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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義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義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819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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