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陳佳奇於民國94年12月2日起合格實授擔任○○職務,並自9
- 二、案經○○○○簽分及陳佳奇自首而偵辦,並據檢察官追加起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原審判決表示甘服因而撤回上訴(
- 貳、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
-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經○○○○○○董○
- 三、起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認附表一編號1、2、3、6所示之犯
- 四、又起訴書就被告接續侵占贓款之時間認係103年7月間起,且
- 五、末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載被告於102年4月23日承辦○
- 參、論罪科刑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 一、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
- 二、原審認定被告為犯罪事實一、㈠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時,
-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之犯行,於偵查機關具體特定嫌疑人
- 四、至辯護人為被告主張本案應有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得以酌減
- 五、原審因依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被告身為公務員,竟不恪盡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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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6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奇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號、第228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5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6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佳奇於民國94年12月2日起合格實授擔任○○職務,並自98年2月2日起至104年8月10日止,接任臺灣○○○○○○○(下稱○○○○)○○科○○○○○○,負責○○○之收受、管理、發還、沒收等工作,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又依照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之規定,扣押物、沒收物之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應依臺灣高等檢察署編印之「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下稱處理手冊)辦理。
詎其竟因久居該職,利用行政監督疏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明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贓款尚未存入國庫,竟各基於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縣○○市○○路00號之○○○○○○科辦公室內,於附表一公文書欄所示之公文書上,虛偽蓋印「贓款存入國庫」字樣,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管理之正確性。
㈡因扣案之贓款留存於○○○○○○○,陳佳奇於102年間某日至該○○○將○○○裝箱(下稱本案紙箱)後,攜至○○○○○○科辦公室即隨手放置,欲日後再撥空辦理○○○之處分;
然因○○○○○酒駕受傷,嗣獲緩起訴處分需繳納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及應付其他生活經濟上之需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之犯意,於103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間某日止,在○○○○○○科辦公室內,接續自本案紙箱內取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已扣案且經檢察官處分應解繳國庫而屬公有財物之贓款,及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已扣案且經檢察官處分應發還或尚未處分而屬其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之贓款,將該等贓款易持有為不法所有,挪為己用侵吞入己,而未依處理手冊第肆項第一、二點內容,將現金○○○發還或解繳國庫,合計侵占801,614元。
嗣經陳佳奇自首而悉上情。
二、案經○○○○簽分及陳佳奇自首而偵辦,並據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被告陳佳奇及其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部分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原審173號卷第74頁、第114至115頁,本院68號卷第10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均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原審判決表示甘服因而撤回上訴(本院卷第184、219頁),爰不就其委任之辯護人所提法律爭執一一指駁。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94年12月2日起合格實授擔任○○職務,並自98年2月2日起至104年8月10日止,接任○○○○○○科○○○○○○,負責○○○之收受、管理、發還、沒收等工作,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173號卷第72頁、第113頁),且有公務人員履歷表、○○○○職務說明書、○○○○97年12月24日及104年7月31日署令在卷可佐(見偵2353號卷一第79至101頁、第203至205頁),是被告既經升等合格實授任用,自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甚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經○○○○○○董○○清查已無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扣案贓款存案,有其職務報告附卷可查(見他卷第3頁、第149至151頁,偵3698號卷第3至5頁),且有如附表一至三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有為本案犯行。
