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04905號函暨陳佳薇玉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415號卷第49頁至55頁、第81頁至86頁、第91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792號卷第307頁至317頁、第327頁至330頁、第490頁至491頁、第497頁至499頁、第509頁至531頁、警卷(一)第397頁至399頁、第401頁至423頁、第463頁至473頁、警卷(二)第7頁、第253頁、第73頁至86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383頁至387頁、第389頁至393頁、第477頁至487頁、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21頁至22頁反面、第30頁至31頁、第35頁至36頁、第45頁、第56頁至59頁反面、第62頁至65頁、第72頁、第132頁及反面、第87頁反面、第92頁及反面、第97頁及反面、第101頁反面至102頁反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卷一〉第7頁至32頁、第96頁至97頁、第103頁、第105頁、第109頁、第114頁、第124頁至126頁、第133頁、第142頁、第143頁反面、第178頁、第185頁至190頁、第316頁及反面、第194頁、第196頁、第203頁至205頁、第208頁至209頁、第219頁至220頁、第317頁及反面、第247頁、第250頁至251頁、第255頁至256頁、第259頁至260頁、第263頁至265頁、第257頁至258頁、第276頁至277頁、第261頁至262頁、第268頁至269頁、第278頁至282頁、第266頁至267頁、第270頁至275頁、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0號〈卷一〉第7頁至32頁、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卷一〉第145頁、第153頁至157頁、第211頁、第213頁至217頁),此部分足見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㈢犯罪事實一、四、有關詐欺被害人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部分,業經被告王燕衡、簡廷宇、陳秉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原審卷〈一〉第412頁至413頁、原審卷〈三〉第606頁至607頁,本院卷〈五〉17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游雅婷、陳萩錦、邱湘怡、黃佳敏、林政勳、黃雅萱、蔡建乙、陳奕翔、楊馨蓉、劉秀雀、洪月美、陳劉美文、高銘傳、被害人邱馨怡、王怡文、柯榮華、穆傳衛、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燕衡、王思涵、簡廷宇、陳秉弦、證人即另案被告王振唐、王子俊於警詢、偵訊時所證述之情節吻合(見北市警刑大移一字第1083016866號卷第239頁至241頁、第243頁至245頁、第247頁至249頁、第251頁至257頁、第259頁至265頁、第267頁至269頁、第271頁至273頁、第275頁至277頁、第279頁至287頁、第289頁至291頁、第293頁至294頁、108年度偵字第24896號卷第258頁至260頁、第343頁至346頁、原審卷〈三〉第83頁至85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405頁至411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89頁至92頁、第225頁至232頁、108年度偵聲字第38號卷第49頁至53頁、108年度偵字第2745號卷第175頁至182頁、第195頁至197頁、第253頁至257頁、第385頁至387頁、108年度偵聲字第31號卷第41頁至45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23頁至27頁、第185頁至187頁、北市警刑大移一字第1083016866號卷第1-8頁至17頁、第19頁至23頁、108年度偵字第4663號卷第97頁至103頁、108年度偵字第19514號卷第393頁至396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403頁至411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FreePP對話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上網紀錄、王子俊於108年6月17、18、24日於臺中市沙鹿地區提款一覽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搜索票、現場搜索照片、提款一覽表、被告王燕衡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先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暨FreePP對話紀錄、提款一覽表暨監視器畫面截圖、自動櫃員機提領時地及影像一覽表、被告陳秉弦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決、李怡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張雅捷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與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王韻雅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合作金庫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林俊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王子俊提款照片、告訴人陳萩錦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告訴人游雅婷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被害人邱馨怡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劉美文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單、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告訴人楊馨蓉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陳奕翔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林政勳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黃雅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告訴人蔡建乙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害人柯榮華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被害人穆傳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告訴人高銘傳之匯款紀錄及通聯紀錄、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1月20日營存字第10950004141號函暨張雅捷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資料、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存匯集中作業科109年1月14日聯業管(集)字第10910301637號函暨黃惠君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09年1月17日合金潭子字第1090000185號函暨王韻雅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1月15日一總營集字第03967號函暨董家芸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15日儲字第1090010950號函暨董家芸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17、133、147號、108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附卷可稽(見北市警刑大移一字第1083016866號卷第121頁、第123頁、第125頁至131頁、第133頁至149頁、151頁至182頁、第187頁、第189頁至227頁、第229頁至235頁、警卷(一)第397頁至399頁、第401頁至413頁、第415頁至423頁、第463頁至473頁、警卷(二)第7頁、第253頁、第73頁至86頁、第247頁至250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383頁至387頁、第389頁至393頁、第477頁至487頁、108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71至74頁、第103頁、第243頁至365頁、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30頁至31頁、第35頁至36頁、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0號〈卷一〉第7頁至16頁、第28頁至32頁、108年度偵字第4663號卷第113頁、第159頁至166頁、108年度偵字第19514號卷第17頁、第73頁、第77頁、第211頁至213頁、第215頁至217頁、第209頁、第195頁至201頁、第247頁至271頁、108年度偵字第24896號卷第207頁至209頁、第211頁、第221頁至222頁、第249頁至251頁、第255頁、第262頁至263頁、第275頁、第286頁至287頁、第298頁、第305頁至307頁、第328頁至330頁、第341頁、第363頁、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卷一〉第116頁、第123頁、第161頁至164頁、第193頁至197頁、第245頁、第251頁至252頁、第281頁、第331頁、第333頁、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卷二〉第67頁至109頁、原審卷〈三〉第101頁、第103頁),此部分足認被告王燕衡、簡廷宇、陳秉弦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㈣訊據被告王燕衡否認有何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被告簡廷宇、劉子豪對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坦承不諱,被告王燕衡另辯稱:伊非組織首腦亦無指揮,本案所得僅3萬元,亦未招攬本案車手,涉案程度不具關鍵、重要性,也沒有隱匿收受犯罪所得;
被告簡廷宇辯稱:伊收到犯罪所得,除自己報酬外,都交給上游,並無所謂洗錢行為;
被告陳秉弦則以:附表八編號17並無提領紀錄,應屬未遂,伊僅為車手頭,並非車手頭上手等語。
然查:⒈起訴意旨固認為被告王燕衡為本件收水集團之「首腦」,然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詐欺集團之車手及收水集團,通常負責提領贓款,並暫時保管至贓款交付予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再由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將所提領之贓款依一定比例,發放予下游成員作為提領贓款之報酬。
再稽以被告王燕衡於原審時供陳:我的報酬是款項的百分之一,每月結算,目前我拿到新臺幣〈下同〉3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28頁),足認被告王燕衡本件犯行之報酬仍係以詐欺集團下游成員所提領之贓款為計算基準,其並非最終拿取全額贓款之人,應可認定;
復觀諸被告王燕衡與暱稱「愛德恩」之人於通訊軟體微信之對話紀錄,「愛德恩」向被告王燕衡稱:「今天58.8」、「都說12:00上班了」、「更新61.6」、「交收好疲勞」、「一直等他」、「現在又找不到人」、「外面工作的都交收完了」、「錢沒到我這」等語,有卷附之前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足佐(見原審卷〈三〉第411頁至457頁),益徵被告王燕衡另與「愛德恩」確認每日交收贓款之數額,「愛德恩」亦督促被告王燕衡監督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交收贓款,「愛德恩」與被告王燕衡之上揭對話日期雖係於108年8月間,惟仍無法排除被告王燕衡本件犯行係聽從「愛德恩」之指示,且卷內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王燕衡為本件收水集團之「首腦」,亦無證據可證被告王燕衡為最終收取全額贓款者,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起訴書認被告王燕衡為收水集團之「首腦」一節,容有未洽,爰更正如犯罪事實一所示。
⒉被告陳秉弦於偵查中自承伊加入詐欺集團後負責給電腦、給卡片、收卡片、收錢及把錢往上繳,是向車手收錢後交給上手,伊在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有在臺中市沙鹿區向暱稱小天的王振唐收取款項後,交給被告簡廷宇,伊本身沒有負責提款等語(參偵字第4663號卷第99頁、第101頁),經核與證人王振唐於偵查中所證:108年6月17、18、24日僅剩伊與王子俊在沙鹿地區領錢,當時伊係將錢交給被告陳秉弦,伊當時暱稱是小天、否極泰來等語(參偵字3573號卷第405頁、第409頁)相符,足見被告陳秉弦並非參與提領款項之車手(頭),而係收取由車手頭交付之款項,其辯稱僅係車手頭等語,即不足採。
⒊證人簡廷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是被告王燕衡招募伊加入這個集團,先前聯絡的「布希」是被告王燕衡,「飛柔」是王思涵,後來改名稱後就是用「廉政署」與「內政部」,是被告王燕衡要伊下載新的通訊軟體,取名字則要伊隨便取一個新名字,被告劉子豪是與伊同時加入等語(參本院卷〈四〉第331頁、第332頁),經核與其於偵查中所證之情節大致相符(參偵字2745號第179頁至181頁)外,亦於偵查中證稱:伊是擔任後水,被告劉子豪收到錢後,會交給伊,並由伊交給被告王燕衡指定之人,當天是否要收錢,被告王燕衡都會通知伊,且會指示伊變換縣市,伊收到錢後會與王燕衡確認金額,如果沒有問題,被告王燕衡就會要伊與「小陸」約,將贓款交予「小陸」等語(參偵字2745號卷第255頁、參偵字3573號第24頁至25頁)。
是被告王燕衡辯稱:伊並未招攬本案車手,涉案程度不具關鍵、重要性等語,已不足採。
㈤由本案被害人所陳受詐騙經過,及被告等人收取詐騙金額,經清點並逐步轉交上手等情,可知該詐欺集團,其成員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對被害人施用詐術、索取金錢、上下聯繫、指派工作、領取卡片或擔任車手取款等,堪認該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間相互配合,由多數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並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是該詐欺集團,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應堪認定。
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係依其情節而為分別不同之規範。
所謂「指揮」,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
「參與」,則指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
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達成詐騙目的,分工細密,且為免為檢警查獲,各自獨立運作,各有系統負責人,以指揮分工之進行,並相互利用其他系統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則各系統之負責人,縱其上仍有其他統合之主持或操縱者,若有居其所在系統而分配、指示之重要工作者,仍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奉命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
自本案前揭詐騙之分工可知,被告王燕衡係指示是否收錢、核對金額、變換縣市,向後水指示向上游交付得手現款,自足該當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指揮犯罪組織;
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弘,則屬同條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應堪認定。
㈥按刑事不法利得不僅為犯罪之重要誘因,甚且經常成為維繫、茁壯犯罪組織之養分,為防堵不法所得資金進入合法商業領域,流通於正常金融管道,澈底杜絕其變裝化身成合法資金之機會,以落實犯罪防制,確保國家司法權之正確運作,維護社會治安及穩定金融秩序,故洗錢防制法於第2條明定洗錢行為之態樣,並於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漂白不法利得。
洗錢行為旨在掩飾、隱匿犯罪及因而獲取之財產利益,自係以犯罪之不法所得為標的,雖須先獲取犯罪不法利得,然後始有洗錢可言,惟財產犯罪行為人利用人頭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之情形,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財產犯罪於焉完成,並因該款項進入形式上與犯罪行為人毫無關聯之人頭帳戶,以致於自資金移動軌跡觀之,難以查知係該犯罪之不法所得,即已形成金流斷點,發揮去化其與前置犯罪間聯結之作用,而此不啻為洗錢防制法為實現其防阻不法利得誘發、滋養犯罪之規範目的,所處罰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6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利用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所得,並逐層向上交付提領之不法所得,因該款項進入形式上與犯罪行為人毫無關聯之人頭帳戶,以致於自資金移動軌跡觀之,難以查知係該犯罪之不法所得,即已形成金流斷點,發揮去化其與前置犯罪間聯結之作用,自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是被告甲簡廷宇辯稱無所謂洗錢行為,亦不足採。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⒈被告王燕衡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共87罪)、附表一編號1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就附表四編號7至9、15至17部分,另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⒉被告簡廷宇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共87罪)、其中附表一編號1部分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四編號7至9、15至17部分,另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⒊被告劉子豪就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共70罪)、其中附表一編號1部分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⒋被告陳秉弦就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共17罪)、其中附表四編號1部分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四編號7至9、15至17部分,另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⒌附表一編號2所示告訴人林諺霆所匯款之2萬元、附表二編號26所示告訴人傅靜宜所匯款之1萬3,000元、附表四編號17所示告訴人劉秀雀所匯款之5萬元,雖均未經提領,然上開告訴人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各帳戶時,本案詐欺集團已對前揭告訴人所匯款項具有管領、支配力,不因最終未能領取款項,而影響本件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責之成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第13號提案參照)。
是被告陳秉弦辯稱:附表四編號17並無提領紀錄,應屬未遂等語,並不足採。
㈡按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
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而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是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
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
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指揮、督導、調度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258號、第2441號判決參照)。
復按共同正犯之成立亦不以數人間相互認識或有直接謀議之事實為必要,藉由數人中之特定者,於其他數人相互間,得認為有犯意聯絡時,亦不妨成立共同正犯。
觀諸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電話機房、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罪結果。
查本案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明知所加入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係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撥打電話以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方式,使不特定民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為圖領得報酬,仍參與該詐欺集團,被告李俊賢、蔡易銓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顧小伍」之指示後,持附表一至二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提領如附表一至二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所轉帳或匯款之贓款,再由被告呂耿嘉將收取之贓款扣除自己及被告李俊賢、蔡易銓所得報酬後上繳予被告劉子豪(被告呂耿嘉轉交附表一編號1至2、12至15部分贓款),被告劉子豪復將收集之贓款扣除自己之報酬後上繳予被告簡廷宇,被告簡廷宇與被告王燕衡確認贓款金額後,將贓款扣除自己之報酬後上繳予被告王燕衡指定之「小陸」;
就附表三部分,由車手王子俊、王振唐、陳○德持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提領如附表三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所轉帳或匯款之贓款,並由陳嘉增將收集之贓款上繳予被告劉子豪,再由被告劉子豪、簡廷宇循上開相同模式上繳贓款;
就附表四部分,則係由車手王子俊持附表四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提領如附表四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所轉帳或匯款之贓款,王子俊並將贓款交付予王振唐,王振唐再將贓款上交予被告陳秉弦,被告陳秉弦與被告王思涵確認贓款總金額後,並扣除自己之報酬,將贓款交付予被告簡廷宇,被告簡廷宇與被告王燕衡、王思涵確認金額並扣除自己之報酬後,將贓款上繳至被告王燕衡指定之「小陸」等情,亦據被告王燕衡、王思涵、甲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呂耿嘉、李俊賢、蔡易銓、證人即另案被告王子俊、王振唐、陳○德、陳嘉增供述明確,且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均係以自己參與犯罪之意思,分別分擔、實施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其等所為均係本件犯行所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
從而,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與其他車手王子俊、王振唐、陳○德、陳嘉增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分別就其個人所參與及有犯意聯絡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同負全責,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王燕衡就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應為指揮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如附表四編號7至9、15至17部分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就同一帳戶所有人張雅捷、董家芸各數次之提領行為,行為密接、侵害法益同一,應論以接續犯。
至被告簡廷宇既與其他共同被告係共同正犯,已如前述,自應就全部犯行負責,其辯稱:並非下游車手提領一筆款項即侵害被害人,對究有多少被害人遭詐騙並不清楚,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論以87罪顯屬率斷等語,並不足採。
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及指揮、參與犯罪組織之首次犯行,及附表四編號7至9、15至17所犯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分別從一重如附表五至八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斷。
又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就如附表五至八號各編號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㈢累犯部分: ⒈被告王燕衡前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又因詐欺案件,經臺中高分院 以101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確定;
上開二案,經臺中高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69號裁 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
復於101年間,復 因詐欺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190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104年11 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106年3月11日縮刑期滿, 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要件。
本院審酌被 告王燕衡前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科刑判決確定並執行完 畢,其受上開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 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因相同行為而觸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詎仍無視法律禁令,不知悛悔而再犯本案,且為 涉犯相同類型之犯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以其 所犯情節,自有相當惡性,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 下限,未能反應其本件業經施以刑罰手段後,均無法改過 之犯罪情節,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 75號之意旨,認須延長被告王燕衡之矯正期間,助其再社 會化,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暨考量其犯罪所造成法秩 序等公益之危害,避免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就其所犯 各罪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⒉被告劉子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9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8年1月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要件。
本院參考大法官釋字第775號之意旨,審酌被告劉子豪前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罪並無任何關連性,是本案並無確切事證,足認被告劉子豪有何特別之重大惡性,或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教化上之特殊原因,且綜觀全案情節,對比本案罪名之法定刑而言,其罪刑應屬相當,也非必再加重其最高或最低法定本刑不可,本院復已將被告劉子豪之素行列為量刑因素之一,本院審酌上情,認其本件犯行均無再依累犯規定加重之必要。
㈣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次按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2項亦有明文。
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立法者係採取「必減」方式,倘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犯洗錢罪,即有該項規定之適用,法院自應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52號裁判參照)。
經查: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於偵查、審理中對有參與犯罪組織均自白;
