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1,聲,106,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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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佳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佳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佳妤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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