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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凡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凡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凡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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