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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長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執行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長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長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經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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