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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玟慶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
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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