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1,聲,170,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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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威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威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34號維持原判決,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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