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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理 由
- 壹、公訴意旨略以:緣古明光係花蓮縣萬榮鄉鄉長,亦為民國111年度
-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 參、謹按:
- 一、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
- 二、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 三、「對向犯」補強證據之要求:
- (一)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指證者既非立於客觀見聞一
- (二)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
- (三)何謂「補強證據」: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供述本身外,其
- (四)對向犯之補強證據:
- (五)補強證據之補強程度:
- 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補強證據之要求:
- 肆、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
- 伍、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各交付丁○○、丙○○、
- 陸、經查:
- 一、被告於111年2月間,係當時之萬榮鄉長古明光之司機,而古明光
- 二、檢察官應就本案對價關係要件及主觀要件負實質舉證責任:
- 三、111年2月23日時任萬榮鄉長之古明光確實有會同被告、林茂
- (一)依據花蓮縣萬榮鄉公所112年11月14日萬鄉社字第1120
- (二)以下被告及證人之證詞,亦可證實當日古明光以鄉長之身分發放民
- 四、就被告112年2月23日當日,交付現金紅包予丙○○等4人等情
-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與刑法第143條收賄罪係屬
- (二)111年10月18日經花調站人員持搜索票,至花蓮縣萬榮鄉馬
- (三)關於丙○○之證詞:
- (四)關於丁○○之證詞:
- (五)關於甲○○之證詞:
- (六)關於戊○○之證詞:
- (七)關於古光明之證詞:
- (八)關於林茂隆之證詞:
- (九)再者,卷內均未見在場之人有應允被告答應投票支持之意思,可見
- 柒、綜合上述,檢察官並未能就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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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選上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江建浩
選任辯護人孫裕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選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9、76、1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緣古明光係花蓮縣萬榮鄉鄉長,亦為民國111年度地方選舉之花蓮縣萬榮鄉鄉長候選人;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為古明光之司機;林茂隆為古明光之友人;丙○○、丁○○、戊○○、甲○○等4人(以下合稱丙○○等4人,分稱時逕稱姓名)在花蓮縣光復鄉光復林道山區檳榔園受雇為檳榔採收員工。被告、古明光、林茂隆於111年2月23日17時許,一同前往花蓮縣光復鄉光復林道山區6公里處檳榔園工寮(下稱本案檳榔園工寮),與丙○○等4人飲酒、聊天。被告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亦明知丙○○等4人具有111年度地方選舉之花蓮縣萬榮鄉鄉長之選舉權,為求古明光能順利連任萬榮鄉鄉長,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在上開工寮外,交付紅包1袋(內含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賄賂予丁○○、交付紅包1袋(內含2千元)之賄賂予戊○○、交付紅包1袋(內含1千元)之賄賂予丙○○,並要求丁○○、戊○○、丙○○於今年選舉中投票支持古明光,而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且因甲○○酒醉,被告未能交付紅包1袋(內含2千元)之賄賂予甲○○,被告遂委託丙○○將該紅包交付予甲○○,丙○○並於翌日將上開紅包袋轉交甲○○。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下稱花調站)、花蓮縣警察局、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下稱鳳林分局)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聲請調取票、搜索票後,並通知被告等人到案說明,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等語。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從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定被告犯罪不能證明,所援引證據並非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證據,係屬彈劾證據性質,依前開說明,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
參、謹按:
一、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
(按即提出證據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按即說
服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參照),使法院達於確信
之程度(按即達「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之心證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
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按即結果
責任),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
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按
即不自證己罪特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
ion】),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
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
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
院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參照),然僅以證明該
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
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
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
負擔,而不負說明責任之形式舉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
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有別(最高法院76年
度台上字4986號判決先例、100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至前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對向犯」補強證據之要求:
(一)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指證者既非立於客觀見聞一定事實之第三人地位,其證言本質上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故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9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2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59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向犯之一方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為擔保其真實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之同一法理,仍應認有補強證據以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對向犯就犯罪經過所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犯罪的唯一證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4號判決意旨參照)。詳言之,對向犯因係具有皆成罪之相互對立之兩方,鑒於其各自刑度的差異通常相當大(例如收受賄賂與交付賄賂罪),立法者又設有自首或自白得減免其刑之寬典(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偵查機關乃利用此擁有依法談判的籌碼,經常出現捨小抓大,利用犯行較輕微一方之指證,期以破獲另一方之偵查手段。但也因有此誘因,故對向犯之一方所為不利於被告(即對向犯之他方)之陳述,在本質上即已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即使施以預防規則之具結、交互詰問與對質,其真實性之擔保仍有未足,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之同一法理,自仍應認有補強證據以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8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意旨是考量共同被告、共犯間不免存有事實或法律上利害關係,因此推諉、卸責于他人而為虛偽自白之危險性不低,故對於其自白之證據價值予以限制。惟關於「共犯」一詞,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1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2人以上共同實行者,當然為共同正犯;後者係指須有2人以上之參與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依其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2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等是,數人之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仍屬共同正犯之範疇;至於「對向犯」則係2個或2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除非係處於對立意思之對向犯供述,因尚存有卸免己身責任之風險,仍需參照上開規定之法理,應有其他必要證據之補強證明外,倘係於被告已經自白之情形下,既無卸責之疑慮,採用對向犯之供述資為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並不違反證據法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何謂「補強證據」: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供述本身外,其他足以佐證該供述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其所補強者,不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祇須因補強證據與該供述相互印證,依社會通念,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8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3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4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58號判決意旨參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補強證據之種類,並無設何限制,故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9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對向犯之補強證據:
所謂補強證據,於有對向犯之情形,係指對向犯之陳述本身以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雖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然亦須與指述之待證事實具有相當關聯性,始足當之。至於指證者前後供述是否堅決一致,無矛盾或瑕疵,其與被指證者間有無重大恩怨糾葛、偽證動機等情,因與犯行無涉,尚不得直接憑為唯一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就對向犯而言,所謂補強證據,應如何評價,實務向採「綜合判斷」說,不得割裂評價;亦即祇要補強證據資料非與認定犯罪事實毫無關連或相互扞格而無從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者外,即使就單一證據為觀察,均尚不足以形成正確心證,然如該等證據與對向犯所為之供述證據,具有互補性與關連性,自應就全部之證據資料,相互印證,為綜合之觀察判斷,苟在經驗法則上得以佐證其所陳述之犯罪事實為真實者,即屬充足,並不以構成要件事實之全部獲得補強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對向犯之一方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其所陳述被告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此之『別一證據』,⒈就其質而言,係指如何之證據,得為補強證據,亦即補強證據之適格問題;除『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外,指證者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有無重大矛盾或瑕疵、指述是否堅決以及態度肯定與否,僅足為判斷其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其與被告間之關係如何、彼此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因與所陳述之犯行無涉,自均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⒉若從其數量言,則指補強證據充分性之問題;惟不利陳述所指涉之內容如何與補強證據相互印證,使之平衡或袪除具體個案中共犯或對向性正犯之供述可能具有之虛偽性,乃證據評價之問題,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並應受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拘束。又對向犯一方之共同正犯所為不利於他方正犯之陳述,縱屬內容一致,其不利之陳述仍應有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該一方共同正犯之陳
述一致,即作為證明渠等陳述他方正犯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補強證據之補強程度:
補強之目的既在於排除陳述虛偽之可能性,故而補強證據是
否已達補強犯罪重要部分之認定,自應以補強證據與待證事
實之關聯性如何(有無、強弱),以及補強證據是否足以平
衡或袪除具體個案中對向性正犯之供述可能具有之虛偽性為
綜合判斷,並應受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補強證據之要求:
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收賄者指證行賄者,該對向共犯(正犯)之單一供述證據,或因為可獲減輕或免除其刑,甚或為得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免作出損人利己之陳述,其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固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所述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科刑之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9號判決意旨參照)。詳言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係相對應於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收受賄賂罪所為之規定,二者屬於必要共犯之對向犯類型。而投票受賄者若指證行賄者交付賄賂之事實,不僅在審判中得邀減免其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參照)之寬典,於偵查中亦有獲得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之機會,是投票受賄者所為不利於投票行賄者之證言,在本質上具有損人利己之特性,其虛偽之可能性較之於被告或任意共犯之自白尤甚,因此在實務上均認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而此所稱之補強證據,係獨立於投票收賄者所為不利於行賄者之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資擔保其陳述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或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且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必須與投票收賄者所為之相關陳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其陳述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再者,不論同一投票收賄者前後共為幾次不利於行賄者之陳述,其陳述是否出於自由意思,供述態度如何,供述內容是否詳盡或無瑕疵等,因仍屬其陳述之範疇,而非其所為陳述以外之其他證據,尚不足作為其陳述係與事實相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古明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林茂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花蓮地院搜索票、花調站、鳳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被告住處扣得之甲○○之警察局到案通知書、被告之手機還原內容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現場及證物照片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伍、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各交付丁○○、丙○○、
