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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6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7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邱韻誠
選任辯護人朱中和律師
被告鄭凱文
選任辯護人歐陽珮律師
被告林伯政
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臺東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
法官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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