於偵查中對有洗錢犯行均自白(參偵字第2745號卷第178頁、他字卷667號卷〈二〉第241頁、偵字卷第4663號第103頁、本院卷〈一〉第569頁、第150頁、本院卷〈二〉第14頁至第15頁),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㈤起訴書就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如上揭所示犯行,漏未論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1項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此部分與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又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109年度偵字第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書附表一、四(即提領地區為台中、花蓮地區)所載犯罪事實關於告訴人林諺霆、詹德浩、李芳全、游雅婷、陳萩錦、邱湘怡、黃佳敏、林政勳、黃雅萱、蔡建乙、陳奕翔、楊馨蓉、劉秀雀、洪月美、陳劉美文、高銘傳、被害人邱馨怡、穆傳衛、柯榮華、王怡文部分為相同事實,屬同一案件,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㈥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陳秉弦所犯上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係屬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而該罪之最輕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本案認如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尤嫌過重時,始有刑法第59條適用之餘地。
衡酌被告陳秉弦係擔任轉達車手集團指揮者指示之較上階之角色,其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參與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偏差,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度危害,惡性匪淺,倘遽予憫恕上開被告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參與詐欺集團者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詐騙,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尚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
是被告陳秉弦之辯護人請求就被告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難認有據。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被告等人就本案所犯,亦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並與已起訴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原判決漏論被告等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即有違誤。
㈡又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非以前揭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即無由構成上開罪名。
本件被告等人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所使用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帳戶,除附表四編號7至9、15至17部分,提供帳戶之張雅捷、董家芸係遭詐欺提供渠等之帳戶,因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86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86號判決無罪在案,可認係被告等人以不正方法自上揭二人之帳戶提領款項外,其餘部分經查並無證據證明係上揭詐欺集團以強暴、脅迫、詐欺等不正方法所取得,自不得遽以該罪名對被告等人相繩,而原審雖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然並未於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中記載上揭詐欺集團係以何種不正方法取得上開帳戶資料,進而持以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亦未詳述其所憑相關證據及理由,於法亦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等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等罪,尚有理由,被告等人執前詞否認部分犯行,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科刑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王燕衡、甲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各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反分別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非法方法謀取不法所得而加入本案之詐欺集團,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且許多被害人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後,造成內心受到極大創傷,該被騙取之金錢大多係一般人辛勤工作省吃儉用所儲存之積蓄,一夕間遭騙勢必引發重大家庭問題或生活困難,更破壞人與人間之信任關係,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所生危害程度及惡性非輕。
再衡以:被告等人於本案詐欺集團內部之地位及角色分工情形:被告王燕衡於本件詐欺集團中負責指揮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提領、遞送款項,確保款項如實上繳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位居詐欺集團之上層核心地位;
被告簡廷宇擔任向被告劉子豪、陳秉弦收受下游車手所提領款項之「後水」,並將款項上交予「小陸」;
被告劉子豪、陳秉弦擔任向被告呂耿嘉及其他車手頭收取款項之「大水」,並將款項交付予被告簡廷宇。
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並致各告訴人、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損害,被告簡廷宇受有如附表五至八「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獲利,被告王燕衡獲利3萬元;
被告陳秉弦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如附表四所示犯行,並致各告訴人、被害人受有如附表四所示之損害,被告陳秉弦受有如附表八「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獲利;
被告劉子豪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並致各告訴人、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損害,被告劉子豪受有如附表五至七「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獲利。
及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對加重詐欺犯行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
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就參與組織犯罪部分於偵、審中;
就洗錢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態度。
又被告王燕衡與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曾鈺芳和解並同意賠償2萬元;
被告王燕衡、王思涵、陳秉弦與附表四編號4所示告訴人黃佳敏和解並賠償1萬7,123元,以及與附表四編號5所示告訴人邱湘怡和解並賠償1萬7,134元,被告王燕衡、王思涵、陳秉弦就上開賠償金額各負擔三分之一等情,有卷附之和解書、和解契約、原審法院公務電話記錄為憑(見原審卷〈四〉第61頁至65頁);
被告簡廷宇與附表一編號5所示告訴人粘寶云成立調解並同意賠償2萬9,095元,以及與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曾鈺芳成立調解並同意賠償2萬元,有原審調解成立筆錄可佐(見原審卷〈二〉第343頁);
被告簡廷宇、劉子豪與附表三編號19所示告訴人洪子涵和解,並同意各賠償3萬元,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67頁至69頁);
足見上開被告已賠償部分告訴人。
㈡被告簡廷宇、陳秉弦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前,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尚佳。
而被告王燕衡則有多次前科紀錄,素行非佳。
並審酌被告王燕衡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保全工作,月收入約2萬5,000元,需扶養父母、外婆之生活狀況;
被告簡廷宇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半導體設備工程師,月收入約4萬元之生活狀況;
被告劉子豪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地技師,日薪1,200元之生活狀況;
被告陳秉弦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2萬5,000元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三〉第612頁至613頁),暨上開被告之犯罪手段、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至九所示之刑。
㈢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⒈按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
次按刑事被告如何量定其刑及是否宣告緩刑,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與法官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故意失出,尤其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16號判決意旨)。
又究竟有無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存在,應就具體個案之情形審酌定之。
而緩刑制度,旨在對於初犯及輕微犯罪而設,於一定期間,猶豫其刑之執行,於期間屆滿而未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去效力,以啟自新,良法意美,但不得濫用。
對犯罪情節及危害公共利益重大者,理應從重論科,方符社會正義,殊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可言。
⒉本院考量被告陳秉弦擔任「大水」之關鍵角色,且被告陳秉弦加入詐欺集團之期間雖短,惟其等旗下車手持提款卡提領款項之次數非少,金額亦甚高,所屬之詐欺集團具有相當規模,組織規模及上下層分工為犯罪行為分擔,其危險性及損害性廣泛,難認輕微;
況刑罰固有其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然亦兼具有教化之功能,本案既已審酌陳秉弦為初犯、於集團中之地位、參與之程度,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狀而量處如附表八及主文所示之刑,為免助長犯罪之僥倖心態,並衡酌犯罪預防及我國遏止詐欺犯罪之目標,並使之知所警惕,爰不予宣告緩刑,且被告陳秉弦本件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自與得宣告緩刑之要件不符,故被告陳秉弦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礙難憑採。
㈣定應執行刑之說明: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此外,就共犯間定應執行刑,亦應評價共犯行為整體犯罪情形,考量各被告在共犯結構中所占的地位、分擔的行為、行為數及扮演的角色等客觀外在因子,以及參與加工的動機、強弱、參與態度積極、消極性、與其他共犯間的主導從屬關係、牽連或被牽連性等主觀因子後,進而評價共犯者間的地位、角色。
此外,亦須考量共犯間量刑之均衡,亦即,應依據各共同被告的行為,探究相應其角色、地位、行為數等的刑度框架,謀求共犯間量定應執行刑之均衡性。
⒉本院衡酌被告王燕衡、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其等參與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等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行為之不法性,並斟酌各共犯間量定應執行刑之均衡性,爰就被告王燕衡所為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
被告簡廷宇所為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
被告劉子豪所為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別量處應執行刑如主文;
另就被告陳秉弦所為附表四部分,考量其擔任大水角色,與被告劉子豪地位相近,被告劉子豪犯罪行為數為70件;
被告陳秉弦則為17件,被告陳秉弦辯稱其僅為車手頭固無足取,惟所辯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則有過重,尚屬可採,本院審酌前情後認被告陳秉弦之應執行刑以定如主文所示為宜。
㈤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所明文。
然上開條例第3條第3項宣告刑前強制工作部分,並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
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被告王燕衡已有多次參與詐騙集團遭判處罪刑之紀錄,又再次犯下本案,顯然未曾因前案而記取教訓,在本案復擔任集團關鍵角色參與本案全部案件,足見其犯罪參與情節嚴重,確有透過刑前強制工作,以期達到預防再犯及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對被告王燕衡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至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強前則尚無重大前科紀錄,被告簡廷宇、劉子豪前尚有一定之工作(參本院卷〈二〉第33頁、第53頁);
被告劉子豪、陳秉弦僅參與本案部分,本院認對被告簡廷宇等3人所犯之罪為上開刑之宣告,應已足收教化及預防、矯治之目的,尚無宣告令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強刑前強制工作之必要,以符比例原則。
四、沒收:
㈠犯罪所用之物沒收: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所謂「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
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搭載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王燕衡所有,並供其為本件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所用;
扣案之iPhoneSE手機1支,為被告簡廷宇所有,且供其為本件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所用;
扣案之iPhone6手機1支,為被告劉子豪所有,並供其為本件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所用;
扣案之iPhone6S手機1支,為被告陳秉弦所有,亦供其為本件附表四所示犯行所用,分別業據其等供陳在卷(見原審卷〈一〉第421頁、第425頁、卷〈三〉第59頁、第601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各被告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
㈡不予宣告沒收部分: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HTC手機1支、TOURO可攜式硬碟1台、WD可攜式硬碟1台、Tran scend可攜式硬碟1台、路由器1台、D-link讀卡機1台、讀卡機1台、Huawei路由器1台、現金3,000元、現金6,000元、Asus筆記型電腦1台(含滑鼠、線材)、Sams ung手機1支、台灣大哥大門號卡1張、讀卡機1台、2T隨身碟1個、台灣大哥大SIM卡1張、16GB記憶卡1張、2GB記憶卡1張、SD轉接卡1張、Huawei行動網卡1張、ZTE路由器1個、GPS1台、陳廈欽駕照1張、筆記紙張1張(網易帳號)、筆記紙張2張、王憶芹身分證影本1張、江泓霖身分證影本1張、林咏馨身分證影本1張等物,據被告王燕衡於原審供稱:我使用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立頓聯絡,其他手機沒有使用於本件犯行,3台可攜式硬碟是之前工作用的,2台路由器是租屋處上網使用,1台讀卡機很舊了沒有使用,另外1台讀卡機是我轉帳給父母用的,筆記型電腦是我玩遊戲使用,現金3,000、6,000元是我自己的錢。
Samsung手機不是我的,其中1張2GB記憶卡是併同該手機使用的。
台灣大哥大門號卡與SIM卡是我之前使用的手機號碼,約3、4年了,讀卡機是前案退回來的,放在家裡沒有使用,2T隨身碟沒有在使用,16GB記憶卡是之前留下的,SD轉接卡是用於存取我兒子的照片,ZTE路由器是上網使用,GPS是我上網購物的,陳廈欽駕照是之前別人給我的收帳資料,筆記紙張(網易帳號)1張是寫我玩遊戲的帳號,王憶芹身分證影本1張、江泓霖身分證影本1張、林咏馨身分證影本1張都是我的收帳資料,筆記紙張2張我不清楚是什麼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9頁至60頁),是上開扣案物均非被告王燕衡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沒收。
⒉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台中二信金融卡1張雖均為被告王思涵所有,然非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被告簡廷宇所有之iPhone8手機1支、被告劉子豪所有之iPhone6s plus手機1支,均非供其等為本件犯行所用,業經被告簡廷宇、劉子豪供陳明確(見原審卷〈一〉第425頁、第421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沒收: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沒收已不具備刑罰從刑本質,而具有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旨在避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保有不當之利得,故就犯罪行為人所持有之不法利得予以剝奪。
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均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中收水工作,負責傳達本案詐欺集團指揮者之指令予旗下車手即被告呂耿嘉、蔡易銓、李俊賢及其他車手陳嘉增、陳○德、王子俊、王振唐等人,而上開各車手所領得之款項均透過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層層轉交予其等之上手「小陸」收受,被告簡廷宇係領取經手款項0.75%之報酬、被告劉子豪係領取經手款項0.75%之報酬、被告陳秉弦係領取經手款項1%之報酬,及被告呂耿嘉、李俊賢、蔡易銓均係領取經手款項1%之報酬等節,均經上開被告於原審中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415頁、第419頁、第422頁、卷〈二〉第363頁、第366頁、第368頁),是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本案犯罪所得,尚無由逕以其等所提領、經手或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全額計算其等之犯罪所得,而應以其等實際獲得之報酬為計算依據。
⒊準此以觀,就被告簡廷宇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車手各次提領總額之0.75%(犯罪所得如附表五至八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
被告劉子豪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車手各次提領總額之0.75%(犯罪所得如附表五至七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
被告陳秉弦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車手各次提領總額之1%(犯罪所得如附表八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
上開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既均未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自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於各被告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此外,如各帳戶領得款項與各告訴人、被害人匯款金額不符時,因被告等人之報酬計算基準以車手各次提領之款項為準,故以實際提領金額作為計算上開被告犯罪所得之基數,附此陳明。
⒋又被告王燕衡於原審供稱:關於本件的報酬,我只有拿一次2萬元、一次1萬元,共3萬元,這3萬元是我向立頓借的,應該算是先給我的報酬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9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王燕衡本件領取之報酬超過3萬元,故其本件犯罪所得即為3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被告王燕衡、王思涵、陳秉弦與附表四編號4所示告訴人黃佳敏和解並賠償1萬7,123元,以及與附表四編號5所示告訴人邱湘怡和解並賠償1萬7,134元,被告王燕衡、王思涵、陳秉弦就上開賠償金額各負擔三分之一;
被告簡廷宇與附表一編號5所示告訴人粘寶云成立調解並同意賠償2萬9,095元,以及與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曾鈺芳成立調解並同意賠償2萬元;
被告簡廷宇、劉子豪與附表三編號19所示告訴人洪子涵和解,並同意各賠償3萬元等節,有前開和解書、和解契約、原審法院調解成立筆錄、原審法院公務電話記錄可查,倘再對上開被告就提領上述告訴人款項之犯行部分宣告沒收,上開被告將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提領前揭告訴人款項之犯行部分,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另被告王燕衡雖與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曾鈺芳和解並同意賠償2萬元,然其目前僅給付3,000元,餘款1萬7,000元部分,和解書上記載被告王燕衡「出獄後」始開始給付,有該和解書、原審法院公務電話記錄為憑(見原審卷〈四〉第61頁),是被告王燕衡目前既僅賠償3,000元,則其犯罪所得之計算,除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扣除其賠償前開告訴人黃佳敏、邱湘怡三分之一金額部分(各為5,708元、5,711元〈四捨五入〉)不予沒收外,另賠償告訴人曾鈺芳3,000元部分,亦依同條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王燕衡犯罪所得之計算式:30,000-5,708-5,711-3,000=15,581(元)】。
㈣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
為使本案沒收之諭知更加明確而易於辨明,不致因強行拆解整體犯罪所得於各項主刑之後,反而滋生過度細分、難期精確且毫無實益之結果,參諸前揭說明,本件爰於被告等人主刑諭知之外,將沒收部分獨立列出,而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特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第8條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浚民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雅楓提起上訴,檢察官施慶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附表一:
┌─┬──────────────────────────────────┬───────────────────┐
│編│ 被害人受騙匯款時、地/帳戶 │ 車手提款時間/金額/地點 │
│ ├────┬───────┬─────┬────┬──────────┼─────┬────┬──────┬─┤
│ │ 被害人 │ 受騙經過 │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車│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號│ │ │ 匯款時間 │ │ │ 提款時間 │ │ │手│
├─┼────┼───────┼─────┼────┼──────────┼─────┼────┼──────┼─┤
│1 │李婉萍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3 │30,000元│賴建芳 │108.4.23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8時13分許致電│11:53 │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之│ │ │中山路473號 │易│
│ │ │李婉萍,假冒李├─────┼────┤帳戶 ├─────┼────┤花蓮一信總社│銓│
│ │ │婉萍之朋友,佯│108.4.23 │30,000元│ │108.4.23 │20,000元│ │ │
│ │ │稱欲借款,李婉│11:55 │ │ │ │ │ │ │
│ │ │萍因而陷於錯誤├─────┼────┤ ├─────┼────┼──────┤ │
│ │ │,而匯款。 │108.4.23 │30,000元│ │108.4.23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 │11:57 │ │ │ │ │中山路408號 │ │
│ │ │ │ │ │ │ │ │花蓮國安郵局│ │
│ │ │ │ │ │ ├─────┼────┼──────┤ │
│ │ │ │ │ │ │108.4.23 │29,500元│轉帳交易 │ │
│ │ │ │ │ │ │ │ │ │ │
├─┼────┼───────┼─────┼────┼──────────┼─────┼────┼──────┼─┤
│2 │林諺霆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3 │30,000元│胡晏齡 │108.4.23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3日15│16:21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6:34:22 │ │林森路250號 │易│
│ │ │時36分許致電林│ │ │之帳戶 ├─────┼────┤全家超商花蓮│銓│
│ │ │諺霆,假冒林諺│ │ │ │108.4.23 │10,000元│博愛門市 │ │
│ │ │霆之朋友,佯稱│ │ │ │16:35:12 │ │ │ │
│ │ │欲借款,林諺霆├─────┼────┤ ├─────┴────┴──────┴─┤
│ │ │因而陷於錯誤,│108.4.24 │20,000元│ │無提領紀錄 │
│ │ │而匯款。 │00:19 │ │ │ │
├─┼────┼───────┼─────┼────┼──────────┼─────┬────┬──────┬─┤
│3 │彭詩媛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29,985元│李宸安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4日17│18:16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8:28:00 │ │民國路167號 │易│
│ │ │時12分許致電彭│ │ │之帳戶 ├─────┼────┤元富證券花蓮│銓│
│ │ │詩媛,假冒FM時│ │ │ │108.4.24 │10,000元│分公司 │ │
│ │ │尚美鞋網站之工│ │ │ │18:28:49 │ │ │ │
│ │ │作人員,佯稱誤├─────┼────┤ ├─────┼────┼──────┤ │
│ │ │設為經銷商,須│108.4.24 │19,985元│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18:29 │ │ │18:34:29 │ │林森路256號 │ │
│ │ │作取消,彭詩媛├─────┼────┤ ├─────┼────┤台北富邦銀行│ │
│ │ │因而陷於錯誤,│108.4.24 │3,012元 │ │108.4.24 │3,000元 │花蓮分行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18:32 │ │ │18:35:20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4 │黃惠美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50,000元│謝君穎 │108.4.24 │5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4日15│16:04:06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16:13:41 │ │民國路163號 │易│
│ │ │時48分許以LINE│ │ │戶 │ │ │國泰世華商業│銓│
│ │ │通訊軟體聯繫黃├─────┼────┤ ├─────┼────┤銀行花蓮分行├─┤
│ │ │惠美,假裝黃惠│108.4.24 │50,000元│ │108.4.24 │50,000元│ │葉│
