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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讚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讚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讚耕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之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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