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交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季涵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劉華生
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補正及調查之處,爰命於同年3月2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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