│ │ │美之朋友,佯稱│16:45:03 │ │ │16:50:47 │ │ │珈│
│ │ │欲借款,黃惠美│ │ │ │ │ │ │銘│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
├─┼────┼───────┼─────┼────┼──────────┼─────┼────┼──────┼─┤
│5 │粘寶云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29,987元│吳東倫 │108.4.24 │29,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4日19│20:01:22 │ │第一銀行之帳戶 │20:11:49 │ │公園路22號第│易│
│ │ │時01分許致電粘│ │ │ │ │ │一銀行花蓮分│銓│
│ │ │寶云,先後假冒│ │ │ │ │ │行 │ │
│ │ │HITO 本舖網站 ├─────┼────┤ ├─────┼────┼──────┤ │
│ │ │之業務及郵局人│108.4.24 │29,985元│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員,佯稱誤設為│20:21:31 │ │ │20:30:39 │ │中華路426號 │ │
│ │ │批發商,須至自│ │ │ ├─────┼────┤統一超商華原│ │
│ │ │動櫃員機操作取│ │ │ │108.4.24 │10,000元│門市 │ │
│ │ │消,粘寶云因而│ │ │ │20:31:40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6 │廖興隆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150,000 │蕭閔浩 │108.4.24 │6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3日15│14:25:53 │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4:43:09 │ │中山路188號 │俊│
│ │ │時15分許致電廖│ │ │之帳戶 │ │ │中華郵政花蓮│賢│
│ │ │興隆,假冒廖興│ │ │ │ │ │中山路郵局 │ │
│ │ │隆之朋友,佯稱│ │ │ ├─────┼────┼──────┤ │
│ │ │欲借款,廖興隆│ │ │ │108.4.24 │6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因此陷於錯誤,│ │ │ │14:48:34 │ │中山路408號 │ │
│ │ │而匯款。 │ │ │ │ │ │花蓮國安郵局│ │
│ │ │ │ │ │ ├─────┼────┼──────┤ │
│ │ │ │ │ │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 │ │ │ │14:58:07 │ │民國路103之2│ │
│ │ │ │ │ │ │ │ │號統一超商愛│ │
│ │ │ │ │ │ │ │ │民門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4 │1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 │ │ │ │15:02:03 │ │民國路167號 │ │
│ │ │ │ │ │ │ │ │元富證券花蓮│ │
│ │ │ │ │ │ │ │ │分公司 │ │
├─┼────┼───────┼─────┼────┼──────────┼─────┼────┼──────┼─┤
│7 │詹德浩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20,000元│胡晏齡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2日中│13:42:58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14:01:23 │ │民國路167號 │易│
│ │ │午時致電詹德浩│ │ │戶 │ │ │元富證券花蓮│銓│
│ │ │,假冒詹德浩之│ │ │ │ │ │分公司 │ │
│ │ │朋友,佯稱欲借│ │ │ │ │ │ │ │
│ │ │款,詹德浩因而│ │ │ │ │ │ │ │
│ │ │陷入錯誤,而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8 │李芳全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50,000元│胡晏齡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4日19│19:21:4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19:55:55 │ │林森路250號 │珈│
│ │ │時21分許以LINE│ │ │戶 │ │ │全家超商花蓮│銘│
│ │ │通訊軟體聯繫李│ │ │ │ │ │博愛門市 │ │
│ │ │芳全,假冒李芳│ │ │ ├─────┼────┼──────┤ │
│ │ │全之弟媳,佯稱│ │ │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欲借款,李芳全│ │ │ │19:59:01 │ │民國路163號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國泰世華花蓮│ │
│ │ │而匯款。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108.4.24 │10,000元│ │ │
│ │ │ │ │ │ │19:59:58 │ │ │ │
│ │ │ │ │ │ │ │ │ │ │
├─┼────┼───────┼─────┼────┼──────────┼─────┼────┼──────┼─┤
│9 │許孫巧培│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30,000元│簡文彥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4日14│18:00:4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18:09:18 │ │林森路250號 │珈│
│ │ │時43分許以LINE│ │ │戶 ├─────┼────┤全家超商花蓮│銘│
│ │ │通訊軟體聯繫許│ │ │ │108.4.24 │10,000元│博愛門市 │ │
│ │ │孫巧培,假冒許│ │ │ │18:11:42 │ │ │ │
│ │ │孫巧培之姐姐,│ │ │ │ │ │ │ │
│ │ │佯稱欲借款,許│ │ │ │ │ │ │ │
│ │ │孫巧陪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 │
├─┼────┼───────┼─────┼────┼──────────┼─────┼────┼──────┼─┤
│10│曾鈺芳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30,000元│吳東倫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4日17│18:37:44 │ │臺灣土地銀行之帳戶 │18:43:03 │ │民國路167號 │俊│
│ │ │時3分許致電曾 │ │ │ ├─────┼────┤元富證券花蓮│賢│
│ │ │鈺芳,先後假冒│ │ │ │108.4.24 │10,000元│分公司 │ │
│ │ │賣書網站之客服│ │ │ │18:43:56 │ │ │ │
│ │ │及郵局人員,佯├─────┼────┤ ├─────┼────┼──────┤ │
│ │ │稱取消交易,須│108.4.24 │30,000元│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18:43:32 │ │ │18:46:23 │ │民國路163號 │ │
│ │ │作,曾鈺芳因而│ │ │ ├─────┼────┤國泰世華花蓮│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108.4.24 │9,000元 │分公司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18:47:14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11│趙苡惠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1元 │吳東倫 │108.4.24 │17,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4日19│20:23:25 │ │臺灣土地銀行之帳戶 │20:26:16 │ │民國路163號 │俊│
│ │ │時19分許致電趙├─────┼────┤ │ │ │國泰世華花蓮│賢│
│ │ │苡惠,先後假冒│108.4.24 │17,505元│ │ │ │分公司 │ │
│ │ │X.O.X.O.之工作│20:26:09 │ │ │ │ │ │ │
│ │ │人員及郵局人員│ │ │ │ │ │ │ │
│ │ │,佯稱取消交易│ │ │ │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操作,趙苡惠│ │ │ │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12│完蕭阿勤│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50,000元│蕭閔浩 │108.4.25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5日中│13:20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3:28:29 │ │民國路167號 │俊│
│ │ │午致電完蕭阿勤│ │ │ ├─────┼────┤元富證券花蓮│賢│
│ │ │,假冒完蕭阿勤│ │ │ │108.4.25 │20,000元│分公司 │ │
│ │ │之姪子,佯稱欲│ │ │ │13:29:19 │ │ │ │
│ │ │借款,完蕭阿勤│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108.4.25 │1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而匯款。 │ │ │ │13:31:04 │ │民國路163號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 │ │ │108.4.25 │50,000元│ │108.4.25 │20,000元│不詳 │李│
│ │ │ │14:58 │ │ │17:41:51 │ │ │俊│
│ │ │ │ │ │ ├─────┼────┤ │賢│
│ │ │ │ │ │ │108.4.25 │20,000元│ │ │
│ │ │ │ │ │ │17:42:54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5 │10,000元│ │ │
│ │ │ │ │ │ │17:44:08 │ │ │ │
├─┼────┼───────┼─────┼────┼──────────┼─────┼────┼──────┼─┤
│13│邱秋艷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40,000元│蕭閔浩 │108.4.25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5日某│13:00:27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13:11:07 │ │林森路258號 │珈│
│ │ │時以LINE通訊軟│ │ │戶 ├─────┼────┤統一超商鑫盈│銘│
│ │ │體聯繫邱秋艷,│ │ │ │108.4.25 │20,000元│佳門市 │ │
│ │ │假冒邱秋艷之朋│ │ │ │13:12:02 │ │ │ │
│ │ │友,佯稱欲借款│ │ │ │ │ │ │ │
│ │ │,邱秋艷因而陷│ │ │ │ │ │ │ │
│ │ │入錯誤而匯款。│ │ │ │ │ │ │ │
├─┼────┼───────┼─────┼────┼──────────┼─────┼────┼──────┼─┤
│14│彭素琴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50,000元│蕭閔浩 │108.4.25 │5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5日12│14:16:46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14:24:06 │ │民國路163號 │珈│
│ │ │時許致電彭素琴│ │ │戶 │ │ │國泰世華花蓮│銘│
│ │ │,假冒彭素琴之│ │ │ │ │ │分公司 │ │
│ │ │姪女,佯稱欲借│ │ │ │ │ │ │ │
│ │ │款,彭素琴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15│羅季羚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100,000 │曾寶玉 │108.4.25 │3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5日10│12:59:48 │元 │華南商業銀行之帳戶 │14:08:36 │ │中山路78號華│易│
│ │ │時25分許致電羅│ │ │ ├─────┼────┤南銀行花蓮分│銓│
│ │ │季羚,假冒羅季│ │ │ │108.4.25 │30,000元│行 │ │
│ │ │羚之朋友,佯稱│ │ │ │14:10:05 │ │ │ │
│ │ │欲借款,羅季羚│ │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108.4.25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而匯款。 │ │ │ │14:12:19 │ │中山路124號 │俊│
│ │ │ │ │ │ ├─────┼────┤合庫銀行花蓮│賢│
│ │ │ │ │ │ │108.4.25 │19,000元│分行 │ │
│ │ │ │ │ │ │14:13:16 │ │ │ │
└─┴────┴───────┴─────┴────┴──────────┴─────┴────┴──────┴─┘
附表二:
┌─┬───────────────────────────────────┬───────────────────┐
│編│ 被害人受騙匯款時、地/帳戶 │ 車手提款時間/金額/地點 │
│ ├────┬───────┬─────┬─────┬──────────┼─────┬────┬──────┬─┤
│ │ 被害人 │ 受騙經過 │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 人頭帳戶 │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車│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號│ │ │ 匯款時間 │ │ │ 提款時間 │ │ │手│
├─┼────┼───────┼─────┼─────┼──────────┼─────┼────┼──────┼─┤
│1 │王建翔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13,000元 │林詩鳳 │108.4.28 │3,000元 │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19│19:51:17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9:58:08 │ │中正路28號華│俊│
│ │ │時25分許,利用│ │ │之帳戶 │ │ │南銀行淡水分│賢│
│ │ │臉書、LINE等通│ │ │ │ │ │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108.4.28 │10,000元│ │ │
│ │ │機詐騙王建翔匯│ │ │ │19:59:09 │ │ │ │
│ │ │款。 │ │ │ │ │ │ │ │
├─┼────┼───────┼─────┼─────┼──────────┼─────┼────┼──────┼─┤
│2 │翁瑋婕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30,000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16│21:20:08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1:35:49 │ │中正路28號華│俊│
│ │ │時53分許,利用│ │ │之帳戶 ├─────┼────┤南銀行淡水分│賢│
│ │ │臉書、LINE等通│ │ │ │108.4.28 │10,000元│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21:36:23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翁瑋婕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3 │黃奕傑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9,985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8日19│21:54:22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1:59:27 │ │中正路28號華│珈│
│ │ │時39分許致電黃│ │ │之帳戶 ├─────┼────┤南銀行淡水分│銘│
│ │ │奕傑,先後假冒│ │ │ │108.4.28 │9,000元 │行 │ │
│ │ │網路樂天拍賣網│ │ │ │22:00:11 │ │ │ │
│ │ │站之員工及兆豐├─────┼─────┼──────────┼─────┼────┼──────┼─┤
│ │ │銀行行員,佯稱│108.4.28 │29,988元 │張思卉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之前網路購物誤│20:15:04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0:21:10 │ │中正路42-1號│俊│
│ │ │設為分期約定轉│ │ │之帳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帳,須至自動櫃│ │ │ │108.4.28 │10,000元│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20:21:36 │ │ │ │
│ │ │黃奕傑因而陷於├─────┼─────┼──────────┼─────┼────┼──────┼─┤
│ │ │錯誤,而依指示│108.4.28 │29,985元 │高志偉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操作自動櫃員機│22:03 │ │彰化銀行之帳戶 │22:09:31 │ │中正路42-1號│珈│
│ │ │匯款。 │ │ │ ├─────┼────┤淡水區農會 │銘│
│ │ │ │ │ │ │108.4.28 │9,000元 │ │ │
│ │ │ │ │ │ │22:10:09 │ │ │ │
│ │ │ ├─────┼─────┤ ├─────┼────┼──────┼─┤
│ │ │ │108.4.28 │99,999元 │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 │22:35 │ │ │22:41:54 │ │中正路28號華│俊│
│ │ │ │ │ │ ├─────┼────┤南銀行淡水分│賢│
│ │ │ │ │ │ │108.4.28 │20,000元│行 │ │
│ │ │ │ │ │ │22:42:53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8 │20,000元│ │ │
│ │ │ │ │ │ │22:43:35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8 │20,000元│ │ │
│ │ │ │ │ │ │22:44:11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8 │20,000元│ │ │
│ │ │ │ │ │ │22:44:46 │ │ │ │
│ │ │ ├─────┼─────┤ ├─────┼────┼──────┤ │
│ │ │ │108.4.29 │99,999元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00:04 │ │ │00:22:44 │ │水源街一段14│ │
│ │ │ │ │ │ ├─────┼────┤5號淡水信用 │ │
│ │ │ │ │ │ │108.4.29 │20,000元│合作社 │ │
│ │ │ │ │ │ │00:23:15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 │ │ │00:25:58 │ │中山路123號 │ │
│ │ │ │ │ │ ├─────┼────┤中國信託淡水│ │
│ │ │ │ │ │ │108.4.29 │20,000元│分行 │ │
│ │ │ │ │ │ │00:26:57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 │ │ │00:29:13 │ │中山路93號臺│ │
│ │ │ │ │ │ │ │ │灣銀行淡水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108.4.29 │10,985元 │ │108.4.29 │11,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00:34 │ │ │00:38:21 │ │中山路76號台│ │
│ │ │ │ │ │ │ │ │新銀行淡水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108.4.28 │29,985元 │黃佩萱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 │21:09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21:16:59 │ │中正路42-1號│俊│
│ │ │ │ │ │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 │ │ │ │108.4.28 │10,000元│ │ │
│ │ │ │ │ │ │21:17:27 │ │ │ │
│ │ │ ├─────┼─────┤ ├─────┼────┼──────┼─┤
│ │ │ │108.4.28 │29,000元 │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 │21:42 │ │ │21:55:45 │ │中正路28號華│珈│
│ │ │ │ │ │ ├─────┼────┤南銀行淡水分│銘│
│ │ │ │ │ │ │108.4.28 │9,000元 │行 │ │
│ │ │ │ │ │ │21:56:30 │ │ │ │
│ │ │ ├─────┼─────┤ ├─────┼────┼──────┼─┤
│ │ │ │108.4.29 │29,988元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 │00:18 │ │ │00:31:27 │ │中山路106號 │俊│
│ │ │ │ │ │ ├─────┼────┤國泰世華淡水│賢│
│ │ │ │ │ │ │108.4.29 │20,000元│分行 │ │
│ │ │ │ │ │ │00:33:04 │ │ │ │
│ │ │ ├─────┼─────┤ ├─────┼────┤ │ │
│ │ │ │108.04.29 │24,985元 │ │108.4.29 │15,000元│ │ │
│ │ │ │00:26 │ │ │00:33:54 │ │ │ │
├─┼────┼───────┼─────┼─────┼──────────┼─────┼────┼──────┼─┤
│4 │高郁富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9,980元 │張思卉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20│21:07:12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1:15:46 │ │中正路42-1號│俊│
│ │ │時6分許致電高 │ │ │之帳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郁富,先後假冒│ │ │ │108.4.28 │10,000元│ │ │
│ │ │飛樂科技拍賣網│ │ │ │21:16:13 │ │ │ │
│ │ │站員工及中國信│ │ │ │ │ │ │ │
│ │ │託行員,佯稱因│ │ │ │ │ │ │ │
│ │ │作業疏失,會重│ │ │ │ │ │ │ │
│ │ │複扣款,須至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取│ │ │ │ │ │ │ │
│ │ │消,高郁富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5 │黃俊龍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9,988元 │張思卉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19│20:04:23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0:10:33 │ │中正路42-1號│俊│
│ │ │時許致電黃俊龍│ │ │之帳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假冒與樂天市│ │ │ │108.4.28 │13,000元│ │ │
│ │ │場合作之第三方│ │ │ │20:11:08 │ │ │ │
│ │ │支付平台業者,├─────┼─────┤ ├─────┼────┼──────┤ │
│ │ │佯稱因作業疏失│108.4.28 │29,985元 │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被誤設定成信│20:37:21 │ │ │20:43:54 │ │中正路28號華│ │
│ │ │用卡一年期重複│ │ │ ├─────┼────┤南銀行淡水分│ │
│ │ │扣款,須至先付│ │ │ │108.4.28 │10,000元│行 │ │
│ │ │款後終止重複扣│ │ │ │20:45:38 │ │ │ │
│ │ │款,再事後退款│ │ │ │ │ │ │ │
│ │ │,黃俊龍因而陷│ │ │ │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匯款。 │ │ │ │ │ │ │ │
├─┼────┼───────┼─────┼─────┼──────────┼─────┼────┼──────┼─┤
│6 │尤佩琦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6,000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7│18:02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18:16 │ │中正路28號華│易│
│ │ │時42分許,利用│ │ │戶 │ │ │南銀行淡水分│銓│
│ │ │臉書、LINE等通│ │ │ │ │ │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尤佩琦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7 │林英睿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13,000元 │林詩鳳 │108.4.28 │18,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8│18:09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18:17 │ │中正路28號華│易│
│ │ │時3分許,利用 │ │ │戶 │ │ │南銀行淡水分│銓│
│ │ │臉書、LINE等通│ │ │ │ │ │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林英睿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8 │莊翔森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13,000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7│18:18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18:30 │ │中正路67號淡│易│
│ │ │時30分許,利用│ │ │戶 │ │ │水信用合作社│銓│
│ │ │臉書、LINE等通│ │ │ │ │ │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莊翔森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9 │徐凡喻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31,000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8│18:22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18:31 │ │中正路67號淡│易│
│ │ │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水信用合作社│銓│
│ │ │、LINE等通訊軟│ │ │ │ │ │ │ │
│ │ │體,以網拍方式│ │ │ │ │ │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 │ │ │ │
│ │ │騙徐凡喻匯款。│ │ │ │ │ │ │ │
├─┼────┼───────┼─────┼─────┼──────────┼─────┼────┼──────┼─┤
│10│陳映秀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13,000元 │林詩鳳 │108.4.28 │17,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8│18:27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18:31 │ │中正路67號淡│易│
│ │ │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水信用合作社│銓│
│ │ │、LINE等通訊軟│ │ │ │ │ │ │ │
│ │ │體,以網拍方式│ │ │ │ │ │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 │ │ │ │
│ │ │騙陳映秀匯款。│ │ │ │ │ │ │ │
├─┼────┼───────┼─────┼─────┼──────────┼─────┼────┼──────┼─┤
│11│蕭靜嫺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9,912元 │李詩婷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7│17:55 │ │彰化銀行之帳戶 │18:23:52 │ │中正路42-1號│易│
│ │ │時7 分許致電蕭│ │ │ ├─────┼────┤淡水區農會 │銓│
│ │ │靜嫺,先後假冒│ │ │ │108.4.28 │20,000元│ │ │
│ │ │金石堂網路書店│ │ │ │18:24:26 │ │ │ │
│ │ │工作人員與國泰├─────┼─────┤ ├─────┼────┼──────┤ │