又被告之○○○○於103年3月2日酒駕摔車受傷,其酒駕犯行經○○○○為緩起訴處分等情,則有○○○○103年度偵字第2165號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證(見他卷第145至146頁),亦證被告於103年6月間起,因郭曜維之事生有資金需求,乃生貪念,進而為本案犯罪事實一、㈡之犯行,亦堪認定。
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三、起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認附表一編號1、2、3、6所示之犯行,係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及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之犯意,而以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執掌公文書之方式,侵吞扣案贓款。
惟查:㈠被告自偵查初始至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係於103年間因其○酒駕出事,始生侵占贓款之意;
再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記得我是把贓款從金庫拿到樓上,放在我的櫃子後面;
新收跑公文時,我會把贓款先放在卷裡面,卷會暫時放在櫃子後面等語(見原審228號卷第100至102頁),且附表二編號28之案件,被告裝有贓款之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證物袋及○○○○102年度保管字第153號卷宗,均係自本案紙箱中所查獲,此有○○○○履勘筆錄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29頁),並有扣案之上開卷宗原本為證;
就此部分新收、未入○○○之卷宗,竟與自○○○裝箱取出之本案紙箱放置一起,實不能排除係被告在作業過程中不甚嚴謹,尚未將贓款存入國庫即草率蓋印「贓款存入國庫」之字樣,事後又未將贓款補入國庫,而隨手將贓款、卷宗放置,遲至103年6月間起,始為侵占犯行。
㈡況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5之犯行,僅單純公文書登載不實,而未侵吞該部分之贓款,就附表一編號5之部分,尚且於檢察官處分後,以現金繳庫之方式為處分之執行,此則有○○○○經收沒入金明細表存卷可查(見偵3698號卷第91頁),如依照追加起訴意旨之認定,附表一編號4、5之犯行,被告同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執掌公文書之行為,卻無侵占該部分贓款之事實,且附表一各編號之行為時相距非遠,則部分有侵占、部分無侵占之行為模式實有違常情,也難以解釋為何有此差異,毋寧採被告前述之情況,較為合理,故尚難僅憑此部分之贓款未於第一時間存入國庫即認被告於收款時即將贓款侵占入己。
㈢是就附表二編號25至29部分,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於登載公文書時即已侵占入己,應以被告自白之內容為準,認係於103年6月間起方接續侵占之,較合情理,且符罪疑惟輕原則。
四、又起訴書就被告接續侵占贓款之時間認係103年7月間起,且未載明迄日,就此部分犯罪時間,經原審於審理時再次向被告確認,被告供稱:是從103年6、7月間起到103年12月間為止等語(見原審228號卷第10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經檢察官質以究竟係自何時起(為侵占行為)?被告坦稱:係自103年6月間起乙語(見本院68號卷第200頁),是被告此部分自白並未違反卷內事證所呈之結果,爰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之時間更正、補充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
五、末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載被告於102年4月23日承辦○○102年度保管字第180號案件時,自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之警員收取贓款14,140元之部分,經核該案扣案之贓款分別為章淑芳提出之賭資13,900元,抽頭金200元,合計應為14,100元,追加起訴書所載數額顯為誤繕,當予更正。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附表一編號2於同一日、同樣地點,登載不實事項於2份公文書,其行為時間、空間密接,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接續犯而評價為一罪。
被告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就附表二之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就附表三之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被告犯罪事實一、㈡係持續性在相同地點,自本案紙箱中陸續取走贓款予以侵占入己,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3款之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又被告犯罪事實一、㈠之6次犯行及犯罪事實一、㈡以一罪論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原審認定被告為犯罪事實一、㈠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時,並未同時侵占該部分之贓款,至被告實際侵占時,該部分贓款(即附表二編號25至29)皆已經檢察官為沒收之處分而屬公有財物性質,所犯應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故公訴意旨認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之犯行同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罪,容有誤會,且因該部分侵占事實與起訴書所載其餘犯罪事實為包括及裁判上之一行為,依起訴書所載即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是原審未變更起訴法條,尚不至有所疏誤,併此敘明。