戊○○1千至3千元不等之現金紅包,並請丙○○轉交甲○○2千元紅包,惟堅詞否認有何交付賄賂犯行,辯稱:去山上是因為要送物資給他們,因為他們在山上顧檳榔沒辦法領,丙○○是我的堂弟,甲○○是我阿嬤娘家那邊的遠親,算是我的表舅,戊○○是我的三姑媽的小孩,算是我的表哥,丁○○是我的親家公,我的堂姊是他的媳婦,我和他們都很熟,算是關係親密的親戚關係,交付紅包時是元宵節過後,我是因為過年才給他們一些錢買吃的,他們在山上工作很辛苦,我有跟他們說這是包給你們的紅包,你們自己買吃的;我沒有參與任何候選人的輔選,不是任何人的競選團隊成員,古明光去本案檳榔園工寮慰問並不是為了選舉,古明光當時還沒有表態要參選,所以我們不會明示或暗示向丙○○等4人他們尋求投票支持古明光連任,我只有自己個人包給他們共9千元紅包及請他們共約2千元的食物,我給他們紅包只是時逢節慶禮貌,請他們買食物顧身體,跟古明光選舉沒有任何關係,也沒有像丁○○所稱在飲酒結束,開車要走的時候,有對其說「拜託,我那個古明光,拜託支持連任」等語,當時我用布農族話對他們說大家要互相幫忙,不是說要幫古明光,我沒有投票行賄之犯行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饋贈紅包予丙○○等4人,未與之約定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上開證人均不認為自己有與被告約定支持特定候選人,主觀上亦同。被告時任萬榮鄉長古明光之司機,平日出勤載送鄉長古明光執行職務,經鄉公所查詢,有部分鄉民在光復鄉「馬錫山」山區採收看顧檳榔防小偷光顧之警衛工作,農曆新年期間無法回鄉團圓或領取物資,被告得知其中4名為被告親戚,因此建議鄉長在過完年後,親自前往馬錫山協助發放物資,物資發送人非被告,亦非僅有被告單獨上山,故原判決質疑被告是否真心要送物資,卻對行賄罪之構成要件置而不論,實有違誤。本件萬榮鄉長選舉日期為111年11月26日,被告於選舉日期前9個月即111年2月過年期間饋贈紅包予親人,主觀上想要提升自己在族人心目中之形象與地位,同時表現自己目前生活狀況良好、經濟無慮,並無任何賄賂之犯意,客觀上被告饋贈紅包,也未約使丙○○等4人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甚至明確表示是自己的錢,無關乎選舉,業據證人還原說明其受領紅包當時情況,顯見被告於選舉日期前9個月之111年2月過年期間饋贈親人紅包,與111年11月26日投票權如何行使乙節,二者毫無關連性,不存在選舉之對價關係,未因紅包而影響或動搖丙○○等4人之選舉投票意向,與投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原判決未憑實據,單純質疑被告主觀意思,對被告有利之客觀事實,卻置而不論,顯有認事用法之違誤,請撤銷原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陸、經查:
一、被告於111年2月間,係當時之萬榮鄉長古明光之司機,而古明光於111年8月29日登記為同年11月26日舉辦之萬榮鄉長選舉登記候選人,而丙○○等4人均具有萬榮鄉長選舉之投票權人。被告於同年2月23日邀請在光復鄉馬錫山區光復林道附近山區顧檳榔之工人,於當天傍晚一同前往本案檳榔園工寮聚會。丁○○應允後,被告於同日17時許,準備餐點、酒水,協同古明光,由林茂隆帶路,一同前往本案檳榔園工寮,而丁○○、丙○○、甲○○、戊○○、林義隆(111年5月間過世)亦先後到現場。被告接續交付內含2千元、2千元、1千元之紅包予丁○○、戊○○、丙○○,丁○○、戊○○、丙○○亦有收受上開紅包。因甲○○當日酒醉,被告未能親自交付紅包予甲○○,遂委託丙○○轉交甲○○內含2千元之紅包,丙○○將該紅包交付甲○○後,甲○○又將該紅包退還丙○○等情,業據證人古明光、林茂隆於花調站詢問及偵訊(警卷第99至127頁、選偵9卷一第245至251、267至271頁)、證人丁○○、丙○○、甲○○、戊○○於偵訊及原審(選偵9卷一第103至117、159至165、67至75、225至235頁,原審卷第157至218頁)證述綦詳,並有鳳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警卷第53至61、85至95頁,原審卷第87頁)、111年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彙總表(本院卷一第135頁)、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12年12月25日花選一字第1120001946號函及所附萬榮鄉第19屆鄉長選舉之選舉人名冊(本院卷一第151至159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審卷第98頁及本院卷一第100頁,其中被告雖稱給丁○○3千元、丙○○2千元,然就丁○○2千元、丙○○1千元之範圍內,認定為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檢察官應就本案對價關係要件及主觀要件負實質舉證責任:
被告固有接續交付內含2千元、2千元、1千元紅包予投票權人丁○○、戊○○、丙○○,丁○○、戊○○、丙○○亦有收受上開紅包,及另有委託丙○○轉交投票權人甲○○內含2千元之紅包等情,已如前述,然檢察官必須就被告之行為合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價關係要件及主觀要件負實質舉證責任,詳言之,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被告乃是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有投票權人丙○○等4人現金紅包,主觀上欲以現金作為使有投票權人投票支持古明光之對價而交付有投票權人丙○○等4人賄賂,行為上,亦有將其以現金紅包行賄的意思向前開有投票權人表示,且就對向而言,接受現金紅包之有投票權人乃是知悉現金紅包乃是作為支持古明光之對價,仍基於「收賄之意思」收受,且被告與丙○○等4人間有投票賄賂之意思表示合致,另必須舉證證明前開現金紅包,已達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始克相當。
三、111年2月23日時任萬榮鄉長之古明光確實有會同被告、林茂
隆前往本案檳榔園工寮,慰問、探視、發放民間捐贈之物資予丙○○等4人,期間被告自備有餐點、飲料,古明光、被告、林茂隆並與丙○○等4人、林義隆(含林義隆時,稱丙○○等人)餐宴、飲酒、聊天:
(一)依據花蓮縣萬榮鄉公所112年11月14日萬鄉社字第1120021175號函可知丙○○係該鄉低收入戶,戊○○係該鄉中低收入戶,甲○○及丁○○2人則係逾55歲以上原住民長者之福利身分(至於林義隆、林清德2人因卷內欠缺2人年籍資料,無從提供主管機關2人具有何等福利身分);至於民間捐贈物資發放對象,實務上依社會福利身分(如低【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弱勢兒童及少年、獨居老人等)、未取得福利身分仍有物資救濟之弱勢家庭或個人均屬之;另外也會依據物資內容轉發提供萬榮鄉福利團體;民間捐贈物資發放對象由捐贈團體(機構)、萬榮鄉社會福利所或鄉長授權為之,於發放前均請示或由鄉長口諭辦理等情,有該函及所附102年至111年物資發放相關名冊可參(本院卷二第3至481頁)。
(二)以下被告及證人之證詞,亦可證實當日古明光以鄉長之身分發放民間捐贈之物資及慰問鄉民之舉,被告並自備有餐點、飲料供丙○○等人餐敘之用:
⒈被告先後於警詢、偵查及原審陳述:萬榮鄉公所有一批如麵條、麵包、罐頭等物資要發放,是民間團體請萬榮鄉公所分送給萬榮鄉中低收入邊緣戶,而丙○○等人因為長期在光復鄉受雇照顧檳榔,沒有辦法回來領,我有戊○○的電話,所以我有親自聯絡戊○○,但我沒有其他人電話,而林茂隆知道丁○○的電話,所以我就請林茂隆幫忙聯絡他們,這些人因為受僱照顧檳榔,有不能遭竊的壓力,不能離開檳榔園,所以我就請知道當地地形的林茂隆,安排林茂隆陪同鄉長古明光及我親自前往檳榔園工寮致送他們物資,我希望讓鄉長古明光親自去致送他們物資,可以讓我很有面子,也要讓親戚覺得有被重視的感覺;時間是由我決定的,地點是由林茂隆及丁○○決定的,當日約晚間6點多我們才抵達現場,當日我也自費買了一些雞肉、滷味、飲料總共接近2千元的食物帶去請他們吃,並將民間團體物資分送給他們;期間我有介紹古明光、丙○○等人互相認識,說鄉長很照顧他們,來看他們等語(警卷第9至11頁,選偵9卷一第7至9頁,選偵9卷二第22至24、86、99至108頁,原審卷第96、98頁)。