│ │ │銀行人員,佯稱│108.4.28 │29,912元 │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若要取消重複扣│17:56 │ │ │18:28:08 │ │中正路63號淡│ │
│ │ │款須至自動櫃員├─────┼─────┤ ├─────┼────┤水一信總社 │ │
│ │ │機操作取消,蕭│108.4.28 │29,985元 │ │108.4.28 │20,000元│ │ │
│ │ │靜嫺因而陷於錯│18:16 │ │ │18:28:40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108.4.28 │9,000元 │新北市淡水區│ │
│ │ │款。 │ │ │ │18:33:54 │ │中正路67號淡│ │
│ │ │ │ │ │ │ │ │水信用合作社│ │
│ │ │ │ │ │ │ │ │ │ │
├─┼────┼───────┼─────┼─────┼──────────┼─────┼────┼──────┼─┤
│12│趙志堃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19,000元 │李詩婷 │108.4.28 │19,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17│21:11 │ │彰化銀行之帳戶 │21:24:05 │ │中正路67號淡│俊│
│ │ │時許致電趙志堃│ │ │ │ │ │水信用合作社│賢│
│ │ │,先後假冒HITO│ │ │ │ │ │ │ │
│ │ │網路賣家及郵局│ │ │ │ │ │ │ │
│ │ │客服人員,佯稱│ │ │ │ │ │ │ │
│ │ │因匯款程序錯誤│ │ │ │ │ │ │ │
│ │ │,須依指示前往│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處理│ │ │ │ │ │ │ │
│ │ │,趙志堃因而陷│ │ │ │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匯款。 │ │ │ │ │ │ │ │
├─┼────┼───────┼─────┼─────┼──────────┼─────┼────┼──────┼─┤
│13│潘曉如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6,488元 │李詩婷 │108.4.28 │6,000元 │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7日20│22:06 │ │彰化銀行之帳戶 │22:13:49 │ │中正路42-1號│珈│
│ │ │時42分許致電潘│ │ │ │ │ │淡水區農會 │銘│
│ │ │曉如,先後假冒│ │ │ │ │ │ │ │
│ │ │金石堂網路書店│ │ │ │ │ │ │ │
│ │ │人員及陽信銀行│ │ │ │ │ │ │ │
│ │ │客服人員,佯稱│ │ │ │ │ │ │ │
│ │ │若要取消重複扣│ │ │ │ │ │ │ │
│ │ │款,須依指示前│ │ │ │ │ │ │ │
│ │ │往自動櫃員機處│ │ │ │ │ │ │ │
│ │ │理,潘曉如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14│梁馨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4.29 │29,987元 │張思晴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17│18:23:24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8:43:26 │ │中正路28號華│俊│
│ │ │時32分許致電梁│ │ │之帳戶 ├─────┼────┤南銀行淡水分│賢│
│ │ │馨瑜,先後假冒│ │ │ │108.4.29 │10,000元│行 │ │
│ │ │網路賣家及中國│ │ │ │18:44:00 │ │ │ │
│ │ │信託客服人員,│ │ │ │ │ │ │ │
│ │ │佯稱要取消訂單│ │ │ │ │ │ │ │
│ │ │,須依指示前往│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處理│ │ │ │ │ │ │ │
│ │ │,梁馨瑜因而陷│ │ │ │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匯款。 │ │ │ │ │ │ │ │
├─┼────┼───────┼─────┼─────┼──────────┼─────┼────┼──────┼─┤
│15│黃芝榕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29,985元 │張思晴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9日17│18:44:15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8:55:41 │ │中正路59號統│珈│
│ │ │時19分許致電黃│ │ │之帳戶 ├─────┼────┤一超商渡橋頭│銘│
│ │ │芝榕,先後假冒│ │ │ │108.4.29 │10,000元│店 │ │
│ │ │首爾妹網路商店│ │ │ │18:56:35 │ │ │ │
│ │ │及郵局客服人員├─────┼─────┼──────────┼─────┼────┼──────┼─┤
│ │ │,佯稱要解除高│108.4.29 │29,988元 │黃靜瀅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級會員之設定,│18:1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18:26:05 │ │中正路42-1號│俊│
│ │ │須依指示前往自│ │ │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動櫃員機處理,│ │ │ │108.4.29 │20,000元│ │ │
│ │ │黃芝榕因而陷於│ │ │ │18:26:31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108.4.29 │29,988元 │ │108.4.29 │20,000元│ │ │
│ │ │匯款。 │18:20 │ │ │18:27:09 │ │ │ │
│ │ │ ├─────┼─────┤ ├─────┼────┼──────┤ │
│ │ │ │108.4.29 │29,988元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18:22 │ │ │18:32:03 │ │中正路67號淡│ │
│ │ │ │ │ │ ├─────┼────┤水信用合作社│ │
│ │ │ │ │ │ │108.4.29 │9,000元 │ │ │
│ │ │ │ │ │ │18:32:40 │ │ │ │
│ │ │ ├─────┼─────┤ ├─────┼────┼──────┤ │
│ │ │ │108.4.29 │29,985元 │ │108.4.29 │1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18:47 │ │ │19:06:20 │ │中正路42-1號│ │
│ │ │ │ │ │ ├─────┼────┤淡水區農會 │ │
│ │ │ │ │ │ │108.4.29 │20,000元│ │ │
│ │ │ │ │ │ │19:06:45 │ │ │ │
│ │ │ │ │ │ │ │ │ │ │
├─┼────┼───────┼─────┼─────┼──────────┼─────┼────┼──────┼─┤
│16│許晏誠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29,989元 │陳志豪 │108.4.29 │3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16│17:13:47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7:22:23 │ │中山路93號臺│俊│
│ │ │時30分許致電許│ │ │ │ │ │灣銀行淡水分│賢│
│ │ │晏誠,先後假冒│ │ │ │ │ │行 │ │
│ │ │民宿人員及兆豐├─────┼─────┤ ├─────┼────┼──────┤ │
│ │ │銀行經理,佯稱│108.4.29 │29,985元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要取消訂房,須│17:35:14 │ │ │17:41:44 │ │中正路11-7號│ │
│ │ │依指示前往自動│ │ │ │ │ │1樓OK便利商 │ │
│ │ │櫃員機處理,許│ │ │ │ │ │店 │ │
│ │ │晏誠因而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108.4.29 │1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17:43:11 │ │中正路42-1號│ │
│ │ │款。 │ │ │ │ │ │淡水區農會 │ │
├─┼────┼───────┼─────┼─────┼──────────┼─────┼────┼──────┼─┤
│17│徐佳妏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8,000元 │陳志豪 │108.4.29 │18,000元│新北市淡水區│呂│
│ │ │108年4月29日某│19:14:30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9:28:11 │ │清水街9-5號 │耿│
│ │ │時許,利用臉書│ │ │ │ │ │全家超商淡水│嘉│
│ │ │等通訊軟體,以│ │ │ │ │ │店 │ │
│ │ │網拍方式佯裝販│ │ │ │ │ │ │ │
│ │ │售手機詐騙徐佳│ │ │ │ │ │ │ │
│ │ │妏匯款。 │ │ │ │ │ │ │ │
├─┼────┼───────┼─────┼─────┼──────────┼─────┼────┼──────┼─┤
│18│吳合發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60,000元 │葉典霖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3月29日10│12:20:29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2:42:01 │ │中正路42-1號│珈│
│ │ │時30分許致電吳│ │ │之帳戶 │ │ │淡水區農會 │銘│
│ │ │合發,假冒吳合│ │ │ ├─────┼────┼──────┤ │
│ │ │發之朋友,佯稱│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欲借款,吳合發│ │ │ │12:43:27 │ │中正路11-7號│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1樓OK便利商 │ │
│ │ │而匯款。 │ │ │ │ │ │店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路│ │
│ │ │ │ │ │ │12:46:59 │ │中正路28號華│ │
│ │ │ │ │ │ │ │ │南銀行淡水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 │ │ │12:52:12 │ │中山路93號臺│ │
│ │ │ │ │ │ ├─────┼────┤灣銀行淡水分│ │
│ │ │ │ │ │ │108.4.29 │20,000元│行 │ │
│ │ │ │ │ │ │12:53:07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 │ │
│ │ │ │ │ │ │12:53:51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 │ │
│ │ │ │ │ │ │12:54:33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10,000元│ │ │
│ │ │ │ │ │ │12:56:12 │ │ │ │
├─┼────┼───────┼─────┼─────┼──────────┼─────┼────┼──────┼─┤
│19│邱凡珊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30,000元 │陳志豪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某│14:58:09 │ │凱基商業銀行之帳戶 │15:05:20 │ │中正路11-7號│俊│
│ │ │時許,利用臉書│ │ │ │ │ │1樓OK便利商 │賢│
│ │ │、LINE等通訊軟│ │ │ │ │ │店 │ │
│ │ │體,以網拍方式│ │ │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108.4.29 │9,000元 │新北市淡水區│ │
│ │ │騙邱凡珊匯款。│ │ │ │15:07:59 │ │中正路42-1號│ │
│ │ │ │ │ │ │ │ │淡水區農會 │ │
├─┼────┼───────┼─────┼─────┼──────────┼─────┼────┼──────┼─┤
│20│簡鉦翔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30,000元 │陳志豪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9日13│15:21:11 │ │凱基商業銀行之帳戶 │15:27:29 │ │中正路42-1號│珈│
│ │ │時50分許,利用│ │ │ │ │ │淡水區農會 │銘│
│ │ │臉書、LINE等通│ │ │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108.4.29 │1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15:29:11 │ │中正路11-7號│ │
│ │ │機詐騙簡鉦翔匯│ │ │ │ │ │1樓OK便利商 │ │
│ │ │款。 │ │ │ │ │ │店 │ │
├─┼────┼───────┼─────┼─────┼──────────┼─────┼────┼──────┼─┤
│21│曾瀞儀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8,000元 │陳志豪 │108.4.29 │18,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某│15:29:03 │ │凱基商業銀行之帳戶 │15:38:16 │ │中正路59號統│俊│
│ │ │時許以盜(冒)│ │ │ │ │ │一超商渡船頭│賢│
│ │ │用LINE通訊軟體│ │ │ │ │ │店 │ │
│ │ │之詐騙手法,使│ │ │ │ │ │ │ │
│ │ │曾瀞儀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
├─┼────┼───────┼─────┼─────┼──────────┼─────┼────┼──────┼─┤
│22│郭郁馨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8,000元 │陳志豪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16│16:31:59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6:41:06 │ │中正路42-1號│俊│
│ │ │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淡水區農會 │賢│
│ │ │、LINE等通訊軟│ │ │ │ │ │ │ │
│ │ │體,以網拍方式│ │ │ │ │ │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 │ │ │ │
│ │ │騙郭郁馨匯款。│ │ │ │ │ │ │ │
├─┼────┼───────┼─────┼─────┼──────────┼─────┼────┼──────┼─┤
│23│葉欣瑜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8,000元 │陳志豪 │108.4.29 │16,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16│16:35:17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6:42:13 │ │中正路42-1號│俊│
│ │ │時37分許,利用│ │ │戶 │ │ │淡水區農會 │賢│
│ │ │臉書、LINE等通│ │ │ │ │ │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葉欣瑜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24│陳芃安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8,000元 │陳志豪 │108.4.29 │18,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9日15│16:44:29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6:55:11 │ │中正路59號統│珈│
│ │ │時50分許,利用│ │ │戶 │ │ │一超商渡橋頭│銘│
│ │ │臉書、LINE等通│ │ │ │ │ │店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陳芃安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25│巫佳芸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3,000元 │陳志豪 │108.4.29 │13,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9日17│17:21:37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7:37:04 │ │中正路28號華│珈│
│ │ │時5分許,利用 │ │ │戶 │ │ │南銀行淡水分│銘│
│ │ │臉書、LINE等通│ │ │ │ │ │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巫佳芸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26│傅靜宜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3,000元 │陳志豪 │無提領紀錄 │
│ │(李承常)│108年4月29日15│17:53:50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 │
│ │ │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 │ │、LINE等通訊軟│ │ │ │ │
│ │ │體,以網拍方式│ │ │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 │
│ │ │騙傅靜宜之子李│ │ │ │ │
│ │ │承常,致使傅靜│ │ │ │ │
│ │ │宜匯款。 │ │ │ │ │
├─┼────┼───────┼─────┼─────┼──────────┼─────┬────┬──────┬─┤
│27│廖子薇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29,988元 │陳志豪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9日19│19:53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20:06:12 │ │中正路42-1號│珈│
│ │ │時19分許致電廖│ │ │戶 ├─────┼────┤淡水區農會 │銘│
│ │ │子薇,假冒網路│ │ │ │108.04.29 │10,000元│ │ │
│ │ │賣家,佯稱貨到│ │ │ │20:07:12 │ │ │ │
│ │ │付款,簽收時簽├─────┼─────┤ ├─────┼────┼──────┤ │
│ │ │收錯誤,若要取│108.04.29 │13,985元 │ │108.04.29 │14,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消,須至自動櫃│20:12 │ │ │20:18:47 │ │中正路28號華│ │
│ │ │員機操作,廖子│ │ │ │ │ │南銀行淡水分│ │
│ │ │薇因而陷於錯誤│ │ │ │ │ │行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 被害人受騙匯款時、地/帳戶 │ 車手提款時間/金額/地點 │
│ ├────┬───────┬─────┬─────┬──────────┼─────┬────┬──────┬─┤
│ │ 被害人 │ 受騙經過 │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 人頭帳戶 │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車│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號│ │ │ 匯款時間 │ │ │ 提款時間 │ │ │手│
├─┼────┼───────┼─────┼─────┼──────────┼─────┼────┼──────┼─┤
│1 │陳心如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00,000元 │陳諒洪 │108.5.21 │6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年5月21日10│11:27:54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7:24 │ │愛三路130號1│○│
│ │ │時42分許以LINE│ │ │之帳戶 ├─────┼────┤樓基隆愛三路│德│
│ │ │通訊軟體聯繫陳│ │ │ │108.5.21 │40,000元│郵局 │ │
│ │ │心如,假冒陳心│ │ │ │11:48:06 │ │ │ │
│ │ │如之朋友,佯稱│ │ │ │ │ │ │ │
│ │ │欲借款,陳心如│ │ │ │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
├─┼────┼───────┼─────┼─────┼──────────┼─────┼────┼──────┼─┤
│2 │鄭思薇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8,000元 │戴江峰 │108.5.21 │18,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1日利│14:59:47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5:10:39 │ │精一路1號萊 │子│
│ │ │用臉書通訊軟體│ │ │ │ │ │爾富超商旭隆│俊│
│ │ │,以網拍方式佯│ │ │ │ │ │店 │ │
│ │ │裝販售手機詐騙│ │ │ │ │ │ │ │
│ │ │鄭思薇匯款。 │ │ │ │ │ │ │ │
├─┼────┼───────┼─────┼─────┼──────────┼─────┼────┼──────┼─┤
│3 │田孟陵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3,000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1日│15:57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6:01:15 │ │仁四路52號全│子│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 │ │ │家超商仁四店│俊│
│ │ │通訊軟體,以網│ │ │ │ │ │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 │ │ │ │
│ │ │手機詐騙田孟陵│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4 │陳令婕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26,000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1日利│16:20:47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6:29:51 │ │仁四路62號統│子│
│ │ │用臉書等通訊軟│ │ │ ├─────┼────┤一超商崁頂門│俊│
│ │ │體,以網拍方式│ │ │ │108.5.21 │6,000元 │市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16:30:49 │ │ │ │
│ │ │騙陳令婕匯款。├─────┼─────┤ ├─────┼────┼──────┼─┤
│ │ │ │108.5.21 │9,000元 │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 │17:31:42 │ │ │17:39:22 │ │仁三路66號統│○│
│ │ │ │ │ │ │ │ │一超商極上門│德│
│ │ │ │ │ │ │ │ │市 │ │
├─┼────┼───────┼─────┼─────┼──────────┼─────┼────┼──────┼─┤
│5 │鄭佳如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8,123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1日17│18:11 │ │彰化銀行之帳戶 │18:22:26 │ │仁三路66號統│子│
│ │ │時6 分許致電鄭│ │ │ │ │ │一超商極上門│俊│
│ │ │佳如,先後假冒│ │ │ │ │ │市 │ │
│ │ │「SEOULMATE 首│ │ │ │ │ │ │ │
│ │ │爾妹」網站工作│ │ │ │ │ │ │ │
│ │ │人員及合作金庫│ │ │ │ │ │ │ │
│ │ │人員,佯稱要取│ │ │ │ │ │ │ │
│ │ │消訂單須至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操作,鄭│ │ │ │ │ │ │ │
│ │ │佳如因而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6 │張佑莉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26,998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年5月21日17│18:44:48 │ │彰化銀行之帳戶 │18:51:30 │ │仁四路52號全│○│
│ │ │時30分許致電張│ │ │ ├─────┼────┤家超商仁四店│德│
│ │ │佑莉,先後假冒│ │ │ │108.5.21 │18,000元│ │ │
│ │ │拍賣網站工作人│ │ │ │18:52:56 │ │ │ │
│ │ │員及郵局人員,│ │ │ │ │ │ │ │
│ │ │佯稱要取消重複│ │ │ │ │ │ │ │
│ │ │扣款須至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操作,張佑│ │ │ │ │ │ │ │
│ │ │莉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7 │李勃興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8,080元 │林分淑 │108.5.21 │8,000元 │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1日18│20:18:51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20:36:00 │ │愛四路60號彰│振│
│ │ │時30分許致電李│ │ │ │ │ │化銀行基隆分│唐│
│ │ │勃興,假冒「奇│ │ │ │ │ │行 │ │
│ │ │膜3C專業配件」├─────┼─────┼──────────┼─────┼────┼──────┼─┤
│ │ │網站人員,佯稱│108.5.21 │13,123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要解除帳戶凍結│19:05:50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19:10:47 │ │仁四路62號統│○│
│ │ │鎖定,須匯款至├─────┼─────┤戶 │ │ │一超商崁頂店│德│
│ │ │指定帳戶,李勃│108.5.21 │13,123元 │ │ │ │ │ │
│ │ │興因而陷於錯誤│19:08:03 │ │ │ │ │ │ │
│ │ │,而匯款至指定├─────┼─────┤ ├─────┼────┼──────┤ │
│ │ │帳戶。 │108.5.21 │3,123元 │ │108.5.21 │9,000元 │基隆市仁愛區│ │
│ │ │ │19:10:26 │ │ │19:14:34 │ │愛三路37號二│ │
│ │ │ │ │ │ │ │ │信廟口分社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5.21 │15,015元 │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 │19:25:28 │ │ │19:32:36 │ │愛三路7號基 │子│
│ │ │ │ │ │ │ │ │隆一信愛三路│俊│
│ │ │ │ │ │ │ │ │分社 │ │
├─┼────┼───────┼─────┼─────┼──────────┼─────┼────┼──────┼─┤
│8 │楊景涵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3,000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金龍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1日│20:15:02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20:23:45 │ │仁三路21號統│振│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一超商極品門│唐│
│ │ │等通訊軟體,以│ │ │ │ │ │市 │ │
│ │ │網拍方式佯裝販│ │ │ │ │ │ │ │
│ │ │售手機詐騙陳令│ │ │ │ │ │ │ │
│ │ │婕匯款。 │ │ │ │ │ │ │ │
├─┼────┼───────┼─────┼─────┼──────────┼─────┼────┼──────┼─┤
│9 │楊絜宇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29,988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 年5 月21日│18:56:59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19:08:07 │ │仁四路52號全│○│
│ │ │17時57分許致電│ │ │戶 │ │ │家超商仁四門│德│
│ │ │楊絜宇,先後假│ │ │ │ │ │市 │ │
│ │ │冒「奧莉薇閣」│ │ │ ├─────┼────┼──────┤ │
│ │ │網站及中國信託│ │ │ │108.5.21 │1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 │
│ │ │之客服人員,佯│ │ │ │19:08:42 │ │仁四路52號全│ │
│ │ │稱解除訂購程序│ │ │ │ │ │家超商仁四門│ │
