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欽國
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犯轉讓禁藥二罪除外),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及認刑事訴訟法業就量刑辯論部分作出新修正,且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生效在案,為使被告受法院量刑更具客觀公允起見,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8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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