⒉證人即時任萬榮鄉長之古明光於調詢及偵訊中證述:慈善團體捐贈物資會先行文告知本所,文中如果有指定捐助對象,社會福利所會發放給指定對象,若沒有指定對象,則以邊緣戶為優先發放對象,社會福利所有編製各村邊緣戶名冊,邊緣戶成員泛指無法成為中低收入戶之貧戶、久病在床、雖有土地但無法耕種、家境清寒、無謀生能力、子女未扶養之獨居老人等類之人,萬榮鄉公所會在各村辦公室約定時間請邊緣戶前來領取物資,一般而言,我(鄉長)都會親自發送物資,若無法前來領取物資之邊緣戶,會由村長協助親送至邊緣戶家中,並回報鄉公所;因為馬遠村當時尚有20餘位邊緣戶尚未領取物資,我們先將物資送去馬遠村辦公室,交由村長馬鍾啟協助發放,但被告是馬遠部落,被告說有一些人在山上顧檳榔,沒有下來,丙○○等4人都在光復鄉山上檳榔園工作,久久才下來一次,我們可以將物資親送過去,且物資也有年限的問題,所以就約定在農曆春節過後前往檳榔園發放;被告、林茂隆不是我本屆競選團隊成員,111年2月23日下午5點多,有與丙○○等4人在本案檳榔園工寮見面,在場林茂隆有用他們布農族的話介紹我給他們認識,但因為族語不同,我聽不懂林茂隆說什麼,但有時候用一些國語,我就聽得懂,他有說鄉長來關心他們這樣;被告先去載林茂隆,因為林茂隆比較熟路,我在辦公室等他們,被告再開車去載我,他開公務車;被告接我時有說上面有他的親戚,說他們喜歡吃肉,我們就到光復市場買雞跟鴨上去,上去天色已經很暗了,互相打招呼完進去,就看到有一些餐點跟小瓶米酒了,事後被告並未向公所請款;把物資送到他們手上以外,還有問他們這3年有沒有鄉長沒有注意到他們的,有沒有什麼意見,或有什麼建議,跟文化、農特產品有關的,我可以列入明年的施政方向當時我尚未規劃要參選這屆的萬榮鄉長,這些工人都表示很支持我,因為我推動的大型工程很多,酒過三巡之後,我就離開,被告開車帶我及林茂隆回家。被告、林茂隆不是我本屆競選團隊成員,當時就以關懷鄉民的立場,想把物資盡快送到他們手上,並沒有想到選舉連任的問題等語(選偵9卷一第247至251、255至263頁)。
⒊證人林茂隆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111年2月23日我有帶古明光、被告去本案檳榔園工寮,被告因為路不熟,叫我帶路,我才帶他們上去本案檳榔園工寮,他們說要發放剩下的物資,而餐點與酒水由被告準備,我們帶米酒、保力達、一盤烤的雞肉,以及一些物資如麵、罐頭,放在袋子内我沒有看很清楚;當天席間談話,我聽到鄉長說,當這一任鄉長在部落建設不少,說看還有什麼需要幫助的,他會繼續為部落服務等語(選偵9卷一第269、283、285頁)。
⒋證人丁○○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述:111年2及3月份之間我人在光復鄉光復林道5K處從事顧檳榔工作,工作性質是防止竊賊去偷檳榔;我這段期間每天住在檳榔園内,除非要買東西就下山,買完就上山;被告是我的侄兒,我和他媽媽是表兄妹,111年2月23日下午古明光、被告及林茂隆有過來慰問探視我們,是被告當日上午約10時許打電話給我,電話内容他說過年沒有跟我見面,現在要上山找我見面,大約下午5點到,又問我說這邊有幾個人工作,我回答他說約6、7 個左右,在其他的山區工作,也是顧檳榔。通話結束後我去找戊○○及林義隆,並有告知甲○○去本案檳榔園工寮聚會,甲○○再通知丙○○等情(警卷第38至40頁,選偵9卷一第111頁,原審卷第204至208頁)。
⒌證人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述:111年2、3月份我在馬錫山顧檳榔、巡視檳榔園。古明光、被告及林茂隆是在111年2月23日5時許,開1台車上來;當日是林茂隆叫我去工寮的,說鄉長古明光會過來,如果山上有缺少水、電或其他物資鄉長可以幫忙。他們3人有攜帶滷味、米酒還有2瓶茶裏王大瓶的,還有一個愛心發放的物資,裡面有一小包米跟衛生紙一包,其他的我忘記了;被告是我表弟,我舅舅的小孩(警卷第69至73頁,選偵9卷一第160至161頁,原審卷第192至194、199頁)。
⒍證人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述:丁○○在111年2月23日當天有電話通知我,會有人上來林義隆之工寮,要我晚上過去一起吃飯,古明光、被告及林茂隆他們3人當天有攜帶下酒菜、米酒、保力達及分解茶;當天喝很醉我也不清楚,隔天有發現車上很多泡麵,應該是古明光、被告及林茂隆他們拿來的等語(選偵9卷一第72至73、84至85、161頁,原審卷第160至163、174頁)
⒎證人甲○○警詢證述:我在工寮顧檳榔,怕被竊,丁○○在前一天晚上大約5點許跟我說隔天下午4點要下去6公里處的工寮,因為古明光會來,當天古明光跟他的司機乙○○還有林茂榮3人坐1台車到6公里處的工寮。古明光等一行三人於111年2月23日前往光復林道6公里處檳榔園探視慰問有送1人份的一小包泡麵,還有1小小包的米等情(選偵9卷一第216、229、231頁,原審卷第177至180)。
四、就被告112年2月23日當日,交付現金紅包予丙○○等4人等情,其「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是否與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具有「對價關係」,析之如下: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與刑法第143條收賄罪係屬對向犯,行賄人應有表示該不正利益為約使有投票權人之受賄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受賄人雖不以允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但仍須對於行賄者交付之目的有所認識而予收受,雙方始因意思合致而成立犯罪,且收賄者,該對向共犯之單一供述證據,或因為可獲減輕或免除其刑,甚或為得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免作出損人利己之陳述,其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亦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所述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科刑之基礎,均已如前述。
(二)111年10月18日經花調站人員持搜索票,至花蓮縣萬榮鄉馬遠村被告住處(地址詳卷)及被告本人,扣得手機1支(插用被告持用0000000✗✗✗門號【具體門號詳卷】)、古明光競選傳單23張、甲○○花蓮縣警察局通知書、刑事答辯狀等物,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參(警卷第151、153至157、159、161頁)。另於同日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專勤隊查扣丁○○所交付之千元鈔1張、鳳林分局同日查扣戊○○所交付之千元鈔2張,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參(警卷第53至59、61、63、65、85至91、93、95、97頁),依上,扣案之手機、刑事答辯狀只能證明被告因知悉111年2月23日安排古明光慰問鄉民丙○○等4人,因自行交付現金紅包予丙○○等4人,致司法機關循線調查丙○○等4人一事曾向律師求助之客觀事實而已,至於甲○○之花蓮縣警察局通知書及古明光競選傳單23張,亦無法證明被告有何投票行賄犯行。至於扣案之千元鈔現金部分,因現金具有流通性,且無個別性。從而,尚無法執扣案之物遽以推論被告有投票行賄的行為。
(三)關於丙○○之證詞:
⒈證人丙○○於花調站詢問時證述:(你係何時知悉古明光欲參選本屆萬榮鄉鄉長,並尋求連任?)111年初過年間,我在江氏宗親會聽到別人說古明光要參選鄉長,並尋求連任。同年2月23日當晚在現場先喝了一點酒,後來古明光、被告、林茂隆也到場,並且帶了下酒菜、米酒、保力達以及分解茶到場,一開始我們就一起吃飯,互相打招呼 ,吃到一半古明光突然跟大家說「他這次要連任,希望大家能夠幫忙」,之後我就去上廁所,被告就跟了出來,並且跟我閒話家常,聊到一半,被告就跟我握手,並且把紅包袋藏在手裡面給我,我就把紅包袋放在口袋,隔天我回到我工作的工寮打開紅包袋才發現裡面有1千元;後來古明光、被告、林茂隆等人要離開的時候,被告看到甲○○喝的很醉,被告就在工寮外面又拿了一個紅包袋給我,叫我拿給我的姊夫甲○○,我隔天早上就到甲○○上班的工寮,把被告要我轉交的紅包袋拿去給甲○○,並且告訴甲○○說這是「他們」要給你的,甲○○當場有收下,但是又再隔一天,甲○○來到我上班的工寮,並且把紅包袋給我,並表示「還給被告」,我收下甲○○給我的紅包袋之後,打開一看才發現裡面有2千元,又再過了2天,林義隆跑來我的工寮找我,並且跟我要錢,林義隆跟我表示錢呢? 有人說錢在你這邊」,我就跟林義隆表示「我只有拿到1千」 、「甲○○拿了2千但是又還了給我,不然1千給你」,然後我就拿出1千元給林義隆,他才離開。(你將被告要你轉交的紅包袋拿給甲○○時,有無其他人在場?甲○○如何回應?)現場只有我跟甲○○,我拿給甲○○的時候,我告訴甲○○,這是「他們」要給你的,甲○○問說「是誰」,我就回答說「昨天上來的那幾個」,意思就是被告、古明光、林茂隆等前一天晚上上來的三位,甲○○就沒有說什麼,現場沒有打開紅包,就把紅包放到口袋,我就離開了。古明光以往沒有到過該檳榔園工寮慰問過我、甲○○、戊○○、丁○○等人之紀錄。(自111年2月間古明光、被告、林茂隆於本案檳榔園工寮見面後,後續有無再找你拜票尋求支持?)古明光雙十節之前與被告、林茂隆等10幾人有到萬榮鄉馬遠村7鄰進行拜票,古明光看到我的時候有跟我說我小孩因為血癌,所以鄉公所有幫我申請8、9萬元的補助,我回古明光「都沒有收到」,古明光說他隔天會再問承辦人,後續古明光就再也沒有跟我聯絡過了。(被告為萬榮鄉鄉長古明光專任司機,亦認識你、甲○○、戊○○、丁○○等設籍在花蓮縣萬榮鄉馬遠村之檳榔雇工,111年2月間古明光、被告、林茂隆至工寮找你等,是否係被告召集、聯繫?目的是否為了尋求你等具有萬榮鄉鄉長選舉人資格之檳榔雇工支持投票給古明光?)我只知道是丁○○當天叫我去工寮的,當時被告給我錢的時候,叫我拿去買吃的,我沒有多想,但是現在想起來可能真的是跟選舉有關,要我支持古明光。(古明光有無請託被告召集、聯繫你、甲○○、戊○○、丁○○等設籍在馬遠村之檳榔雇工,希望渠等在本屆萬榮鄉鄉長選舉能投票支持古明光?)我只知道是丁○○當天叫我去工寮的,其他的我都不清楚。我不知道是不是古明光透過被告交付現金給我的,因為被告把現金交給我的時候,只有告訴我這拿去買吃的,沒有說錢是誰的;林義隆在Line上所說「四個小朋友」是指被告要我拿給甲○○的錢,我記得當時我回撥給林義隆他也沒接,後來林義隆就直接上來我的工寮找我,林義隆當場跟我表示,「被告說他有拿錢給你」,我回答表示「我只有拿到1千,2千是甲○○退給我的」、「你要的話全部拿去」 ,林義隆表示「我拿1千就好」,林義隆收下1千元就離開了;我確實有收被告給我的錢,我也有把錢轉交給甲○○,我當時沒有多想,不知道會這麼嚴重等語(選偵9卷一第81至93頁)。