│ │ │,須匯款至指定│ │ │ │ │ │市 │ │
│ │ │帳戶,楊絜宇因├─────┼─────┤ ├─────┼────┼──────┼─┤
│ │ │而陷於錯誤,而│108.5.21 │29,985元 │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匯款。 │19:25:28 │ │ │19:32:36 │ │愛三路7號基 │子│
│ │ │ │ │ │ │ │ │隆一信愛三路│俊│
│ │ │ │ │ │ │ │ │分社 │ │
│ │ │ │ │ │ ├─────┼────┼──────┤ │
│ │ │ │ │ │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 │
│ │ │ │ │ │ │19:36:21 │ │精一路41號全│ │
│ │ │ │ │ │ │ │ │家超商精一店│ │
│ │ │ │ │ │ │ │ │ │ │
│ │ │ ├─────┼─────┼──────────┼─────┼────┼──────┼─┤
│ │ │ │108.5.21 │29,985元 │林分淑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 │19:33:27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19:38:48 │ │愛三路9號臺 │振│
│ │ │ │ │ │戶 ├─────┼────┤灣企銀基隆分│唐│
│ │ │ │ │ │ │108.5.21 │10,000元│行 │ │
│ │ │ │ │ │ │19:39:27 │ │ │ │
├─┼────┼───────┼─────┼─────┼──────────┼─────┼────┼──────┼─┤
│10│陳俊佑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29,989元 │林分淑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路│王│
│ │ │108 年5 月20日│19:59:32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20:08:28 │ │仁三路21號統│子│
│ │ │18時30分許致電│ │ │戶 ├─────┼────┤一超商極品門│俊│
│ │ │陳俊佑,先後假│ │ │ │108.5.21 │10,000元│市 │ │
│ │ │冒拍賣網站工作│ │ │ │20:09:43 │ │ │ │
│ │ │人員及郵局人員│ │ │ │ │ │ │ │
│ │ │,佯稱要取消經│ │ │ │ │ │ │ │
│ │ │銷商設定,須至│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陳俊佑因而陷│ │ │ │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匯款。 │ │ │ │ │ │ │ │
├─┼────┼───────┼─────┼─────┼──────────┼─────┼────┼──────┼─┤
│11│賴鳳芝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29,989元 │林分淑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1日│20:09:4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20:32:54 │ │仁三路11號全│子│
│ │ │19時許致電賴鳳├─────┼─────┤戶 ├─────┼────┤聯仁三店 │俊│
│ │ │芝,先後假冒拍│108.5.21 │11,044元 │ │108.5.21 │20,000元│ │ │
│ │ │賣網站工作人員│20:26:13 │ │ │20:33:52 │ │ │ │
│ │ │及郵局人員,佯│ │ │ ├─────┼────┤ │ │
│ │ │稱要取消連續扣│ │ │ │108.5.21 │1,000元 │ │ │
│ │ │款設定,須至自│ │ │ │20:34:47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賴鳳芝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2│陳素香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00,000元 │林分淑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1日12│13:10:34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20:36:56 │ │愛四路60號彰│振│
│ │ │時許以LINE通訊│ │ │ ├─────┼────┤化銀行基隆分│唐│
│ │ │軟體與陳素香聯│ │ │ │108.5.21 │20,000元│行 │ │
│ │ │繫,假冒陳素香│ │ │ │20:37:45 │ │ │ │
│ │ │之朋友,佯稱欲│ │ │ ├─────┼────┤ │ │
│ │ │借款,陳素香因│ │ │ │108.5.21 │20,000元│ │ │
│ │ │而陷入錯誤,而│ │ │ │20:38:27 │ │ │ │
│ │ │匯款。 │ │ │ ├─────┼────┼──────┼─┤
│ │ │ │ │ │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 │ │ │ │20:50:37 │ │仁四路62號統│子│
│ │ │ │ │ │ ├─────┼────┤一超商崁頂門│俊│
│ │ │ │ │ │ │108.5.21 │20,000元│市 │ │
│ │ │ │ │ │ │20:51:35 │ │ │ │
├─┼────┼───────┼─────┼─────┼──────────┼─────┼────┼──────┼─┤
│13│龔詠彤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8,000元 │林分淑 │108.5.21 │1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1日│20:54:06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20:54:50 │ │仁四路52號全│子│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 │ │ │家超商仁四門│俊│
│ │ │通訊軟體,以網│ │ │ │ │ │市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 │ │ │ │
│ │ │手機詐騙龔詠彤│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4│張筑媁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3,000元 │林分淑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 年5 月21日│21:34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00:07:18 │ │愛四路56號全│○│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 │ │ │家超商仁愛店│德│
│ │ │通訊軟體,以網│ │ │ │ │ │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 │ │ │ │
│ │ │手機詐騙張筑媁│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5│吳家禎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18,000元 │鍾萬興 │108.5.22 │18,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2日│15:36 │ │萬泰商業銀行之帳戶 │15:42:57 │ │精一路41號全│子│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 │ │ │家超商精一店│俊│
│ │ │通訊軟體,以網│ │ │ │ │ │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 │ │ │ │
│ │ │手機詐騙吳家禎│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6│朱書瀅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38,000元 │鍾萬興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信義區│王│
│ │ │108 年5 月22日│14:36:48 │ │萬泰商業銀行之帳戶 │14:46:48 │ │信二路243號 │子│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 ├─────┼────┤統一超商杰昕│俊│
│ │ │通訊軟體,以網│ │ │ │108.5.22 │18,000元│門市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14:47:38 │ │ │ │
│ │ │手機詐騙朱書瀅├─────┼─────┼──────────┼─────┼────┼──────┼─┤
│ │ │匯款。 │108.5.22 │36,000元 │袁昀燦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信義區│不│
│ │ │ │14:12:37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7:23:04 │ │信一路148號 │詳│
│ │ │ │ │ │戶 ├─────┼────┤全家超商信一│ │
│ │ │ │ │ │ │108.5.22 │20,000元│店 │ │
│ │ │ │ │ │ │17:24:01 │ │ │ │
├─┼────┼───────┼─────┼─────┼──────────┼─────┼────┼──────┼─┤
│17│黃相憲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10,000元 │袁昀燦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2日│17:37:44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8:01:25 │ │仁三路11號全│子│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聯仁三店 │俊│
│ │ │通訊軟體,以網│ │ │ │ │ │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 │ │ │ │
│ │ │手機詐騙黃相憲│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8│曾譯賢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39,038元 │袁昀燦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2日16│17:39:4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8:02:24 │ │仁三路11號全│子│
│ │ │時39分許致電曾│ │ │戶 ├─────┼────┤聯仁三店 │俊│
│ │ │譯賢,先後假冒│ │ │ │108.5.22 │9,000元 │ │ │
│ │ │「沐泉民宿」及│ │ │ │18:03:16 │ │ │ │
│ │ │彰化銀行之客服│ │ │ │ │ │ │ │
│ │ │,佯稱要取消交│ │ │ │ │ │ │ │
│ │ │易,須匯款至指│ │ │ │ │ │ │ │
│ │ │定帳戶,曾譯賢│ │ │ │ │ │ │ │
│ │ │因此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
├─┼────┼───────┼─────┼─────┼──────────┼─────┼────┼──────┼─┤
│19│洪子涵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50,000元 │鍾萬興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 年5 月22日│18:21:33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18:26:25 │ │仁三路21號統│○│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戶 ├─────┼────┤一超市極品門│德│
│ │ │通訊軟體,以網│ │ │ │108.5.22 │20,000元│市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18:27:32 │ │ │ │
│ │ │手機詐騙洪子涵│ │ │ ├─────┼────┤ │ │
│ │ │匯款。 │ │ │ │108.5.22 │9,000元 │ │ │
│ │ │ │ │ │ │18:28:45 │ │ │ │
│ │ │ ├─────┼─────┤ ├─────┼────┼──────┤ │
│ │ │ │108.5.22 │23,000元 │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 │
│ │ │ │18:40:51 │ │ │18:52:16 │ │仁四路52號全│ │
│ │ │ │ │ │ ├─────┼────┤家超商仁四店│ │
│ │ │ │ │ │ │108.5.22 │3,000元 │ │ │
│ │ │ │ │ │ │18:53:00 │ │ │ │
│ │ │ ├─────┼─────┤ ├─────┼────┼──────┤ │
│ │ │ │108.5.22 │16,000元 │ │108.5.22 │16,000元│基隆市信義區│ │
│ │ │ │19:23:06 │ │ │19:39:41 │ │信一路150號 │ │
│ │ │ │ │ │ │ │ │中國信託基隆│ │
│ │ │ │ │ │ │ │ │分行 │ │
├─┼────┼───────┼─────┼─────┼──────────┼─────┼────┼──────┼─┤
│20│江雅雯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29,989元 │陳佳薇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年5月22日18│18:32:49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8:41:44 │ │愛四路56號全│○│
│ │ │時20分許致電江│ │ │之帳戶 ├─────┼────┤家超商仁愛店│德│
│ │ │雅雯,先後假冒│ │ │ │108.5.22 │20,000元│ │ │
│ │ │「小三美日」客│ │ │ │18:43:19 │ │ │ │
│ │ │服及郵局人員,│ │ │ │ │ │ │ │
│ │ │佯稱要取消批發│ │ │ │ │ │ │ │
│ │ │商設定,須至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江雅雯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21│張耀文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16,250元 │陳佳薇 │108.5.22 │6,000元 │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年5月22日17│18:41:17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8:44:22 │ │愛四路56號全│○│
│ │ │時58分許致電張│ │ │之帳戶 │ │ │家超商仁愛店│德│
│ │ │耀文,先後假冒│ │ │ │ │ │ │ │
│ │ │網路賣家及郵局│ │ │ │ │ │ │ │
│ │ │人員,佯稱若要│ │ │ │ │ │ │ │
│ │ │取消訂單,須至│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將轉│ │ │ │ │ │ │ │
│ │ │帳功能關閉,陳│ │ │ │ │ │ │ │
│ │ │耀文因而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22│張舒涵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6,015元 │陳佳薇 │108.5.22 │6,000元 │基隆仁愛區仁│陳│
│ │ │108年5月22日某│19:01:51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9:11:18 │ │三路21號統一│○│
│ │ │時許致電張舒涵│ │ │之帳戶 │ │ │超商極品門市│德│
│ │ │,先後假冒民宿│ │ │ │ │ │ │ │
│ │ │人員及郵局人員│ │ │ │ │ │ │ │
│ │ │,佯稱要取消重│ │ │ │ │ │ │ │
│ │ │複訂房,須至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張舒涵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23│周秀真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9,163元 │鍾萬興 │108.5.22 │9,000元 │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年5月22日19│20:40:33 │ │第一銀行之帳戶 │20:50:47 │ │愛四路60號彰│○│
│ │ │時48分許致電周│ │ │ │ │ │化銀行基隆分│德│
│ │ │秀真,先後假冒│ │ │ │ │ │行 │ │
│ │ │小三美日客服人│ │ │ │ │ │ │ │
│ │ │員及中國信託人│ │ │ │ │ │ │ │
│ │ │員,佯稱要取消│ │ │ │ │ │ │ │
│ │ │批發商設定,須│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惟周秀真不│ │ │ │ │ │ │ │
│ │ │想出門,詐欺機│ │ │ │ │ │ │ │
│ │ │房成員便轉而要│ │ │ │ │ │ │ │
│ │ │其使用網路銀行│ │ │ │ │ │ │ │
│ │ │APP 轉帳,周秀│ │ │ │ │ │ │ │
│ │ │真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
│ │ │網路銀行APP 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24│黃熙文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5,975元 │鍾萬興 │108.5.22 │6,000元 │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2日20│20:55:56 │ │第一銀行之帳戶 │21:05:12 │ │仁三路66號統│子│
│ │ │時24分許致電黃│ │ │ │ │ │一超商極上門│俊│
│ │ │熙文,先後假冒│ │ │ │ │ │市 │ │
│ │ │N0RNS購物網站 │ │ │ │ │ │ │ │
│ │ │賣家及臺灣銀行│ │ │ │ │ │ │ │
│ │ │人員,佯稱要取│ │ │ │ │ │ │ │
│ │ │消批發商設定,│ │ │ │ │ │ │ │
│ │ │須至網路銀行操│ │ │ │ │ │ │ │
│ │ │作,黃熙文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網路銀│ │ │ │ │ │ │ │
│ │ │行匯款。 │ │ │ │ │ │ │ │
├─┼────┼───────┼─────┼─────┼──────────┼─────┼────┼──────┼─┤
│25│黎氏錦泉│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11,024元 │鍾萬興 │108.5.22 │11,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2日20│21:16 │ │第一銀行之帳戶 │21:22:58 │ │仁三路11號全│子│
│ │ │時35分許致電黎│ │ │ │ │ │聯仁三門市 │俊│
│ │ │氏錦泉,先後假│ │ │ │ │ │ │ │
│ │ │冒網路賣家及郵│ │ │ │ │ │ │ │
│ │ │局人員,佯稱若│ │ │ │ │ │ │ │
│ │ │要取消訂單,須│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黎氏錦泉因│ │ │ │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 │ │ │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26│林彥豪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29,988元 │陳佳薇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信義區│陳│
│ │ │108年5月22日20│21:42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21:50:27 │ │信一路148號 │○│
│ │ │時許致電林彥豪│ │ │ ├─────┼────┤全家超商信一│德│
│ │ │,先後假冒「AV│ │ │ │108.5.22 │10,000元│店 │ │
│ │ │行李箱」賣家及│ │ │ │21:51:28 │ │ │ │
│ │ │國泰世華人員,├─────┼─────┤ ├─────┼────┼──────┼─┤
│ │ │佯稱若要取消分│108.5.22 │29,988元 │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信義區│王│
│ │ │期約定轉帳,須│22:08 │ │ │22:12:19 │ │信一路148號 │子│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全家超商信一│俊│
│ │ │作,林彥豪因而│ │ │ │108.5.22 │10,000元│店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22:13:21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員機匯款。 │108.5.22 │29,985元 │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中正區│王│
│ │ │ │22:16 │ │ │22:32:21 │ │義一路2號1樓│子│
│ │ │ │ │ │ ├─────┼────┤永豐銀行基隆│俊│
│ │ │ │ │ │ │108.5.22 │20,000元│分行 │ │
│ │ │ │ │ │ │22:33:23 │ │ │ │
├─┼────┼───────┼─────┼─────┼──────────┼─────┼────┼──────┼─┤
│27│黃惠和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15,123元 │陳佳薇 │108.5.22 │15,000元│基隆市信義區│王│
│ │ │108年5月22日20│21:57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22:08:55 │ │信一路150號 │子│
│ │ │時40分許致電黃│ │ │ │ │ │中國信託基隆│俊│
│ │ │惠和,先後假冒│ │ │ │ │ │分行 │ │
│ │ │金石堂網站人員│ │ │ │ │ │ │ │
│ │ │及台新銀行人員│ │ │ │ │ │ │ │
│ │ │,佯稱若要取消│ │ │ │ │ │ │ │
│ │ │分期約定轉帳,│ │ │ │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操作,黃惠和因│ │ │ │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 │ │ │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28│王培勳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26,988元 │黃偉盛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2日19│22:50:37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3:18:42 │ │仁一路305號 │振│
│ │ │時32分許致電王│ │ │之帳戶 ├─────┼────┤華南銀行基隆│唐│
│ │ │培勳,假冒花旗│ │ │ │108.5.22 │20,000元│分行 │ │
│ │ │銀行人員,佯稱│ │ │ │23:19:18 │ │ │ │
│ │ │訂房時,因訂房├─────┼─────┤ ├─────┼────┤ │ │
│ │ │網站人員操作錯│108.5.22 │26,988元 │ │108.5.22 │20,000元│ │ │
│ │ │誤,須至自動櫃│22:53:33 │ │ │23:19:52 │ │ │ │
│ │ │員機操作退款,│ │ │ │ │ │ │ │
│ │ │王培勳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附表四:
┌─┬──────────────────────────────────┬───────────────────┐
│編│ 被害人受騙匯款時、地/帳戶 │ 車手提款時間/金額/地點 │
│ ├────┬───────┬─────┬────┬──────────┼─────┬────┬──────┬─┤
│ │ 被害人 │ 受騙經過 │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車│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號│ │ │ 匯款時間 │ │ │ 提款時間 │ │ │手│
├─┼────┼───────┼─────┼────┼──────────┼─────┼────┼──────┼─┤
│1 │陳萩錦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29,987元│李怡穗 │108.6.17 │3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7日│18:06 │ │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 │18:27:19 │ │屏西路98號全│子│
│ │ │17時28分許致電│ │ │ │ │ │家超商沙鹿正│俊│
│ │ │陳萩錦,假冒「│ │ │ │ │ │德店 │ │
│ │ │Crocs 鞋子官方│ │ │ │ │ │ │ │
│ │ │網站」客服,佯│ │ │ │ │ │ │ │
│ │ │稱要解除會員資│ │ │ │ │ │ │ │
│ │ │格,陳萩錦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匯款。 │ │ │ │ │ │ │ │
├─┼────┼───────┼─────┼────┼──────────┼─────┼────┼──────┼─┤
│2 │邱馨怡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29,999元│李怡穗 │108.6.17 │30,000元│臺中市沙區正│王│
│ │ │108 年9 月17日│18:26 │ │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 │18:39:43 │ │英路399號全 │子│
│ │ │17時9 分許致電│ │ │ │ │ │家超商沙鹿正│俊│
│ │ │邱馨怡,先後假│ │ │ │ │ │英店 │ │
│ │ │冒「MKUP美咖購│ │ │ │ │ │ │ │
│ │ │物網站」及「玉│ │ │ │ │ │ │ │
│ │ │山銀行」之客服│ │ │ │ │ │ │ │
│ │ │,佯稱誤設為批│ │ │ │ │ │ │ │
│ │ │發商用戶,邱馨│ │ │ │ │ │ │ │
│ │ │怡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3 │游雅婷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29,985元│李怡穗 │108.6.17 │29,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7日│18:19 │ │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 │18:28:20 │ │正英路399號 │子│
│ │ │17時許致電游雅│ │ │ ├─────┼────┤全家超商沙鹿│俊│
│ │ │婷,假冒「Croc│ │ │ │108.6.17 │900元 │正英店 │ │
│ │ │s 公司網站」客│ │ │ │18:37:47 │ │ │ │
│ │ │服,佯稱要解除├─────┼────┼──────────┼─────┼────┼──────┤ │
│ │ │會員資格,游雅│108.6.17 │21,985元│黃惠君 │108.6.17 │20,000元│臺中市沙路區│ │
│ │ │婷因而陷於錯誤│18:24 │ │聯邦商業銀行之帳戶 │18:33:44 │ │正英路399號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 │ │ ├─────┼────┤全家超商沙鹿│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108.6.17 │1,900元 │正英店 │ │
│ │ │ │ │ │ │18:34:39 │ │ │ │
├─┼────┼───────┼─────┼────┼──────────┼─────┼────┼──────┼─┤
│4 │黃佳敏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17,123元│黃惠君 │108.6.17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7日│19:24 │ │聯邦商業銀行之帳戶 │20:17:47 │ │自強路336號 │子│
│ │ │17時30分許致電│ │ │ │ │ │全家沙鹿大展│俊│
│ │ │黃佳敏佯裝網拍│ │ │ │ │ │店 │ │
│ │ │賣家及金融機構│ │ │ │ │ │ │ │
│ │ │客服人員,誆稱│ │ │ │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操作取消訂單,│ │ │ │ │ │ │ │
│ │ │致黃佳敏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5 │邱湘怡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23,214元│黃惠君 │108.6.17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7日│19:53 │ │聯邦商業銀行之帳戶 │20:17:47 │ │自強路336號 │子│
│ │ │19時7 分許致電│ │ │ │ │ │全家沙鹿大展│俊│
│ │ │邱湘怡佯裝網拍│ │ │ │ │ │店 │ │
│ │ │賣家及金融機構├─────┼────┤ ├─────┼────┤ │ │
│ │ │客服人員,誆稱│108.6.17 │17,134元│ │108.6.17 │20,000元│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19:58 │ │ │20:18:19 │ │ │ │
│ │ │操作取消訂單,│ │ │ │ │ │ │ │
│ │ │致邱湘怡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6 │王怡文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7,132元 │黃惠君 │108.6.17 │7,000元 │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6日│20:28 │ │聯邦商業銀行之帳戶 │20:39:57 │ │屏西路98號全│子│