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之犯行,於偵查機關具體特定嫌疑人前,即自首其此部分之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即附表二、三所示之全數贓款801,614元(計算式:797,474元+4,140元=801,614元,與上開兩附表總和相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證(見原審173號卷第33頁,原審228號卷第21頁),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該條項減輕其刑,惟核其涉案情節重大及侵吞金額不在少數,尚難以免除其刑。
至公訴意旨將被告貪污之犯行認定為數罪,而認部分侵占行為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亦有誤會。
另就犯罪事實一、㈠之犯行,並不在被告自首之列,此觀被告偵訊筆錄即明,是就該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並無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至辯護人為被告主張本案應有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得以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復提出被告公公(即其配偶之父親)郭元林於101年8月間中風住院所需負擔住院醫療照護費用之診斷證明及繳費單據(見本院68號卷第143至155頁),冀以證明住院醫療所費不貲,家中經濟已生困窘,加上嗣後○○○○○酒駕受傷出事,須繳納緩起訴處分金,致家庭財政缺口越來越大,始於103年6月間生起侵吞上開扣案贓款之歹念云云。
縱認所辯情詞不虛,惟被告拿取部分贓款足解燃眉之急後,即應中止其不法行為,然被告卻將本案紙箱視作自己之提款機,缺錢時即從中拿取,前後歷時長達半年,金額累積逾80餘萬元,已難認係一時情急為錢所逼而不得不暫時挪用贓款。
且被告行為後,自104年至案件爆發前,4年多之期間,均不曾自首或回補缺款,而係遲至○○○○內部展開調查後,始認紙包不住火勉予自首,綜合上情,均難認被告行為時有何情堪憫恕之處而有適用刑法第59條之空間,故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不足採。
又起訴意旨雖就被告起訴書所載犯行具體求刑8年,然起訴書最終認定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涉犯1個侵占公有財物罪、4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財物罪,惟原審及本院既僅認定構成1個侵占公有財物罪,評價之基礎事實已然不同,自無從採認檢察官所求處之刑度,併此指明。
至蒞庭檢察官認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部份兼有刑法第216條行使之問題,但查行使行為,一般係為表彰或辨明權利而提出,本件被告充其量僅係依其作業流程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整附卷內而已,此一動作尚與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意義不同,故無從以行使罪名論之;
蒞庭檢察官所指,不無誤會,一併說明之。
五、原審因依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被告身為公務員,竟不恪盡職責,反而草率行事,明知贓款尚未入國庫,仍先行蓋印,影響公文書登載內容之正確性;
遇有經濟困難,不思尋求正當管道救助,竟鋌而走險侵吞公款,時間長達半年,金額高達80餘萬,危害非輕,所為確有不該。
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已有悔意,且公文書登載不實部分,其動機並非意圖紊亂公文書記載內容,而係便宜行事,得認惡性非重,兼衡其此前並無刑案犯罪紀錄,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手工水餃販售,家庭經濟狀況不佳,配偶亦係公務員,子女均已成年,惟仍須扶養公公等一切情狀(見原審173號卷第163頁、本院68號卷第217頁),分別量處其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最後更審酌總體法益遭受侵害之程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2年;
文末並敘明:被告於本案侵占之贓款均為其犯罪所得,業已繳還,有前述扣押物品清單及○○○○○○○款收據在卷可參(見偵2353號卷一第225頁,偵3698號卷第78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但因均已繳還,即毋庸再宣告追徵或追繳乙情。
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對於被告犯罪行為罪數之認定已詳述其理由,且於量刑上綜合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對於侵吞扣案贓款犯行部分情節自首,並繳回全數款項,依法可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
就公務員登載不實6罪部分,被告於偵審中亦坦白認罪,不再作無謂爭辯,已知錯誤,加上該部分犯罪具有反覆同質性,危害也較為有限,故於定執行刑時給予最大折扣比,從輕量處如前述之有期徒刑及褫權年限,量刑亦無失出失入之情形。
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認定罪數有誤及量刑過輕云云,求予撤銷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江昂軒提起上訴,檢察官黃東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附表一:
┌─┬─────┬──────┬──────┬────────────┐
│編│起訴書/ │ │ │ │
│號│追加起訴書│ 時間 │ 公文書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事實編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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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追加起訴書│101年5月29日│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36│