⒉證人丙○○於偵訊證稱:今年1月底過年左右就在宗親會聽長輩講說古明光可能會出來選鄉長,今年2月間,我在光復山上有與被告、古明光、林茂隆、戊○○、丁○○、甲○○碰面,當天是丁○○打電話給我們,說晚上會有人來本案檳榔園工寮,我們就以為只是去喝酒吃飯而已,然後上來的就是被告、古明光、林茂隆3人,他們有買酒跟下酒菜來,我們就在那邊一起吃飯,到後面古明光就說他這次要競選連任,希望大家多多幫忙,我就到外面上廁所抽煙,被告就來外面找我講話、跟我握手,說這個拿去買吃的,我看到是一個紅包,我就放到口袋裡,然後就回去裡面喝酒,再來他們要離開時,被告又叫我說「這個幫我給甲○○」,我看也是一個紅包袋,但我沒有打開看裡面多少錢,回到各自工寮時,隔天我才去甲○○工寮將紅包拿給他,隔一天甲○○又將紅包還給我,我才知道裡面有2千元,甲○○問我要不要把錢還給被告,我看我紅包裡面只有1千元,本來想說要找一天下山,要把錢還給被告,但都沒有下山,有一位叫林義隆的,他傳簡訊跟我說被告有給我錢,要發給他們,我跟他說我沒有,我只有甲○○的2千元,還有我的1千元,我跟他說如果你要拿就拿走,林義隆就只有拿了1千元就走了。被告拿紅包給我時,剛開始只有閒話家常,說很久沒看到,錢讓我拿去買吃的,我就以為是這樣,現在想想覺得應該是選舉的原因,就是會不會要我幫他支持古明光。被告第2次拿紅包給我時,只說「這錢幫我給他(指甲○○)」這樣而已;吃飯的時候只有古明光提到選鄉長的事;被告之前沒有給過紅包,就是那一次;事後想想不對勁,沒事獻殷勤要幹嘛,加上林義隆又一直鬧,說要錢。被告、古明光之前沒有到過工寮,古明光是鄉長,被告是他的司機。被告或古明光除了我小孩生病及2月份來山上之外,沒有到馬遠社區發放物資給我。我拿紅包給甲○○時,沒有說給紅包的原因,說是前一天上山的那幾個給的,後來甲○○說這紅包是選舉的錢不能收,要我一起還給被告。被告給我的紅包我沒有退還,買生活用品花掉了等語(選偵字第9號卷一第71至74頁)。
⒊證人丙○○於原審證述:111年2月23日丁○○找我去本案檳榔園工寮,丁○○跟我說晚上會有人上來,叫我們去那邊一起吃飯喝酒,我載甲○○到現場,被告是我們江家宗親會的,古明光是當時的鄉長,林茂隆是上次選舉村長的候選人,本來就有認識。我跟被告、林茂隆、古明光沒有恩怨糾紛,他們來的時候有帶米酒、保力達、下酒菜,過程中話家常,古明光有說他可能要競選連任,希望大家互相認識、互相幫忙,在吃飯後面,我到外面上廁所,我就跟被告聊天,他就在握手的時候給我紅包說「這個拿去買吃的,因為很久沒有碰面了,拿去買吃的還是買什麼」,藏在手裡面給我,當時就不以為意就拿下來,直接放口袋,第二天早上才打開看裡面有多少錢,發現是1千元,給紅包時沒有其他人在場,(被告當時拿紅包給你的時候,除了說去買吃的以外,還有無說什麼?)就沒有了,就是閒話家常這樣;(你覺得為什麼當時被告要給你紅包?)因為我們有時候會有習慣很久沒碰面的,如果口袋有什麼錢,就會拿給他去買吃的還是加油,我當時單純覺得是買吃的;後來甲○○還錢給我時,有感覺會不會是選舉的,以前被告只有宗親會的時候才會給紅包,也是給5百、3百、1千元都有,宗親會很多人的時候就會給我,是要給小朋友的,不是要給我的,被告後面看到甲○○酒醉了,他給我紅包袋跟我說「幫我拿給甲○○」,也是拿去買吃的。我不知道裡面多少錢,沒有看。我第二天早上我才給甲○○,在甲○○的工寮。我跟甲○○說那個是昨天他們上來給的,我沒有說原因,他也沒有問,我拿錢給甲○○時,沒有說是古明光要再選舉,古明光拿錢給被告,被告拿給我,我再拿給甲○○,可是過了兩天,他上來我的工寮把錢還給我,說「這個應該要還給他們」,跟甲○○聊完後我覺得怪怪的,想說會不會是選舉的,要不要還給別人,本來想要下山去找被告,但是那時檳榔開始貴了,老闆就不讓我們下山,就沒辦法下去,所以錢沒有退還給被告,我就加油、買一些生活用品花掉了。林義隆傳訊息給我說「被告說有給你四個小朋友」是指錢,是一張1千元裡面有4個小朋友的圖案,他沒有說多少錢,意思是說「被告有給你錢嗎?」,因為他是當天第一個酒醉倒的,林義隆說他當時沒有拿到,我也不知道他幹嘛傳這個簡訊給我,他就是說有沒有他的份,因為甲○○把他的紅包還給我了,林義隆又一直找我麻煩,我就乾脆把甲○○的錢交給林義隆了,林義隆當時拿1千元,古明光之前沒有像這樣到工寮找過我們。(111年)2月到選舉中間9、10月,被告跟古明光有到我家探訪我的女兒2次,沒有提到2月給紅包,希望你投票給古光明的事,被告曾跟我電話聯絡過2次,說有一些物資可以去申請,還有社工,因為那時候孩子癌症,可以去找慈濟的社工。我們平常不會在那個工寮聚會,丁○○跟我說上去工寮,我就知道是哪個工寮,因為只有那個工寮有電。我後來把拿到的錢花掉,就沒有把拿到的錢還給被告,也沒有錢還了等語(原審卷第160至176頁)。
⒋從證人丙○○上開所述可知:
⑴被告給紅包時只說「拿去買吃的」、「因為很久沒有碰面了,拿去買吃的還是買什麼」等語,尚難遽認係對有投票權人表示該現金紅包,即是約使有投票權人之受賄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而有行賄之意思,且證人丙○○當下之反應是「就不以為意就拿下來,直接放口袋」、「當時單純覺得是買吃的」等情,亦認為係屬過年紅包單純餽贈,而直接收下,且被告給其紅包時也沒有講古明光這次要選鄉長連任,要其支持等語,則證人丙○○乃是因「過年紅包」收下,與選舉無關,其與被告間並未有何「投票賄賂」意思表示合致。
⑵且被告在宗親會時就會給證人丙○○之小孩紅包,5百、3百、1千元金額都有,可見被告與證人丙○○相較,被告經濟上較為寬裕,被告不定期在適當時間會適時饋贈親友金額不定之現金紅包,且在宗族公開聚會場合,以合適藉口而不要有施捨感地給宗族長輩或小輩小額紅包,即使每次金額不一,尚在一般情理之內。又平日每個人均有自己之工作,證人丙○○工作地點又較為偏僻,被告在本案之前未曾上山探視證人丙○○,難認有不合情理之處。而鄉長平日綜理鄉政,若公所內無人提供資訊,鄉長未必能掌握轄區鄉民平日生活、工作狀況,而被告陪同鄉長古明光特地上山發放物資及慰問其等辛勞,讓鄉長知曉轄區鄉民日常生活艱辛之另一面,並無何異常之處。且被告現場親睹親友即證人丙○○日常之工作生活環境,在工寮外藉口「因為很久沒有碰面了,拿去買吃的還是買什麼」等語,趁著握手之際交付紅包,既可避免有賺錢能力之丙○○有施捨之感的尷尬,又能適時表達關懷之意,仍在一般情理之內,並無違背何經驗法則之處。
⑶另證人丙○○轉交現金紅包給甲○○時,未如被告實際囑咐情況,如實告知是被告個人交付現金紅包要其轉交甲○○,供作日常零用,卻告訴甲○○,該現金紅包是古明光、被告、林茂隆他們3人給的,從而自難以排除證人丙○○乃是因古明光特地上山發放物資及慰問其等之舉,現場又備有餐點、飲料供丙○○等4人一起食用,出於其個人之臆測,始告訴證人甲○○說這是「他們(指古明光、被告及林茂隆)」要給你的,而證人丙○○此一錯誤訊息對甲○○之影響,參諸甲○○之證詞可知(詳見下列甲○○之證詞),已演變成:「丙○○說是古明光要再選,古明光拿錢給被告,被告拿給我小舅子丙○○,丙○○再拿給我」、「這2千元就是買票的錢」、「我覺得跟過年沒關係,過年只是藉口,丙○○有提到這個錢是過年慰勞的,但我不相信跟過年有關,我想應該是跟投票有關」等情,證人甲○○所述「丙○○說是古明光要再選,古明光拿錢給被告,被告拿給我小舅子丙○○,丙○○再拿給我」、「有關選舉的」等語,雖為證人丙○○否認有此一陳述(原審卷第167、168頁),但證人丙○○確實因證人甲○○自認「與選舉有關,這個錢不能收」(原審卷第171、175頁),因而堅持要將現金紅包還給證人丙○○,證人丙○○受證人甲○○此一言行之影響,始生有「會不會與選舉有關」之疑慮。
⑷再參以證人丙○○自稱於111年2月收到本案現金紅包之後,直到111年11月選舉這段期間,被告有兩次探訪其女兒,並2次電話告知可申請物資等情,但被告從未表示本案現金紅包與鄉長選舉有關,亦未見證人丙○○主動向被告詢問是否與鄉長選舉有關,足見證人丙○○與被告始終未有何投票行賄意思表示合致,從而由對向犯結構及補強證據觀點,證人丙○○上開證詞無從遽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四)關於丁○○之證詞:
⒈證人丁○○於111年10月18日第1次警詢中證述:(是何人以何種方式召集你們前往本案檳榔園工寮?)是被告當天早上約10點,打我的行動的電話號碼,電話内容他說過年沒有跟我見面,現在要上山找我見面大約下午5點到,又問我說這邊有幾個人工作,我回答他說約6、7個左右,在其他的山區工作,也是顧檳榔。通話結束後,一下被告要來,我們一起去本案檳榔園工寮集合,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他們怎麼來的。(被告召集你們前往本案檳榔園工寮内做何事情?)吃飯喝酒聊天。(你是否知道古明光等人真正的來意是什麼?古明光當時到場後有無對你們說關於此次選舉情事?)是被告說很久沒看到我們,要來這邊看我們。我不知道被告為什麼會帶古明光來。我們在飲酒的過程中沒有聽到古明光說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你們飲酒過程中,有無受他人請託拜票支持111年度有關萬榮鄉鄉長選舉的事情?)是飲酒結束後,被告開車要走的時候,有對我說拜託,我那個古明光,拜託支持連任。(你稱被告駕車離開時,有親口拜託你支持古明光繼續連任,當時古明光乘坐該車位置為何?林茂隆乘坐位置為何?)是被告開車,古明光坐副駕駛座,林茂隆坐後座。(警方接獲舉報稱,古明光等3人於111年2月間有前往本案檳榔園工寮慰問檳榔雇工你與丙○○等人,並有給予現金尋求幫忙這次古明光選舉連任是否屬實?)有,是被告給我紅包,紅包袋裡面有2千元現金。(當時被告拿多少現金給你?於何處發放?)給我紅包,紅包袋裡面有2千元現金。地點是在本案檳榔園工寮外面給的。(被告當時是如何發給你?古明光當時人在何處?林茂隆人在何處?)我們在吃飯的過程中,我去外面尿尿,我尿完了,被告就過來找我,他從口袋拿出一個紅包袋給我,並跟我說這是過年的紅包,我收了之後我就放到口袋,我們就一起回到工寮繼續喝酒。當時古明光及林茂隆都在工寮裡面喝酒。(被告每年過年期間是否均有固定包紅包給你?每次紅包金額為何?)沒有固定包紅包給我;紅包的錢也不固定。(在古明光等3人上山之前,你是否已知道古明光要競選連任?)當時還不知道。(對於被告拿紅包給你情事,會不會動搖你原屬意投票候選人之決心?)不會(警卷第38至42頁)。另於111年10月18日第2次警詢證述:(你是否知悉被告在111年2月間【過年後】,下午時間在本案檳榔園工寮,給你裝有2千元紅包袋之目的為何?是屬過年節慶紅包還是屬慰問金之性質?)是過年的紅包,然後就他們走的時候,被告對我說那個請支持古明光,我原本是想說過年的紅包,然後被告說請支持古明光連任;是紅包的性質,不是慰問金。(你是否認為上開裝有現金2千元的紅包袋是被告要求你投票給古明光之行賄對價之意思?)我認為是等語(警卷第46頁)。