│ │ │17時37分許致電│ │ │ │ │ │家超商沙鹿正│俊│
│ │ │王怡文佯裝網拍│ │ │ │ │ │德店 │ │
│ │ │賣家及金融機構│ │ │ │ │ │ │ │
│ │ │客服人員,誆稱│ │ │ │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操作取消訂單,│ │ │ │ │ │ │ │
│ │ │致王怡文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7 │陳奕翔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8 │18,111元│張雅捷 │108.6.18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7日│17:49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7:55:53 │ │中興路401號 │子│
│ │ │21時31分許致電│ │ │之帳戶 │ │ │統一超商鹿興│俊│
│ │ │陳奕翔,先後假│ │ │ │ │ │店 │ │
│ │ │冒「MKUP美咖購│ │ │ │ │ │ │ │
│ │ │物網站」及「華│ │ │ │ │ │ │ │
│ │ │南銀行」客服,│ │ │ │ │ │ │ │
│ │ │佯稱訂單重複而│ │ │ │ │ │ │ │
│ │ │須取消,陳奕翔│ │ │ │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 │ │ │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8 │楊謦蓉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06.18 │29,988元│張雅捷 │108.6.18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8日│17:37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7:56:55 │ │中興路401號 │子│
│ │ │16時47分許致電│ │ │之帳戶 ├─────┼────┤統一超商鹿興│俊│
│ │ │楊謦蓉,假冒「│ │ │ │108.6.18 │1,1000元│店 │ │
│ │ │小三美日購物網│ │ │ │17:58:57 │ │ │ │
│ │ │站」客服,佯稱├─────┼────┤ ├─────┼────┼──────┤ │
│ │ │要解除會員資格│108.6.18 │29,980元│ │108.6.18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 │
│ │ │,楊謦蓉因而陷│17:56 │ │ │18:02:16 │ │自強路336號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 │ │ ├─────┼────┤統一超商沙鹿│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108.6.18 │10,000元│大展店 │ │
│ │ │匯款。 │ │ │ │18:02:51 │ │ │ │
│ │ │ ├─────┼────┤ ├─────┼────┤ │ │
│ │ │ │108.6.18 │7,055元 │ │108.6.18 │20,000元│ │ │
│ │ │ │18:06 │ │ │18:17:12 │ │ │ │
├─┼────┼───────┼─────┼────┼──────────┼─────┼────┼──────┼─┤
│9 │陳劉美文│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8 │50,000元│張雅捷 │108.6.18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8日│13:02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3:15:15 │ │屏西路98號全│子│
│ │ │10時許致電陳劉│ │ │ ├─────┼────┤家超商沙鹿正│俊│
│ │ │美文,以「猜猜│ │ │ │108.6.18 │20,000元│德店 │ │
│ │ │我是誰」之手法│ │ │ │13:16:11 │ │ │ │
│ │ │假冒陳劉美文之│ │ │ ├─────┼────┤ │ │
│ │ │姪女佯稱欲借款│ │ │ │108.6.18 │9,000元 │ │ │
│ │ │,陳劉美文因而│ │ │ │13:17:01 │ │ │ │
│ │ │陷入錯誤而臨櫃│ │ │ ├─────┼────┼──────┤ │
│ │ │匯款。 │ │ │ │108.6.18 │900元 │臺中市沙路區│ │
│ │ │ │ │ │ │13:39:16 │ │正英路399號 │ │
│ │ │ │ │ │ │ │ │全家超商沙鹿│ │
│ │ │ │ │ │ │ │ │正英店 │ │
├─┼────┼───────┼─────┼────┼──────────┼─────┼────┼──────┼─┤
│10│林政勳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8 │14,569元│林俊棋 │108.6.18 │15,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8日│20:49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21:03:38 │ │鎮南路二段10│子│
│ │ │20時23分許致電│ │ │戶 │ │ │7 號統一超商│俊│
│ │ │林政勳,假冒郵│ │ │ │ │ │鎮權門市 │ │
│ │ │局專員,佯稱誤│ │ │ │ │ │ │ │
│ │ │將林政勳設為「│ │ │ │ │ │ │ │
│ │ │MKUP美咖購物網│ │ │ │ │ │ │ │
│ │ │站」之會員,會│ │ │ │ │ │ │ │
│ │ │扣錢而需取消,│ │ │ │ │ │ │ │
│ │ │林政勳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11│黃雅萱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8 │30,000元│林俊棋 │108.6.18 │3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年6月18日18│21:19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21:38:55 │ │鎮南路二段10│子│
│ │ │時43分許致電黃│ │ │戶 │ │ │7號統一超商 │俊│
│ │ │雅萱,先後假冒│ │ │ │ │ │鎮權門市 │ │
│ │ │「小三美日購物│ │ │ │ │ │ │ │
│ │ │網站」及「中華│ │ │ │ │ │ │ │
│ │ │郵政」之客服,│ │ │ │ │ │ │ │
│ │ │佯稱要解除重複│ │ │ │ │ │ │ │
│ │ │訂單,黃雅萱因│ │ │ │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12│蔡建乙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8 │3,080元 │林俊棋 │108.6.18 │20,000元│臺中市沙路區│王│
│ │ │108 年6 月18日│21:5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22:24:52 │ │正英路399號 │子│
│ │ │21時16分許致電│ │ │戶 │ │ │全家超商沙鹿│俊│
│ │ │蔡建乙,假冒網│ │ │ │ │ │正英店 │ │
│ │ │購人員,佯稱要│ │ │ │ │ │ │ │
│ │ │解除高級會員,│ │ │ │ │ │ │ │
│ │ │蔡建乙因而陷入│ │ │ │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13│柯榮華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24 │150,000 │王韻雅 │108.6.24 │1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年6月24日11│11:46 │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2:42:59 │ │沙田路43之12│子│
│ │ │時46分許致電柯│ │ │之帳戶 ├─────┼────┤號統一超商斗│俊│
│ │ │榮華,以「猜猜│ │ │ │108.6.24 │20,000元│抵店 │ │
│ │ │我是誰」之手法│ │ │ │12:43:52 │ │ │ │
│ │ │,假冒為其孫子│ │ │ ├─────┼────┼──────┤ │
│ │ │佯稱欲借款,柯│ │ │ │108.6.24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 │
│ │ │榮華因而陷於錯│ │ │ │12:49:44 │ │中山路201之1│ │
│ │ │誤而至郵局臨櫃│ │ │ ├─────┼────┤號台新銀行沙│ │
│ │ │匯款。 │ │ │ │108.6.24 │20,000元│鹿分行 │ │
│ │ │ │ │ │ │12:50:27 │ │ │ │
├─┼────┼───────┼─────┼────┼──────────┼─────┼────┼──────┼─┤
│14│穆傳衛 │詐騙機房成員於│108.6.24 │200,000 │王韻雅 │108.6.24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年6月21日13│12:29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13:07:54 │ │自強路336號 │子│
│ │ │時許起致電穆傳│ │ │戶 ├─────┼────┤統一超商沙鹿│俊│
│ │ │衛,假冒穆傳衛│ │ │ │108.6.24 │20,000元│大展店 │ │
│ │ │以前之同學而要│ │ │ │13:08:23 │ │ │ │
│ │ │求互相加LINE通│ │ │ ├─────┼────┤ │ │
│ │ │訊軟體好友,嗣│ │ │ │108.6.24 │20,000元│ │ │
│ │ │再以LINE通訊軟│ │ │ │13:08:51 │ │ │ │
│ │ │體致電穆傳衛佯│ │ │ ├─────┼────┤ │ │
│ │ │稱欲借款,穆傳│ │ │ │108.6.24 │20,000元│ │ │
│ │ │衛因而陷於錯誤│ │ │ │13:09:19 │ │ │ │
│ │ │而臨櫃匯款。 │ │ │ ├─────┼────┤ │ │
│ │ │ │ │ │ │108.6.24 │20,000元│ │ │
│ │ │ │ │ │ │13:09:49 │ │ │ │
│ │ │ │ │ │ ├─────┼────┼──────┤ │
│ │ │ │ │ │ │108.6.24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 │
│ │ │ │ │ │ │13:35:23 │ │臺灣大道七段│ │
│ │ │ │ │ │ ├─────┼────┤2號萊爾富超 │ │
│ │ │ │ │ │ │108.6.24 │20,000元│商中縣靜宜店│ │
│ │ │ │ │ │ │13:36:21 │ │ │ │
│ │ │ │ │ │ ├─────┼────┤ │ │
│ │ │ │ │ │ │108.6.24 │10,000元│ │ │
│ │ │ │ │ │ │13:37:14 │ │ │ │
│ │ │ │ │ │ ├─────┼────┼──────┤ │
│ │ │ │ │ │ │108.6.25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 │
│ │ │ │ │ │ │06:21:10 │ │向上路七段1 │ │
│ │ │ │ │ │ ├─────┼────┤號統一超商鹿│ │
│ │ │ │ │ │ │108.6.25 │20,000元│興門市 │ │
│ │ │ │ │ │ │06:21:54 │ │ │ │
│ │ │ │ │ │ ├─────┼────┤ │ │
│ │ │ │ │ │ │108.6.25 │9,000元 │ │ │
│ │ │ │ │ │ │06:23:18 │ │ │ │
├─┼────┼───────┼─────┼────┼──────────┼─────┼────┼──────┼─┤
│15│高銘傳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24 │200,000 │董家芸 │108.6.24 │6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年6月24日10│11:43 │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2:01:43 │ │東晉路253號 │子│
│ │ │時19分許致電柯│ │ │之帳戶 ├─────┼────┤沙鹿北勢郵局│俊│
│ │ │榮華,以「猜猜│ │ │ │108.6.24 │60,000元│ │ │
│ │ │我是誰」之手法│ │ │ │12:02:48 │ │ │ │
│ │ │,假冒為其外甥│ │ │ ├─────┼────┤ │ │
│ │ │蘇浩平佯稱欲借│ │ │ │108.6.24 │29,000元│ │ │
│ │ │款,柯榮華因而│ │ │ │12:04:30 │ │ │ │
│ │ │陷於錯誤而至郵│ │ │ ├─────┼────┤ │ │
│ │ │局臨櫃匯款。 │ │ │ │108.6.24 │1,000元 │ │ │
│ │ │ │ │ │ │12:05:40 │ │ │ │
├─┼────┼───────┼─────┼────┼──────────┼─────┼────┼──────┼─┤
│16│洪月美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24 │60,000元│董佳芸 │108.6.24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年6月21日11│11:54 │ │第一銀行之帳戶 │12:08:37 │ │北勢東路559 │子│
│ │ │時許起,假冒洪│ │ │ ├─────┼────┤號1樓萊爾富 │俊│
│ │ │月美之朋友致電│ │ │ │108.6.24 │20,000元│超商中縣中宜│ │
│ │ │,致洪月美陷於│ │ │ │12:09:33 │ │店 │ │
│ │ │錯誤而至郵局臨│ │ │ ├─────┼────┼──────┤ │
│ │ │櫃匯款。 │ │ │ │108.6.24 │1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 │
│ │ │ │ │ │ │12:15:10 │ │鎮南路二段10│ │
│ │ │ │ │ │ ├─────┼────┤7號統一超商 │ │
│ │ │ │ │ │ │108.6.24 │9,900元 │鎮權門市 │ │
│ │ │ │ │ │ │12:16:55 │ │ │ │
├─┼────┼───────┼─────┼────┼──────────┼─────┴────┴──────┴─┤
│17│劉秀雀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24 │50,000元│董佳芸 │無提款紀錄 │
│ │ │108年6月21日15│13:19 │ │第一銀行之帳戶 │ │
│ │ │時許起,假冒劉│ │ │ │ │
│ │ │秀雀之朋友致電│ │ │ │ │
│ │ │,致劉秀雀陷於│ │ │ │ │
│ │ │錯誤而至郵局臨│ │ │ │ │
│ │ │櫃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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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
│編│被害人 │ 匯款金額(新│ 提款金額(新│ 犯罪所得(新臺幣) │ 原審主文 │ 本院主文 │
│號│ │ 臺幣) │ 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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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婉萍 │90,000元 │89,500 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組織犯罪條例│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第3條第1項本文前段之│
│ │ │ │ │ 89,500*0.75%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指揮犯罪組織罪,累犯│
│ │ │ │ │ =671.2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肆年,並│
│ │ │ │ │ 671(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肆月。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
│ │ │ │ │ 89,5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年。 │
│ │ │ │ │ =671.2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71(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③呂耿嘉(1%) 89,500*1%│ │刑壹年伍月。 │
│ │ │ │ │ =895(元)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④蔡易銓(1%) 89,500*1%│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895(元) │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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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諺霆 │50,000 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000*0.75% =22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30,000*0.75% =225(元│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③呂耿嘉(1%)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000*1%=30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④蔡易銓(1%) │ │ │
│ │ │ │ │ 30,000*1%=3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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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詩媛 │52,982元 │53,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3,000*0.75% =397.5(│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四捨五入)≒398(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53,000*0.75% =397.5(│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四捨五入)≒398(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③蔡易銓(1%) 53,000*1%│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30(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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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惠美 │100,000元 │10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其中蔡易銓提│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領5,00 00元 │ 100,000*0.75% =750(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100,000*0.75% =750( │刑壹年伍月。 │刑壹年陸月。 │
│ │ │ │ │ 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③蔡易銓(1%)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0,000*1%=500(元)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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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粘寶云 │59,972元 │5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9,000*0.75% =442.5(│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四捨五入)≒443(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因與告訴人粘寶云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調解成立,故此部分犯│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罪所得不予沒收)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9,000*0.75% =442.5(│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四捨五入)≒443(元) │ │ │
│ │ │ │ │③蔡易銓(1%) │ │ │
│ │ │ │ │ 59,000*1%=590(元)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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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廖興隆 │150,000元 │15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50,000*0.75% =1125(│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 │ │ │ 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150,000*0.75% =1125(│刑壹年陸月。 │刑壹年柒月。 │
│ │ │ │ │ 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③李俊賢(1%)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50,000*1% =1,500(元│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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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詹德浩 │20,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 =150(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20,000*0.75% =150(元│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③蔡易銓(1%)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1%=20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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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芳全 │50,000元 │5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0,000*0.75% =375(元│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50,000*0.75% =375(元│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許孫巧培 │30,000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000*0.75% =22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30,000*0.75% =225(元│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曾鈺芳 │60,000元 │5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9,000*0.75% =442.5(│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四捨五入)≒443(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因與告訴人曾鈺芳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調解成立,故此部分犯│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罪所得不予沒收)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9,000*0.75% =442.5(│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四捨五入)≒443(元) │ │ │
│ │ │ │ │③李俊賢(1%) │ │ │
│ │ │ │ │ 59,000*1%=59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1│趙苡惠 │17,506元 │17,5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7,000*0.75% =127.5(│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四捨五入)≒128(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17,000*0.75% =127.5(│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四捨五入)≒128(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③李俊賢(1%)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7,000*1%=17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完蕭阿勤 │100,000元 │10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00,000*0.75% =750(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100,000*0.75% =750( │刑壹年伍月。 │刑壹年陸月。 │
│ │ │ │ │ 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③呂耿嘉(1%)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00,000*1% =1,000(元│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 │
│ │ │ │ │④李俊賢(1%) │ │ │
│ │ │ │ │ 100,000*1% =1,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邱秋艷 │40,000元 │4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40,000*0.75% =300(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40,000*0.75% =300(元│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③呂耿嘉(1%)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40,000*1%=40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彭素琴 │50,000元 │5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0,000*0.75% =37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50,000*0.75% =375(元│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③呂耿嘉(1%)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0,000*1%=50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羅季羚 │100,000元 │99,000元(其│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中蔡易銓提領│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60,0 00元; │ 99,000*0.75% =742.5(│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李俊賢提領 │ 四捨五入)≒743(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39,0 00元)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99,000*0.75% =742.5(│刑壹年伍月。 │刑壹年陸月。 │
│ │ │ │ │ 四捨五入)≒743(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③呂耿嘉(1%)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99,000*1%=990(元)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④蔡易銓(1%) │ │ │
│ │ │ │ │ 60,000*1%=600(元) │ │ │
│ │ │ │ │⑤李俊賢(1%) │ │ │
