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1,聲,179,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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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OOO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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