│ │犯罪事實一│之某時 │吉安分局 101│ 98號卷第11頁) │
│ │ │ │年5月18日吉 │2.○○○○經收○○○款明│
│ │ │ │警偵字第1010│ 細表(見偵3698號卷第20│
│ │ │ │010036號扣押│ 頁) │
│ │ │ │物品清單 │3.案管系統報表查詢紀錄顯│
│ │ │ │ │ 示「庫存」(偵3698號卷│
│ │ │ │ │ 第13至15頁) │
├─┼─────┼──────┼──────┼────────────┤
│ 2│起訴書附表│102年2月25日│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23│
│ │三編號1、2│之某時 │吉安分局102 │ 53號卷二第393頁、第407│
│ │ │ │年2月25日吉 │ 頁) │
│ │ │ │警偵字第1020│2.○○○○經收○○○款明│
│ │ │ │003868號扣押│ 細表(見他卷第110頁) │
│ │ │ │物品清單;花│ │
│ │ │ │蓮縣警察局吉│ │
│ │ │ │安分局102年2│ │
│ │ │ │月22日吉警偵│ │
│ │ │ │字第00000000│ │
│ │ │ │72號扣押物品│ │
│ │ │ │清單 │ │
├─┼─────┼──────┼──────┼────────────┤
│ 3│起訴書附表│102年3月28日│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23│
│ │三編號3 │之某時 │玉里分局102 │ 53號卷二第429頁) │
│ │ │ │年3月28日玉 │2.○○○○經收○○○款明│
│ │ │ │警刑字第1020│ 細表(見他卷第111頁) │
│ │ │ │003694號扣押│ │
│ │ │ │物品清單 │ │
├─┼─────┼──────┼──────┼────────────┤
│ 4│追加起訴書│102年4月23日│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36│
│ │犯罪事實二│之某時 │花蓮分局102 │ 98號卷第92頁) │
│ │ │ │年4月21日花 │2.○○○○經收○○○款明│
│ │ │ │市警刑字第10│ 細表(見偵3698號卷第96│
│ │ │ │00000000號扣│ 頁) │
│ │ │ │押物品清單 │ │
├─┼─────┼──────┼──────┼────────────┤
│ 5│追加起訴書│102年5月8日 │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36│
│ │犯罪事實二│之某時 │吉安分局102 │ 98號卷第82頁) │
│ │ │ │年4月17日吉 │2.○○○○經收○○○款明│
│ │ │ │警偵字第1020│ 細表(見偵3698號卷第86│
│ │ │ │007830號扣押│ 頁) │
│ │ │ │物品清單 │3.經收沒入金明細表(偵36│
│ │ │ │ │ 98號卷第91頁) │
├─┼─────┼──────┼──────┼────────────┤
│ 6│起訴書附表│102年6月24日│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23│
│ │三編號4 │之某時 │新城分局102 │ 53號卷二第441頁) │
│ │ │ │年6月21日新 │2.○○○○經收○○○款明│
│ │ │ │警刑字第1020│ 細表(見他卷第112頁) │
│ │ │ │008052號扣押│ │
│ │ │ │物品清單 │ │
└─┴─────┴──────┴──────┴────────────┘
◎附表二:
┌─┬─────┬──────┬──────┬────────────┐
│ │起訴書/ │ │ │ │
│編│追加起訴書│ │ │ │
│ │事實編號 │提出人/ │○○○○處分│ 證據名稱及出處 │
│號├─────┤扣案贓款金額│沒收繳庫、解│ │
│ │○○○○ │(新臺幣) │庫之文號 │ │
│ │卷宗文號 │ │ │ │
├─┼─────┼──────┼──────┼────────────┤
│1 │起訴書附表│楊玉鳳2000元│101年11月9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1-2 │楊春妹1000元│○○慶庚字第│ 卷二第11至15頁) │
│ ├─────┤ │19877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98年度保管│ │102年1月22日│ 53號卷二第21頁) │
│ │字第589號 │ │○○慶庚字第│3.左列處分命令2紙(偵235│
│ │ │ │1354號 │ 3號卷二第23至25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1頁) │
├─┼─────┼──────┼──────┼────────────┤
│2 │起訴書附表│楊美妹1000元│101年6月11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3-5 │鄭阿里1000元│○○慶庚字第│ 卷二第61頁) │
│ ├─────┤武純花1000元│10185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98年度保管│(起訴書誤繕│ │ 53號卷二第59頁) │
│ │字第621號 │為伍純花,應│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 │予更正) │ │ 卷二第73頁) │
│ │ │ │ │4.案件查詢作業單顯示無贓│
│ │ │ │ │ 證物(偵2353號卷二第81│
│ │ │ │ │ 頁) │
│ │ │ │ │5.扣押物品保管登記簿(他│
│ │ │ │ │ 卷第55頁) │
├─┼─────┼──────┼──────┼────────────┤
│3 │起訴書附表│李金蘭1000元│101年6月11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編號6-9 │曾光清1000元│○○慶庚字第│ 卷二第86頁) │
│ ├─────┤沈德生1000元│10186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98年度保管│武建興1000元│ │ 卷二第89頁) │
│ │字第632號 │ │ │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1頁) │
├─┼─────┼──────┼──────┼────────────┤