│ │ │ │ │ 39,000*1%=39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 計 │970,460 元 │946,500元 │①簡廷宇:6,215元 │被告簡廷宇之犯罪所得│ │
│ │ │ │②劉子豪:7,101元 │總金額,已扣除與告訴│ │
│ │ │ │③呂耿嘉:4,085元 │人粘寶云、曾鈺芳調解│ │
│ │ │ │④李俊賢:3,650元 │成立不予沒收部分。 │ │
│ │ │ │⑤蔡易銓:3,615元 │ │ │
└───────┴──────┴──────┴───────────┴──────────┴──────────┘
附表六:
┌─┬─────┬──────┬──────┬───────────┬──────────┬──────────┐
│編│ 被害人 │ 匯款金額 │ 提款金額 │ 犯罪所得(新臺幣) │ 原審主文 │ 本院主文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王建翔 │13,000元 │13,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3,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9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98(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13,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97.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98(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翁瑋婕 │30,000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000*0.75%=22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000*0.75%=22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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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奕傑 │414,899元 │413,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413,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有期徒刑貳年。 │
│ │ │ │ │ =309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98(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玖月。 │刑壹年拾月。 │
│ │ │ │ │ 413,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97.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98(元)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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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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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郁富 │29,980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000*0.75%=22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000*0.75%=22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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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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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俊龍 │59,973元 │63,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63,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472.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473(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63,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472.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473(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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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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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尤佩琦 │26,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150(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0,000*0.75=150(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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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英睿 │13,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8,000*0.75%=13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8,000*0.75%=13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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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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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莊翔森 │13,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150(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0,000*0.75%=150(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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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徐凡喻 │31,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150(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0,000*0.75=150(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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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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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映秀 │13,000元 │17,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7,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12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28(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17,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27.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28(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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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蕭靜嫺 │89,809元 │8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89,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66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68(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89,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67.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668(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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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趙志堃 │19,000元 │1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9,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142.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43(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19,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42.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43(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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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潘曉如 │6,488元 │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6,000*0.75%=45(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000*0.75%=45(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貳月。 │刑壹年參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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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梁馨瑜 │29,987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000*0.75%=22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000*0.75%=22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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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黃芝榕 │149,934元 │14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49,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111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118(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伍月。 │刑壹年陸月。 │
│ │ │ │ │ 149,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117.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118(元)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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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許晏誠 │59,974元 │6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60,000*0.75%=450(元)│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0,000*0.75%=450(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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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徐佳妏 │18,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8,000*0.75%=13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8,000*0.75%=13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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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吳合發 │160,000元 │15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50,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1125(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150,000*0.75% │刑壹年伍月。 │刑壹年陸月。 │
│ │ │ │ │ =1125(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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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邱凡珊 │30,000元 │2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9,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21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18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29,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17.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18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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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簡鉦翔 │30,000元 │30,000元 │以提領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000*0.75%=22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000*0.75%=22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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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曾瀞儀 │18,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8,000*0.75%=13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8,000*0.75%=13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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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郭郁馨 │18,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150(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0,000*0.75%=150(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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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23│葉欣瑜 │18,000元 │1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6,000*0.75%=120(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6,000*0.75%=120(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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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陳芃安 │18,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8,000*0.75%=13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8,000*0.75%=13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巫佳芸 │13,000元 │13,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3,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9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98(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13,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97.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98(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傅靜宜(李 │13,000元 │無提領紀錄 │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承常)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廖子薇 │43,973元 │44,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44,000*0.75%=330(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44,000*0.75%=330(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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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1,379,017元 │1,353,000元 │①簡廷宇:10,152元 │ │ │
│ │ │ │②劉子豪:10,152元 │ │ │
└───────┴──────┴──────┴───────────┴──────────┴──────────┘
附表七:
┌─┬─────┬──────┬──────┬───────────┬──────────┬──────────┐
│編│ 被害人 │ 匯款金額 │ 提款金額 │ 犯罪所得(新臺幣) │ 原審主文 │ 本院主文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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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心如 │100,000元 │10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00,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750(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100,000*0.75% │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750(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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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鄭思薇 │18,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8,000*0.75%=13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8,000*0.75%=13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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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田孟陵 │13,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150(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0,000*0.75%=150(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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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令婕 │35,000元 │4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46,000*0.75%=34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46,000*0.75%=34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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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鄭佳如 │8,123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150(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0,000*0.75%=150(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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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張佑莉 │26,998元 │3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8,000*0.75=285(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8,000*0.75=285(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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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勃興 │52,464元 │57,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7,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42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428(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57,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427.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428(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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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楊景涵 │13,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150(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0,000*0.75%=150(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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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楊絜宇 │89,973元 │80,000元( 提│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款總數100,00│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0 元,惟108 │ 80,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年5 月21日19│ =600(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時32分36秒所│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提款之金額20│ 80,000*0.75% │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000元,與編│ =600(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號7 李勃興之│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提領金額混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故不計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陳俊佑 │29,989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000*0.75%=22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000*0.75%=22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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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賴鳳芝 │41,033元 │41,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41,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30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8(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41,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7.