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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魏誌君
選任辯護人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經查證人王志龍於民國000年0月間已入監服刑),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林碧玲
法官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6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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