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原上訴,29,2023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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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賀麟
選任辯護人 王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賀麟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賀麟(下稱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起執行羈押,同年7月13日延長羈押1次,至112年9月1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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