│4 │起訴書附表│梁騰煥6000元│101年8月23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10 │ │○○慶己字第│ 卷二第95至97頁) │
│ ├─────┤ │14841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98年度保管│ │ │ 53號卷二第99頁) │
│ │字第635號 │ │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105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2頁) │
├─┼─────┼──────┼──────┼────────────┤
│5 │起訴書附表│鄭金寶10萬元│101年12月13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11-1│王維茂1萬300│日○○慶庚字│ 卷二第111頁) │
│ │3 │0元 │第22105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王維茂3萬元 │ │ 卷二第113頁) │
│ │98年度保管│ │ │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字第651號 │ │ │ 第162頁) │
├─┼─────┼──────┼──────┼────────────┤
│6 │起訴書附表│田文正1000元│102年3月6日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14-1│田光雄、邱芬│○○慶丁字第│ 卷二第119頁) │
│ │5 │妮共2000元 │3596號 │2.收入扣押物價款繳庫通知│
│ ├─────┤ │ │ (偵2353號卷二第121頁 │
│ │98年度保管│ │ │ ) │
│ │字第653號 │ │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125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55頁) │
│ │ │ │ │5.案件查詢作業單顯示無贓│
│ │ │ │ │ 款保管字號之○○○(偵│
│ │ │ │ │ 2353號卷一第146頁) │
├─┼─────┼──────┼──────┼────────────┤
│7 │起訴書附表│杜清源2000元│99年10月15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16-1│鍾蓮嬌2000元│○○慶甲字第│ 卷二第129頁) │
│ │7 │ │18468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 │ │ 53號卷二第139頁) │
│ │98年度保管│ │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字第666號 │ │ │ 卷二第145頁) │
│ │ │ │ │4.沒收○○○款解庫通知(│
│ │ │ │ │ 偵2353號卷二第147頁) │
│ │ │ │ │5.○○○○經收○○○款明│
│ │ │ │ │ 細表(他卷第95至96頁)│
│ │ │ │ │6.○○○○沒入解庫○○○│
│ │ │ │ │ 款明細表(明細表卷第19│
│ │ │ │ │ 頁) │
│ │ │ │ │7.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2頁) │
├─┼─────┼──────┼──────┼────────────┤
│8 │起訴書附表│曾玉英2萬元 │101年12月13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18-2│萬仁義4000元│日○○慶庚字│ 卷二第177頁) │
│ │3 │汪文光6000元│第22104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蘇明清3000元│ │ 53號卷二第179頁) │
│ │98年度保管│孫吉松5000元│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字第670號 │王維茂6000元│ │ 卷二第181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3頁) │
│ │ │ │ │5.案件查詢作業單顯示無贓│
│ │ │ │ │ 款保管字號之○○○(偵│
│ │ │ │ │ 2353號卷一第147頁) │
├─┼─────┼──────┼──────┼────────────┤
│9 │起訴書附表│曾金滿4萬元 │101年12月13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24-2│陳金英4500元│日○○慶庚字│ 卷二第185頁) │
│ │5 │ │第22096號; │2.左列處分命令2紙(偵235│
│ ├─────┤ │102年2月20日│ 3號卷二第187至189頁) │
│ │98年度保管│ │○○慶庚字第│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字第671號 │ │2754號 │ 第163頁) │
├─┼─────┼──────┼──────┼────────────┤
│10│起訴書附表│林春梅8000元│101年12月13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26-3│曾金山2萬500│日○○慶庚字│ 卷二第195頁) │
│ │2 │0元 │第22103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陳玉妹1萬700│ │ 卷二第197至199頁) │
│ │98年度保管│0元 │ │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字第672號 │汪珈嬿5萬500│ │ 第164頁) │
│ │ │0元 │ │ │
│ │ │李阿嬌2萬300│ │ │
│ │ │0元 │ │ │
│ │ │萬鎰泉1萬元 │ │ │
│ │ │陳茂森6萬元 │ │ │
├─┼─────┼──────┼──────┼────────────┤
│11│起訴書附表│鄭新春1萬800│101年12月13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33 │0元 │日○○慶庚字│ 卷二第205頁) │
│ ├─────┤ │第22102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98年度保管│ │ │ 卷二第207頁) │
│ │字第682號 │ │ │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4頁) │
├─┼─────┼──────┼──────┼────────────┤
