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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利嘉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利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利嘉偉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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