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8(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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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素香 │100,000元 │10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00,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750(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100,000*0.75% │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750(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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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龔詠彤 │18,000元 │1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0,000*0.75%=75(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0,000*0.75%=75(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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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張筑媁 │13,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150(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0,000*0.75%=150(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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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吳家禎 │18,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8,000*0.75%=135(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8,000*0.75%=13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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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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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朱書瀅 │74,000元 │7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78,000*0.75%=585(元)│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78,000*0.75%=585(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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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黃相憲 │10,000元 │20,000 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150(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25,000*0.75%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150(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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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曾譯賢 │39,038元 │2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9,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21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18(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29,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17.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18(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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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洪子涵 │89,000元 │8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88,000*0.75%=660(元)│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因與告訴人洪子涵達│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成和解,故犯罪所得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予沒收) │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88,000*0.75%=660(元)│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因與告訴人洪子涵達│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成和解,故此部分犯罪│ │ │
│ │ │ │ │ 所得不予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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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江雅雯 │29,989元 │4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40,000*0.75%=300(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40,000*0.75%=300(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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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張耀文 │16,250元 │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6,000*0.75%=45(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000*0.75%=45(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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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張舒涵 │6,015元 │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6,000*0.75%=45(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000*0.75%=45(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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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周秀真 │9,163 元 │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9,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6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8(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9,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7.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68(元)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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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黃熙文 │5,975元 │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6,000*0.75%=45(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000*0.75%=45(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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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黎氏錦泉 │11,024元 │11,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1,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82.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83(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11,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82.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83(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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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林彥豪 │89,961元 │10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00,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750(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劉子豪(0.75%)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100,000*0.75% │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750(元)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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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黃惠和 │15,123元 │15,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5,000*0.75%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112.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13(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劉子豪(0.75%) │刑壹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15,000*0.75%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12.5(四捨五入)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13(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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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王培勳 │53,976元 │6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60,000*0.75%=450(元)│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②劉子豪(0.75%)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0,000*0.75%=450(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劉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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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1,026,079 元│1,086,000元 │①簡廷宇:7,488元 │被告簡廷宇、劉子豪之│ │
│ │ │ │②劉子豪:7,488元 │犯罪所得總金額,已扣│ │
│ │ │ │ │除與告訴人洪子涵和解│ │
│ │ │ │ │不予沒收部分。 │ │
└───────┴──────┴──────┴───────────┴──────────┴──────────┘
附表八:
┌─┬────┬──────┬──────┬───────────┬───────────┬──────────┐
│編│ 被害人 │ 匯款金額 │ 提款金額 │ 犯罪所得(新臺幣) │ 原審主文 │ 本院主文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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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萩錦 │29,987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000*0.75%=225(元)│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陳秉弦(1%)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000*1%=300(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邱馨怡 │29,999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000*0.75%=225(元)│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陳秉弦(1%)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000*1%=300(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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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游雅婷 │51,970元 │51,8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1,800*0.75% │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388.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89(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陳秉弦(1%) │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51,800*1%=518(元)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黃佳敏 │17,123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150(元)│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②陳秉弦(1%)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0,000*1%=200(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因與告訴人黃佳敏達│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成和解,故此部分犯罪│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所得不予沒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參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邱湘怡 │40,348元 │20,000 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提領總數為│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40,000元,10│ 20,000*0.75%=150(元)│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8 年6 月17日│②陳秉弦(1%)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20 :17:47所 │ 20,000*1%=200(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提款之金額20│ (因與告訴人邱湘怡達│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000與編號4 │ 成和解,故此部分犯罪│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黃佳敏之提領│ 所得不予沒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款項重複及混│ │年參月。 │刑壹年參月。 │
│ │ │ │同,故不計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王怡文 │7,132元 │7,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7,000*0.75% │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52.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53(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陳秉弦(1%) │年貳月。 │刑壹年參月。 │
│ │ │ │ │ 7,000*1%=70(元)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貳月。 │刑壹年參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陳奕翔 │18,111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150(元)│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陳秉弦(1%)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0,000*1%=200(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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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楊謦蓉 │67,023元 │81,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81,000*0.75% │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607.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608(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陳秉弦(1%) │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81,000*1%=810(元)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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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劉美文│50,000元 │49,9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49,900*075% │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374.2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74(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陳秉弦(1%)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49,900*1%=499(元)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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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政勳 │14,569元 │15,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5,000*0.75% │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112.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13(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陳秉弦(1%)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15,000*1%=150(元)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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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黃雅萱 │30,000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30,000*0.75%=225(元)│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陳秉弦(1%)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30,000*1%=300(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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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蔡建乙 │3,08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20,000*0.75%=150(元)│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②陳秉弦(1%)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20,000*1%=200(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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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柯榮華 │150,000元 │7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70,000*0.75%=525(元)│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②陳秉弦(1%)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70,000*1%=700(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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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穆傳衛 │200,000元 │19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99,000*0.75% │徒刑壹年柒月。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 │ │ │ =1492.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1493(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陳秉弦(1%) │年陸月。 │刑壹年柒月。 │
│ │ │ │ │ 199,000*1%=1990(元)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陸月。 │刑壹年柒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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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高銘傳 │200,000元 │15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150,000*0.75% │徒刑壹年柒月。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 │ │ │ =1125(元)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②陳秉弦(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150,000*1%=1500(元) │年陸月。 │刑壹年柒月。 │
│ │ │ │ │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陸月。 │刑壹年柒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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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洪月美 │60,000元 │59,9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①簡廷宇(0.75%)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59,900*0.75% │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449.25(四捨五入)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449(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②陳秉弦(1%) │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59,900*1%=599(元)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肆月。 │刑壹年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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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劉秀雀 │50,000元 │無提領紀錄 │ │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王燕衡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簡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陳秉弦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年參月。 │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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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1,019,342元 │853,600元 │①簡廷宇:6,404元 │被告陳秉弦之犯罪所得總│ │
│ │ │ │②陳秉弦:8,136元 │金額,已扣除與告訴人黃│ │
│ │ │ │ │佳敏、邱湘怡和解不予沒│ │
│ │ │ │ │收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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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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