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1,原附民上,1,2022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徐戴佩櫻

訴訟代理人 陳芸律師
被上訴人 洪嘉穎

訴訟代理人 阮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以110年度原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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