│12│起訴書附表│劉清順1000元│101年9月1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34-4│簡彩蓮1000元│○○慶庚字第│ 卷二第213頁) │
│ │2 │陳惠美2000元│16234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汪玉蘭2000元│101年12月13 │ 卷二第215至221頁) │
│ │98年度保管│李蘭花2000元│○○慶庚字第│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字第692號 │王四郎4000元│22101號; │ 第165頁) │
│ │ │陳玉蘭1000元│102年6月4日 │ │
│ │ │陳金英1000元│○○金丁字第│ │
│ │ │楊阿金2000元│9565號; │ │
├─┼─────┼──────┼──────┼────────────┤
│13│起訴書附表│范沼瀿4000元│101年9月1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43-5│曾金花2000元│○○慶庚字第│ 卷二第227至229頁) │
│ │6 │張茂堂1000元│16235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張茂旺1000元│101年12月13 │ 卷二第231至239頁) │
│ │98年保管字│林綢妹1000元│日○○慶庚字│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第693號 │張茂盛1000元│第22100號; │ 第166頁) │
│ │ │黃秀蘭2000元│101年12月21 │ │
│ │ │鍾政妹1000元│日○○慶庚字│ │
│ │ │楊開富1000元│第22708號( │ │
│ │ │鄧寶俊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 │
│ │ │鄭美妹1000元│下述文號,應│ │
│ │ │曾天賜1000元│予更正); │ │
│ │ │陳玉蘭1000元│102年6月4日 │ │
│ │ │范夢嘗2000元│○○金丁字第│ │
│ │ │ │9566號 │ │
├─┼─────┼──────┼──────┼────────────┤
│14│起訴書附表│張永花1萬100│101年12月13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57-5│0元 │日○○慶庚字│ 卷二第245頁) │
│ │8 │李天福4500元│第22095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起訴書誤載│102年6月4日 │ 卷二第247至249頁) │
│ │98年度保管│為4005元,應│○○金丁字第│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字第694號 │予更正) │9567號 │ 第166頁) │
├─┼─────┼──────┼──────┼────────────┤
│15│起訴書附表│李金龍4萬900│101年7月2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59-7│0元 │○○慶庚字第│ 卷二第255至257頁) │
│ │0 │黃進正5萬元 │13111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王詩嬪2000元│101年12月13 │ 53號卷二第259頁) │
│ │99年度保管│王月雲4000元│日○○慶庚字│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字第21號 │蕭金龍2000元│第22099號; │ 卷二第261至267頁) │
│ │ │林高名7000元│102年6月5日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陳春香5000元│○○金丁字第│ 第167頁) │
│ │ │萬麗花4000元│9621號 │ │
│ │ │徐壽鞠6000元│ │ │
│ │ │陳榮富2000元│ │ │
│ │ │林金妹3000元│ │ │
│ │ │李世昌8000元│ │ │
├─┼─────┼──────┼──────┼────────────┤
│16│起訴書附表│吳秋陽6000元│101年12月13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71-7│孫玉英5000元│日○○慶庚字│ 卷二第271頁) │
│ │4 │羅美娟6000元│第22098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徐春英1000元│101年7月24日│ 53號卷二第273頁) │
│ │99年度保管│ │○○慶庚字第│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字第22號 │ │13109號; │ 卷二第275至279頁) │
│ │ │ │102年6月4日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金丁字第│ 第169頁) │
│ │ │ │9568號 │ │
├─┼─────┼──────┼──────┼────────────┤
│17│起訴書附表│王詩嬪4000元│101年7月2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75-7│陳春香5000元│○○慶庚字第│ 卷二第285頁) │
│ │8 │黃浩明1萬500│13110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0元 │101年12月13 │ 53號卷二第287頁) │
│ │99年度保管│劉豐春2000元│日○○慶庚字│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字第39號 │ │第22097號 │ 卷二第289至291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9頁) │
├─┼─────┼──────┼──────┼────────────┤
│18│起訴書附表│羅美娟2000元│101年7月2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79 │ │○○慶庚字第│ 卷二第297頁) │
│ ├─────┤ │13108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99年度保管│ │ │ 53號卷二第299頁) │
│ │字第40號 │ │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301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9頁) │
├─┼─────┼──────┼──────┼────────────┤