⒉證人丁○○於偵訊時證稱:我知道現任鄉長古明光有參選鄉
長,被告是古明光的司機。111年2月23日下午4點左右,被告、古明光、林茂隆有一起到本案檳榔園工寮找我,被告說過年沒有遇到我,就到我顧的檳榔園找我,給我2千元紅包。被告去年過年有給我紅包,前年過年沒有,被告給我紅包時當場沒有講鄉長選舉要投票給古明光,後來要下山的時候,他在車上要走的時候跟我說,古明光這次要選鄉長連任,要我支持古明光連任,當時車上還有古明光、林茂隆,我有點頭;(你收了被告的2千元後,是否就同意這次的鄉長選舉要投票給古明光?)這2千元本來是過年的紅包,是被告要離開的時候跟我說,古明光要連任,請支持。我收紅包後沒有還,隔幾天下山就用掉了。被告過年包紅包不固定,以前包紅包沒有說選舉要投給誰,只有今年給紅包後特別講。本來我們6、7人在工寮内喝酒,後來我出去上廁所的時間,被告跟著出來給我2千元紅包,被告給我紅包就是要我投給古明光的意思等語(選偵字第9號卷一第105至107頁)。
⒊證人丁○○於原審證稱:111年2月23日我有到本案檳榔園工寮,被告有打電話問我在哪裡,我說在馬錫山那邊顧檳榔,他說要上來看我,他問我們這邊有幾個人,我跟他說我們這邊有5個,他說好,有夠,他有空要上來看我們,我不知道有夠是什麼意思(後改稱沒有說「有夠」)。他就說我們在家裡過年沒有碰面,他就找我。被告打電話給我時,沒有跟我說要帶誰去,是我到現場之後才知道他有帶林茂隆、古明光去,打電話時我在我自己的工寮,然後他叫我說能不能有一個工寮,比較路邊的,要去那邊集合,找我幾個同事,問我們幾個人在那邊顧檳榔,我們能不能一起在那邊等他來,之前沒去過那個工寮,只有經過,我提議要去那個工寮,我叫戊○○、丙○○、甲○○一起去那個工寮,我在甲○○工寮跟他講時,丙○○不在場,是甲○○在跟丙○○講,戊○○是我打電話找的,我跟甲○○、戊○○說被告要順便來看大家,因為被告跟我講說你們那邊幾個人,我就講說幾個,之前被告沒有這種說要看我、請我找人的情形,我們吃飯的時候,古明光都沒有講什麼,他就問你們這邊這幾個都不會怕嗎,就說習慣了,我們現在在一起,等一下就要在自己的工寮睡,我沒有聽古明光講說選舉的事,因為吃飽有時候會去外面消化一下,可能因此沒聽到,他們喝酒我出去上廁所的時候,被告跟著我,跟我說「過年沒有在家裡碰面,我給你紅包」,(當時被告有給你紅包2千元,說是過年的紅包,你當時有沒有覺得怪怪的?)沒有,沒有覺得怪怪的;(被告在給你2千元紅包時,除了跟你說這是過年要給你的紅包之外,還有無跟你說其他的話?)沒有。他說「你在這邊顧檳榔,要好好照顧身體」,就這樣給我,我回到工寮才看紅包裡面有2千元,被告之前過年有給過我紅包,給的時候我家人有在場,但不是每年給,被告給我紅包的時候沒有講古明光這次要選鄉長連任,要我支持,是他們要離開的時候,被告就跟我說「他要走了,以後幫幫忙」就這樣,我說好。「以後幫忙」是指古明光連任。我沒有看到被告給其他人紅包,我也沒有問,從那次離開後,我們也沒碰面,我沒有因為收被告的紅包所以同意支持古明光,我想說那是過年給的,我不覺得被告拿錢給我,後來又說要支持古明光很奇怪。我不認識古明光,沒有私交。我後來有想起來,要走的時候,古明光在後座,有講說「能不能支持我連任」,我是沒有這樣想被告給我2千元是要我支持古明光的,但檢察官一直逼我這樣講,我現在還是覺得被告給的是過年紅包,被告給我紅包後就沒有再聯絡,也沒有提紅包的事,我跟被告平常連絡只有他們要去山上那次,除了那次之外,被告不會專程送東西給我,我沒有想過為何被告過年沒見到我,要送紅包到山上給我,還先問我幾個人、找其他人一起去,我今年也有在山上顧檳榔,被告今年沒有再特別去山上送紅包等語(原審卷第204至217頁)。
⒋是依證人丁○○所述:
⑴被告給紅包時只說「過年沒有在家裡碰面,我給你紅包」、「你在這邊顧檳榔,要好好照顧身體」等語,尚難遽認係對有投票權人表示該現金紅包,即是約使有投票權人之受賄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而有行賄之意思。而證人丁○○當時之反應是「過年的紅包」、「收了之後就放到口袋」等情,亦認為係屬過年紅包、單純親友餽贈,而直接收下,且被告給其紅包時也沒有講古明光這次要選鄉長連任,要其支持等語,則證人丁○○既然是因「過年紅包」收下,與選舉無關,其與被告間並未有何「投票賄賂」意思表示合致。
⑵且被告之前過年有給過證人丁○○紅包,可見被告與證人丁○○相較,被告在經濟上較為寬裕,其在適當時間會適時饋贈證人丁○○現金紅包,又以合適藉口而不要有施捨感地給親友小額紅包,即使每次金額不一,尚在一般情理之內。何況平日每個人均有自己之工作,證人丁○○工作地點又較為偏僻,被告在本案之前未曾上山探視證人丁○○,難認有不合情理之處。而鄉長平日綜理鄉政,若公所內無人提供資訊,鄉長未必能掌握轄區鄉民平日生活、工作狀況,而被告陪同鄉長古明光特地上山發放物資及慰問其等辛勞,讓鄉長知曉轄區鄉民日常生活艱辛之另一面,並無何異常之處。且被告現場親睹親友即證人丁○○日常工作生活環境,在工寮外藉口「過年沒有在家裡碰面,我給你紅包」、「你在這邊顧檳榔,要好好照顧身體」等語,既可避免有賺錢能力之丁○○有施捨之感的尷尬,又能適時表達關懷之意,仍在一般情理之內,並無違背何經驗法則之處。
⑶證人丁○○於警詢雖證述:(你是否認為上開裝有現金2千元的紅包袋是被告要求你投票給古明光之行賄對價之意思?)我認為是等語;另於偵訊中亦證述:被告給我紅包就是要我投給古明光的意思等語。然細究其前後證述完整內容,乃是證述:「我們在飲酒的過程中沒有聽到古明光說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你是否知悉被告在111年2月間【過年後】,下午時間在本案檳榔園工寮,給你裝有2千元紅包袋之目的為何?是屬過年節慶紅包還是屬慰問金之性質?)是過年的紅包,然後就他們走的時候,被告對我說那個請支持古明光,我原本是想說過年的紅包,然後被告說請支持古明光連任;是紅包的性質,不是慰問金」、「被告給我紅包時當場沒有講鄉長選舉要投票給古明光」,從而證人丁○○對於被告交付之紅包,始終證稱是「過年的紅包」、「紅包的性質,不是慰問金」,並非支持古明光之對價,而基於收賄之意思收受,前開證人丁○○片段式的證述內容,形式上似乎不利於被告,然倘就與其在本案中完整之證述內容觀察,即可得知有所矛盾齟齬之處,且由對向犯結構及補強證據觀點,斷章取意擷取證人丁○○部分證述內容,均無從遽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⑷又證人丁○○對於被告離開本案檳榔園工寮時所說的話,先後於警詢證稱:「拜託,我那個古明光,拜託支持連任」等語,於偵訊時結證:「古明光這次要選鄉長連任,要我支持古明光連任」、「古明光要連任,請支持」等語,於原審證稱:「『他(被告)要走了,以後幫幫忙』就這樣,我說好;『以後幫忙』是指古明光連任」等語,足見證人丁○○對於被告餐敘結束後離開本案檳榔園工寮時所說的話,在警詢、偵查及原審先後所述有所不同,甚至在原審所證「以後幫忙」是指古明光連任等情,顯屬臆測。對此被告於111年10月26日花調站陳稱:「當時我用布農族話對他們說大家要互相幫忙,不是說要幫古明光」等語(選偵9卷二第26至27頁),與證人丁○○在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詞均有所不同,參諸在場其他證人對此亦無何特別陳述足以作為適格之補強證據,自無從遽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五)關於甲○○之證詞:
⒈證人甲○○於警詢中證述:(古明光是何時?與何人?如何前往山區檳榔園工寮探視慰問你們?)他們是在111年2月份的下午約4點多,到6公里處的工寮,丁○○在前一天晚上大
約5點許跟我說隔天下午4點要下去6公里處的工寮,因為古明光會來,當天古明光跟他的司機即被告,還有林茂隆3人坐1台車到6公里處的工寮慰問我們;(你是否知道古明光等人真正的來意是什麼?古明光當時到場後有對你們說些什麼
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古明光他們3個都說要
選舉,要繼續做鄉長來拜託我們。古明光說要繼續支持他,
他一定要當選,當時他的司機即被告在外面抽菸的時候,順
便發錢給外面的民眾還有丙○○,應該有5、6個,但我沒有抽菸所以我在工寮裡面跟古明光喝酒,丙○○有幫我收2千元,他們下山後丙○○跟我說他有幫我收錢,我就跟他說我不要收那個錢,就還給丙○○了。(當時是何人發放現金?金額為何?於何處發放?共發給何人?)我沒有看到,當時是丙○○跟我說古明光要選舉的,2千元,就在光復林道6公里處工寮那邊發錢的,我只知道他有發給丙○○;(丙○○當時是如何發給他們?古明光當時人在何處?林茂隆人在何處?)丙○○是只有幫我拿,然後給我,其他人應該是被告在抽菸的時候直接拿給他們的,古明光當時跟我在工寮内喝酒,林茂隆跟被告在工察外面;(丙○○當時拿錢給你時,有無說明給錢的用意?)丙○○說要投古明光;(在古明光等3人上山之前,你是否已知道古明光這次選舉要出來連任?)我知道;(你有無收受丙○○賄選金額2千元目前於何處?)因為當下我酒醉,所以丙○○給我錢的時候,我就直接放胸前口袋,隔天我酒醒後就還給丙○○,我跟他說我不能收,因為我們基督教。我知道是被告將錢給丙○○,並告知丙○○要將錢交付予我。(你收受乙○○交付給丙○○的賄選現金,會不會影響你這次投票的意願,進而將選票投給古明光?)不會。(古明光等一行3人於111年2月23日前往光復林道6公里處檳榔園探視慰問你們的時候有無贈送任何物品給你們?)有,1人份的1小包泡麵,還有1小小包的米。(米跟泡麵是何人發送?是何人購買?發送時有無和你們說甚麼話?)是那個被告,在場雇工都有。我不知道誰買的。有講說一定要投給古明光等語(選偵9卷一第225至235頁)。
⒉證人甲○○於偵訊證稱:(丙○○拿錢給你時,有說什麼話嗎?)有,他說是古明光要再選,古明光拿錢給被告,被告拿給我小舅子丙○○,丙○○再拿給我;(這2千元跟投票有
