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侵聲,2,2023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凱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強制性交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凱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凱淳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上訴貴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0號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859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