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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富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富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富民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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