│19│起訴書附表│徐春英2000元│102年6月4日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80 │ │○○金丁字第│ 卷二第305頁) │
│ ├─────┤ │9569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99年度保管│ │ │ 53號卷二第307頁) │
│ │字第54號 │ │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309頁) │
│ │ │ │ │5.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9頁) │
├─┼─────┼──────┼──────┼────────────┤
│20│起訴書附表│鄒瑞緣2000元│101年6月29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81-8│余瑞玉2000元│○○慶庚字第│ 卷二第313頁) │
│ │2 │ │11507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 │ │ 53號卷二第315頁) │
│ │99年度保管│ │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字第309號 │ │ │ 卷二第317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9頁) │
├─┼─────┼──────┼──────┼────────────┤
│21│起訴書附表│謝碧燕3000元│101年6月29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83 │ │○○慶庚字第│ 卷二第321頁) │
│ ├─────┤ │11506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99年度保管│ │ │ 53號卷二第323頁) │
│ │字第310號 │ │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325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9頁) │
├─┼─────┼──────┼──────┼────────────┤
│22│起訴書附表│林枝妹1000元│101年8月1日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84 │ │○○慶丁字第│ 卷二第329頁) │
│ ├─────┤ │13601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99年度保管│ │ │ 53號卷二第335頁) │
│ │字第319號 │ │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345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71頁) │
├─┼─────┼──────┼──────┼────────────┤
│23│起訴書附表│黃秀連1000元│101年8月1日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85 │ │○○慶丁字第│ 卷二第349頁) │
│ ├─────┤ │13602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99年度保管│ │ │ 53號卷二第357頁) │
│ │字第320號 │ │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367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71頁) │
├─┼─────┼──────┼──────┼────────────┤
│24│起訴書附表│賴永順1000元│102年9月5日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一編號86-8│李春誠1000元│○○金丁字第│ 卷二第371頁) │
│ │7 │ │15654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 │ │ 53號卷二第379頁) │
│ │99年度保管│ │ │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字第331號 │ │ │ 卷二第389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71頁) │
├─┼─────┼──────┼──────┼────────────┤
│25│追加起訴書│葉一方4140元│101年10月23 │1.扣押物品清單(偵3698號│
│ │犯罪事實一│ │日○○慶戊字│ 卷第11頁) │
│ ├─────┤ │第18654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3698號│
│ │101年度保 │ │ │ 卷第9頁) │
│ │管字第251 │ │ │3.案管系統報表查詢紀錄顯│
│ │號 │ │ │ 示「庫存」(偵3698號卷│
│ │ │ │ │ 第13頁) │
├─┼─────┼──────┼──────┼────────────┤
│26│起訴書附表│張桂娥1萬970│102年8月12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三編號1 │元 │○○金丁字第│ 卷二第393頁) │
│ ├─────┤ │14140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102年度保 │ │ │ 卷二第403頁) │
│ │管字第102 │ │ │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號 │ │ │ 第173頁) │
├─┼─────┼──────┼──────┼────────────┤
│27│起訴書附表│彭天送、賴寶│102年7月3日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三編號2 │珠共2萬7514 │○○金丙字11│ 卷二第407頁) │
│ ├─────┤元 │455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102年度保 │ │ │ 卷二第417頁) │
│ │管字第107 │ │ │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號 │ │ │ 第173頁) │
├─┼─────┼──────┼──────┼────────────┤