無關係?)有關係,就是買票的錢;(你當時收下來時沒有拒絕嗎?)當時我酒醉,丙○○把錢塞到我身上的口袋,我沒有辦法拒絕,隔天我就拿還給丙○○,我沒有收的意思;(2千元有無包起來?)沒有,只有2張1千元現金,丙○○當時跟我講話的時候,我有點醉,但他塞錢給我,我還有印象。沒有看到其他人也收到被告發的錢,是後來才陸續聽到別的人也有收到錢。其他人都說錢是被告給的,但我沒有看到。被告、古明光以前沒有給過我錢,這是第1次,我覺得跟過年沒關係,過年只是藉口,丙○○有提到這個錢是過年慰勞的,但我不相信跟過年有關,我想應該是跟投票有關等語(選偵字第9號卷一第216至219頁)。
⒊證人甲○○於原審證稱:111年2月23日有去花蓮縣光復鄉光復林道6公里處工寮,是丁○○當面跟我們說晚上我們要在那邊,當時丙○○剛好在我的工寮聊天;他說古明光要過去關心我們,可能是因為我們在山上顧檳榔才找我們,丙○○載我一起去的,當天晚上在工寮喝酒、吃小菜,有聊到選舉的事,古明光說還要請多幫忙,他還要連任,以前沒有見過被告、古明光,當天是第一次見到他們兩個人,聽說被告是開車的,喝酒當天晚上我跟丙○○回去我的工寮,丙○○休息一下,他就回去他自己的工寮,我準備休息時,把錢放在我的口袋,我酒醉,我隔天就還給他,不是紅包,是現金,我沒有看有幾張,隔天我開車上去丙○○的工寮,把錢還給丙○○,(丙○○在給你錢的時候,有無跟你說為何要把這個錢給你?)他只有說這個錢是選舉的,沒有說是誰給的;他講說有關選舉的。(你剛才說丙○○沒有跟你說是誰拿錢給他轉交給你,但你於偵查中稱「有,他說是古明光要再選
,古明光拿錢給被告,被告拿給我小舅子丙○○,丙○○再
拿給我」,你前後所述不同,到底事實如何?)那個是古明光的錢,給丙○○的是被告發的,那個時候古明光一直跟我在裡面。我上一次筆錄有講丙○○給我錢時有講說跟選舉有關,可是我現在也忘記一些了,當天現場我沒看到有人拿錢或紅包給其他人,我一直喝酒;我沒有拿出來算多少錢,早上起來的時候我想這個錢不能收,就還給丙○○,是在丙○○的工寮;從以前我就不收這個有關選舉的錢;丙○○送我到我的工寮時,他有講說這個是他要給我們的錢,丙○○也有拿,後來就退給他,因為那個錢他給我的,我當然要退給他;我送錢的時候,我有說這個錢不能收,丙○○沒有回答,他有把錢收下來;我跟戊○○有用電話聊過,但是他沒有承認有收錢;被告、古明光以前沒有拿紅包給我的情況。這個很明顯,他們上來幹嘛,我們在上面顧檳榔的,要選舉了,心裡都知道,而且在過年後關心,不找其他的時間關心我們,為什麼過年後才關心;丙○○拿錢給我的時候,沒有提到是過年的紅包。他放這邊(證人甲○○手比胸口處),當時很冷我穿外套、大衣,林清德那天也是在工寮,他也是酒醉,一來就酒醉,可能完全不清楚狀況。那一天之後,沒有再碰過被告,也沒有聯繫。被告沒有說過他有轉交紅包給我,要我投票給古明光。我從以前就沒有看過被告,因為我們在瑞北,他們在馬遠等語(原審卷第177至191頁)。
⒋從證人甲○○及丙○○上開所述可知:
⑴被告個人交付現金紅包要證人丙○○轉交與證人甲○○時係稱要供證人甲○○作日常零用,且被告給證人丙○○紅包要其轉交時也沒有講古明光這次要選鄉長連任,要其姊夫甲○○支持等情(詳見上開丙○○證詞),證人甲○○亦證述「被告沒有說過他有轉交紅包給我,要我投票給古明光」。尚難遽認係對有投票權人表示該現金紅包,即是約使有投票權人之受賄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而有行賄之意思。
⑵由於證人丙○○轉交現金紅包給證人即其姊夫甲○○時,未如被告實際囑咐情況,如實告知是被告個人交付現金紅包要其轉交甲○○,供作日常零用,卻告訴甲○○,該現金紅包是古明光、被告、林茂隆他們3人給的,從而自難以排除證人丙○○乃是因古明光特地上山發放物資及慰問其等之舉,現場又備有餐點、飲料供丙○○等人一起食用,出於其個人之臆測,始告訴證人甲○○說這是「他們(指古明光、被告及林茂隆)」要給你的,而證人丙○○此一錯誤訊息對甲○○之影響,參諸甲○○上開證詞可知已演變成:「丙○○說是古明光要再選,古明光拿錢給被告,被告拿給我小舅子丙○○,丙○○再拿給我」、「這2千元就是買票的錢」、「我覺得跟過年沒關係,過年只是藉口,丙○○有提到這個錢是過年慰勞的,但我不相信跟過年有關,我想應該是跟投票有關」等情,證人甲○○所述「丙○○說是古明光要再選,古明光拿錢給被告,被告拿給我小舅子丙○○,丙○○再拿給我」、「有關選舉的」等語,已為證人丙○○否認有此一陳述(原審卷第167、168頁),且對於何時收到證人丙○○轉交之現金紅包、甲○○何時退還紅包、有無紅包袋或直接交付現金,證人甲○○係證稱「因為當下我酒醉,所以丙○○給我錢的時候,就放我的口袋,隔天我酒醒後就還給丙○○」、「不是紅包,是現金」,與證人丙○○所述:「第二天早上才給甲○○」、「交付當時甲○○沒有問原因,過了2天,他上來把錢還給我」、「那時候印象是大家都喝過了,我看甲○○酒醉,就不想把錢給他,我怕他萬一掉了還是忘記了,隔天我早上就親自拿給他」、「我確定是給紅包袋」等情(原審卷第167、168頁),有所不同,究竟何者可採,是否與事實相符,已有疑義。
⑶且被告已陳明所交付之現金紅包是伊個人出資,與古明光無關,復據證人丙○○(參上述)、古明光(選偵9卷一第259頁)證述在卷,實屬親友間之餽贈,證人甲○○此有關對向正犯指證他人投票行賄之證言,本質上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是證人甲○○所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詞尚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但揆諸上開所述,並無任何補強證據可認被告有何投票行賄犯行,仍不得僅憑此而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六)關於戊○○之證詞:
⒈證人戊○○於111年10月18日警詢證述:(古明光是何時?與
何人?如何前往山區檳榔園工寮探視慰問你們?)他們是在111年2月23日5點多左右,總共3人開1台車,有古明光及他的專任司機被告還有我們馬遠村村民林茂隆3人。(你們當天去工寮的時候,是誰叫你們去工寮?)是林茂隆叫我去工寮的,說鄉長古明光會過來,如果山上有缺少水、電或其他物資鄉長可以幫忙。(古明光、林茂隆及被告於111年2月23日前往本案檳榔園工寮慰問你們的時候當時現場有多少人?分別為何人?)總共有9個人,有丁○○、甲○○、丙○○、林清德還有一個往生了,我忘記他叫什麼名字,還有古明光、被告及林茂隆跟我。(古明光、林茂隆及被告前往本案檳榔園工寮有無攜帶任何物品或贈送物品給你們?)有滷味、米酒還有2瓶茶裏王大瓶的,還有一個愛心發放的物資,裡面有1小包米跟衛生紙1包,其他的我忘記了。(你是否知道古明光等人真正的來意是什麼?古明光當時到場後有對你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我不知道他真正的用意是什麼。他過來的時候有說他這次要參選,很多動工的工程都還沒有做完,希望可以繼續完成。(警方接獲舉報稱,古明光等3人於上述時間有前往光復鄉本案檳榔園工寮慰問檳榔雇工丙○○等人,並有給予現金尋求幫忙這次選舉是否屬實?)屬實。(當時是何人發放現金?金額為何?於何處發放?共發給何人?)錢是我表弟被告給我的。2千元。在工寮外面。當時只有我表弟被告跟我2人。(為何當時只有你和你表弟被告2人?)我跟他都沒有喝酒,所以我就出去找被告抽菸,我們就隨便聊,也有選舉的事情。(被告給你2千元紅包時有無跟你討論什麼議題?)他跟我聊天聊到選舉的部分,因為古明光是現任鄉長,還有很多工程還沒有完成,希望讓他一一實現,這些都是在給我紅包的同時聊到的。(被告提到古明光是現任鄉長,還有很多工程還沒有完成,希望讓他一一實現這句話,是否希望你支持古明光?)他的用意是希望我們支持古明光,並投票給他,應該是這樣。(據你所稱聊天時聊到跟選舉有關的話題,又給2千元紅包是否會影響你產生2千元紅包與選舉有關,進而影響你投票意向將選票投給古明光?)當然會這樣想,但我開始懷疑的時候,被告有解釋這是他自己要給我的紅包。(被告當時是如何發給你們?古明光當時人在何處?林茂隆人在何處?)當時被告跟我聊天,然後有提到鄉長慰問,看看我們在山上有缺少什麼物資,鄉長可以幫忙,接著就給我一個紅包袋裡面有2千元,紅包袋我丟掉了,2千元早已花掉,但我願意歸還。(被告當時拿錢給你時,有無說明給錢的用意?)他只有跟我說過年期間,這是我的一點心意,跟古明光沒有關係。(對一般大眾而言贈送物資及禮品並給予紅包,並支持某特定候選人是會影響其投票意願願?)我覺得很難說,現在的人有可能會拿了東西之後投給其他人,也會稍為判斷一下到底這個候選人值不值得支持。(你收受被告賄選現金,會不會影響你這次投票的意願?)當然會啊。(你因收受被告賄選財物,已違反刑法妨害投票罪是否知悉?)我知道啊,誠如我剛剛之前說的,我以為那是我表弟(指被告)給我的紅包等語(警卷第69至75頁)。
⒉證人戊○○於偵訊證稱:古明光他們是在111年2月23日左右,下午傍晚約5點多左右,總共3人開1臺車,有被告、古明光、林茂隆,是林茂隆叫我去工寮的,說古明光會過來,我知道當天是選舉拜票的行為。當天有被告、古明光、林茂隆、丁○○、甲○○、丙○○、林清德(當日餐敘已先醉倒在本案工寮)跟我。他們有帶滷味、米酒、茶裏王,還有一個某愛心基金會發放的物資,古明光轉送給我們,裡面有1小包米跟衛生紙1包。古明光過來的時候有說他當鄉長很多工程還沒有完成,希望還有機會可以一一實現,他競選連任之事我們村都知道,這次要參選,很多動工的工程都還沒有做完,希望可以繼續完成。我當時跟被告在外面聊天時,被告給我1包紅包裡面有2千元。(被告給你2千元紅包時,有無跟你討論什麼議題?)被告先跟我聊工作,接著聊到選舉的部分,他說古明光有想要繼續連任,需要我們的支持,先聊工作時被告就給我1包紅包,我當時就有一種想法是否為行賄,我就問這是否為行賄的錢,被告就回答說沒有,這是他自己的錢,給我的紅包,接著我們開始聊選舉的事,說古明光想繼續連任鄉長,很需要大家支持。(被告提到古明光是現任鄉長,還有很多工程還沒有完成,希望讓他一一實現這句話,是否希望你支持古明光?)他的用意是希望我們支持古明光,應該是要我們投票給古明光。(被告當時是如何發給你們?)被告從口袋裡拿出來時裡面就裝好錢的紅包袋,並非當場拿空的紅包袋裝錢給我,他說這是給我的過年紅包。被告以前沒有給我過年紅包,他只有給過我的父母跟小孩,因為通常紅包不會給正常有工作的人。(被告當時拿錢給你時,有無說明給錢的用意?)被告只有跟我說這是過年的紅包,過年時沒有遇到我,今天來拜訪跟我碰面給我一個紅包。他們還沒有上山拜訪時,我就知道古明光要出來選鄉長。(被告給你紅包,並表示支持古明光,是否會讓你聯想對方希望你選舉投票支持古明光?)我是有這樣想。(你收了乙○○交付賄賂現金,有無拒絕收受?)我沒有拒絕收這紅包,我收下該紅包,並問被告說是否為選賄的錢,被告就說這是他自己要給我的過年紅包。