│28│起訴書附表│鍾國慶8300元│103年4月2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三編號3 │ │○○金甲字第│ 卷二第429頁) │
│ ├─────┤ │7546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102年度保 │ │ │ 卷二第431頁) │
│ │管字第153 │ │ │3.○○○○109年5月28日履│
│ │號 │ │ │ 勘筆錄(他卷第129頁) │
│ │ │ │ │4.扣案之○○○○102年度 │
│ │ │ │ │ 保管字第153號卷宗原本 │
├─┼─────┼──────┼──────┼────────────┤
│29│起訴書附表│金玉梅1萬369│102年10月28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三編號4 │0元 │日○○金乙字│ 卷二第441頁) │
│ ├─────┤ │第19167號 │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102 年度保│ │ │ 卷二第437頁) │
│ │管字第258 │ │ │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號 │ │ │ 第173頁) │
├─┴─────┴──────┴──────┴────────────┤
│侵占金額小計:790,614元。 │
└──────────────────────────────────┘
◎附表三:
┌─┬─────┬──────┬──────┬────────────┐
│ │起訴書 │ │ │ │
│編│事實編號 │提出人/ │ │ │
│ ├─────┤扣案贓款金額│○○○○處分│ 證據名稱及出處 │
│號│○○○○ │(新臺幣) │發還之文號 │ │
│ │卷宗文號 │ │ │ │
├─┼─────┼──────┼──────┼────────────┤
│ 1│起訴書附表│張明忠2000元│99年1月27日 │1.張明忠偵查中之證述(偵│
│ │二編號1 │ │○○家信字第│ 2353號卷一第195頁) │
│ ├─────┤ │1467號 │2.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98年度保管│ │ │ 卷二第29頁) │
│ │字第604號 │ │ │3.收受○○○款通知(偵23│
│ │ │ │ │ 53號卷二第35頁) │
│ │ │ │ │4.左列處分命令(2353號卷│
│ │ │ │ │ 二第37頁) │
│ │ │ │ │5.○○○○公告(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39頁) │
│ │ │ │ │6.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1頁) │
├─┼─────┼──────┼──────┼────────────┤
│ 2│起訴書附表│呂振義1000元│100年9月5日 │1.呂振義偵查中之證述(偵│
│ │二編號2 │ │○○慶誠字第│ 2353號卷一第229至230頁│
│ ├─────┤ │15837號 │ ) │
│ │98年度保管│ │ │2.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字第617號 │ │ │ 卷二第43頁) │
│ │ │ │ │3.收受○○○款通知(偵23│
│ │ │ │ │ 53號卷二第49頁) │
│ │ │ │ │4.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53頁) │
│ │ │ │ │5.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1頁) │
├─┼─────┼──────┼──────┼────────────┤
│ 3│起訴書附表│汪如海3000元│101年9月4日 │1.汪如海偵查中之證述(偵│
│ │二編號3 │ │○○慶信字第│ 2353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 ├─────┤ │15478號 │ ) │
│ │98年度保管│ │ │2.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字第666號 │ │ │ 卷二第129頁) │
│ │ │ │ │3.收受○○○款通知(偵23│
│ │ │ │ │ 53號卷二第139頁) │
│ │ │ │ │4.○○○○函(偵2353號卷│
│ │ │ │ │ 二第155頁) │
│ │ │ │ │5.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156頁) │
│ │ │ │ │6.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2頁) │
├─┼─────┼──────┼──────┼────────────┤
│ 4│起訴書附表│陳國雄1000元│99年1月27日 │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二編號4 │ │○○家信字第│ 卷二第159頁) │
│ ├─────┤ │1466號 │2.收受○○○款通知(偵23│
│ │98年度保管│ │ │ 53號卷二第167頁) │
│ │字第667號 │ │ │3.○○○○公告(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171頁) │
│ │ │ │ │4.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 │ │ │ │ 卷二第173頁) │
│ │ │ │ │5.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3頁) │
├─┼─────┼──────┼──────┼────────────┤
│ 5│起訴書附表│林進農、李天│尚未發處分命│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
│ │二編號5-7 │賜共2000元 │令 │ 卷二第95至97頁) │
│ ├─────┤陳其當1000元│ │2.收受○○○款通知(偵23│
│ │98年度保管│張宗憲1000元│ │ 53號卷二第99頁) │
│ │字第635號 │ │ │3.案管系統報表查詢紀錄顯│
│ │ │ │ │ 示「庫存」(偵2353號卷│
│ │ │ │ │ 第107頁) │
│ │ │ │ │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 │ │ │ │ 第162頁) │
├─┴─────┴──────┴──────┴────────────┤
│侵占金額小計:11,000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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