被告是我表弟,沒有給我這個表哥紅包的慣例;(既然沒有表弟給表哥紅包的慣例,你收被告的紅包2千元,同時間你又想到有可能是賄選,你又收下2千元,你收這2千元顯然有收受賄賂之意?)我當時有這樣想,但我沒有拒絕被告,我還是將紅包收下。(被告給你紅包後,被告才跟你提古明光想連任?)被告給我紅包後,就提到古明光想要繼續連任鄉長,實現他沒有完成工程,希望我們大家支持,我跟他回答會支持。(這2千元是否會影響你對古明光比較有好感?)沒有,跟平常一樣。(既然這樣你為何要收?)因為被告說這是他自己的錢,且是給我的紅包,被告說這是他自己的錢,且是給我的紅包。(你是否會因為被告給你紅包,你就會依照被告的建議去支持古明光?)不會,被告拜託我古明光想競選連任,希望我們大家幫忙支持,我說好是場面話。(你當場有無告訴被告說不需要這紅包?)沒有,因為我也很想收紅包。(被告跟古明光在該時候去送紅包,你不會覺得很奇怪?)我在心裡有很懷疑是否跟選舉有關的錢,但被告說他給我的紅包。(你是否懷疑該紅包是古明光透過被告送給你的?)我有懷疑,但被告說他自己的錢給我的紅包。(被告的錢是否可能是古明光給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被告為何不在裡面大方給我。(你也懷疑紅包可能是選舉的,是否有想過該紅包是古明光出資的?)因為我單純想說是跟行賄有關,因為很多類似的事情,因為那時候候選人有私底下跑行程,且說拜託拜託,所以我才想說跟行賄有關。(被告之前不曾給你紅包,且此次又在四下無人時給你紅包,顯然跟一般人大方給紅包情形不同,且又是他事先就準備好一個紅包,並非當場裝袋給你的,且當天他又是陪古明光去拜託支持,對於該紅包内的2千元賄賂,與你約定票投給古明光有關連,這部分你又沒有拒絕收該2千元,顯有投票收受賄賂之故意,這部分是否承認?)我承認收受賄賂罪。(你回到工寮時,有無大方說乙○○給你一個紅包?)我沒有跟其他人說被告給我一個紅包,我第1次警詢時我才知道大家都有一個紅包。(2月23日為何去該工寮?)冬天晚上5點就天黑了,我們只是雇工,顧檳榔園,我們去那工寮不是去那邊工作,是林茂隆叫我們過去,並說古明光鄉長會上來拜訪看看大家,我知道當天是選舉拜票的行為。2千元我拿去買吃的跟日用品用掉了等語(選偵字第9號卷一第160至165頁)。
⒊證人戊○○於原審證稱:111年2月23日我有去本案檳榔園工寮,是林茂隆找我過去的,他是說古明光要上來看我們,順便給愛心物資,我之前沒有在那邊顧檳榔,沒有碰過這種情形,我是一個人去的,跟他們在那裡碰面,我是最後一個到的。現場大家彼此問安,古明光沒有講選舉,只說我在馬遠(村)的建設很多還沒有實現,希望有機會完成。裡面都沒人抽煙,我跟被告在工寮外面抽煙,被告把2千元放在紅包裡面給我;(被告有沒有說為何要給你2千元?)他說過年期間,這是他自己的紅包給我。(你跟被告聊天時,有沒有講有關選舉的事情?)我們之前只是純聊天,後來話題越來越廣,就有一些聊到選舉,三位候選人都有聊到,被告是在聊選舉之前給我紅包。(你當時有沒有問被告為何要給你紅包?)他說因為他去彰濱20年,我們很少碰面,剛好我在上面顧檳榔,古明光說他要關心我們,就一起上去,就說這個是過年的紅包。(你當時收到紅包時,你有沒有覺得奇怪?)有一點,但想說過年期間。(你當時為何覺得奇怪?)我記得年底就要選舉了,會有那種聯想;我跟被告很熟,但之前沒有給過我紅包,只有給我老婆、小孩、爸爸媽媽,因為我有賺錢能力所以沒有給;我當下沒看到被告給其他人紅包,過幾天有聊到,才知道被告有給其他;我完全不認識古明光。(是否知道被告給你的紅包是誰給的?)被告說是他自己給我的紅包。我不知道被告為何在工寮外給紅包,不在工寮內,我那時候是想說他可能只是給我而已,人家看到的話,別人可能會說為什麼他沒有。我回到工寮打開看紅包裡面是2千元,後來做筆錄有交給警察。(當天晚上被告拿紅包給你之後,你有再跟被告說什麼嗎?)沒有,除了謝謝之外,還有彼此保重。被告給紅包時,我有疑慮可能跟選舉有關,我有跟被告講我的疑慮,被告說是他過年期間自己的錢給我的。那天結束後,有跟被告碰面打招呼,但沒有聊天。我有懷疑紅包是賄選,但是又碰到過年,我又覺得應該是過年的紅包。被告跟我說是他自己的錢,我就想說他說這個錢是他自己的錢,所以我還是拿了。(你的經濟狀況如何?)經濟狀況不好,是中低收入戶。家裡平常有人在,如果要領愛心物資,可以請村長或認識的人幫忙領,我都是拿單子請村長幫忙領,平常也會有人把愛心物資送到家,除了古明光那次送物資外,沒有其他人特別送物資上去過等語(原審卷第192至203頁)。
⒋是依證人戊○○上開所述:
⑴被告給紅包時說「這是他自己要給我的紅包」、「過年期間,這是我的一點心意,跟古明光沒有關係」、「這是過年的紅包,過年時沒有遇到我,今天來拜訪跟我碰面給我一個紅包」、「他過年期間自己的錢給我的」等語,尚難遽認係對有投票權人表示該現金紅包,即是約使有投票權人之受賄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而有行賄之意思。而證人戊○○當時之反應是「過年的紅包」、「碰到過年,覺得應該是過年的紅包。被告跟我說是他自己的錢,我就想說他說這個錢是他自己的錢,所以我還是拿了」等情,亦認為係屬過年紅包,而直接收下,則證人丁○○既然是因「過年紅包」收下,既然與選舉無關,其與被告間並未有何「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
⑵且被告之前過年有給過證人戊○○之太太、小孩、爸爸及媽媽紅包,可見被告與證人戊○○相較,被告在經濟上較為寬裕,其在適當時間適時饋贈親友即證人戊○○之太太、小孩、爸爸及媽媽現金紅包,又以合適藉口而不要有施捨感地給親友小額紅包,縱使每次金額不一,尚在一般情理之內。何況平日每個人均有自己之工作,證人戊○○當時工作地點較為偏僻,被告在本案之前未曾上山探視證人戊○○,難認有不合情理之處。而鄉長平日綜理鄉政,若公所內無人提供資訊,鄉長未必能掌握轄區鄉民平日生活、工作狀況,而被告陪同鄉長古明光特地上山發放物資及慰問其等辛勞,讓鄉長知曉轄區鄉民日常生活艱辛之另一面,並無何異常之處。且被告現場親睹親友即戊○○日常工作生活環境,在工寮外藉口饋贈紅包,既可避免有賺錢能力之證人戊○○有施捨之感的尷尬,又能適時表達關懷之意,而證人戊○○生活上也有此需求,此仍在一般情理之內,並無違背何經驗法則之處。
⑶證人戊○○於警詢雖證述:(你收受被告賄選現金,會不會影響你這次投票的意願?)當然會啊等語;另於偵訊中亦證述:(被告之前不曾給你紅包,且此次又在四下無人時給你紅包,顯然跟一般人大方給紅包情形不同,且又是他事先就準備好一個紅包,並非當場裝袋給你的,且當天他又是陪古明光去拜託支持,對於該紅包内的2千元賄賂,與你約定票投給古明光有關連,這部分你又沒有拒絕收該2千元,顯有投票收受賄賂之故意,這部分是否承認?)我承認收受賄賂罪等語。然細究其前後證述完整內容,乃是證述:「過年的紅包」、「與古明光沒有關係」、「碰到過年,覺得應該是過年的紅包。被告跟我說是他自己的錢,我就想說他說這個錢是他自己的錢,所以我還是拿了」等情,亦認為係屬過年紅包,只是自身內心有疑慮,主觀上自行臆測可能跟選舉有關,並無客觀事證可資佐證,且從證人戊○○與被告間之對話,及本案其他事證,無從得出被告交付之「2千元紅包」,與「票投給古明光」有何關連,且證人戊○○對於被告交付之紅包,始終認為是「過年的紅包」,並非投票支持古明光之對價,進而基於收賄之意思收受,從而前開證人戊○○因片段式的問話所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詞內容,甚至因檢察官預設立場問以:「被告之前不曾給你紅包,且此次又在四下無人時給你紅包,顯然跟一般人大方給紅包情形不同,且又是他事先就準備好一個紅包,並非當場裝袋給你的,且當天他又是陪古明光去拜託支持,對於該紅包内的2千元賄賂,與你約定票投給古明光有關連,這部分你又沒有拒絕收該2千元,顯有投票收受賄賂之故意,這部分是否承認?」等語,證人戊○○因此為承認收受賄賂罪之陳述,由對向犯結構及補強證據觀點來看,斷章取義擷取證人戊○○部分證述內容,均無從遽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七)關於古光明之證詞:
⒈證人古光明於花調站證稱:被告、林茂隆不是我本屆競選團隊成員。當時我尚未規劃要參選這屆的萬榮鄉長,這些工人都表示很支持我,因為我推動的大型工程很多,酒過三巡之後,我就離開,被告開車帶我及林茂隆回家。我到檳榔園只是為了發放邊緣戶物資,並聽取他們對萬榮鄉鄉政的建議。(你當日前往工寮慰問時,有無提供丙○○等4人任何財物或好處,換取渠等在本屆萬榮鄉長選舉投票支持你,進而讓你順利連任?)沒有,只是為了發放邊緣戶物資,並聽取他們對萬榮鄉鄉政的建議,並沒有爭取他們要在選舉投票支持我。(被告、林茂隆當日前往工寮慰問時,有無提供丙○○等4人任何財物或好處,換取渠等在本屆萬榮鄉鄉長選舉投票支持你,進而讓你順利連任?)我不知道,當日前往工寮慰問時,我一直待在室内,而他們都會抽菸,所以都有進進出出,我不清楚被告、林茂隆有沒有在工寮外給予丙○○、甲○○、戊○○、丁○○等人任何財物或好處,但我可以確定在室内時,被告、林茂隆没有給予他們任何財物或好處。(你是否有透過被告、林茂隆交付現金予具有萬榮鄉長選舉人資格之丙○○等4人,作為渠等在本屆萬榮鄉長選舉中投票支持你之對價?)沒有。我上山到檳榔園工寮只是為了發放物資,而且我當時並無規劃參選連任鄉長,另外,我也不認識這些檳榔雇工,也許他們有其他支持的鄉長候選人,我只是單純聽取他們對萬榮鄉鄉政的意見,所以我沒有指示被告、林茂隆以金錢或其他利益換取這些檳榔雇工在本屆萬榮鄉長選舉投票支持我連任等語(選偵9卷一第254至260頁)。
⒉證人古明光於偵訊時證述:當日並無拿取或發放金錢給丙○○等4人,也沒有要求被告發放金錢等語(選偵9卷一第249頁)。
⒊是依證人古明光上開所述:
⑴證人古明光並不知道被告在本案檳榔園工寮外有餽贈丙○○等4人現金紅包,也未要求被告發放金錢,則無從認定被告餽贈丙○○等4人現金紅包,與證人古明光有關,亦無從審認丙○○等4人接受被告餽贈現金紅包,有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外在表徵,已如上述。揆諸上揭說明,就被告,即無從遽以投票行賄罪相繩。
⑵又古明光究為何時決意參選,乃其內心動機,旁人尚無從加以揣測,而觀諸我國近來選舉樣態,亦不乏早於選舉一年多之前即開始準備,或於黨內初選之前就印製旗幟廣告,以便盡早尋求政黨奧援及爭取政黨提名之情形,自難以證人林茂隆所述「最近半年内才知道古明光欲參選本屆萬榮鄉長,並尋求連任,他們有打廣告說要競選」,即斷定古明光於112年2月23日餐敘時,內心毫無參選之意,何況據證人戊○○所證:古明光說我在馬遠(村)的建設很多還沒有實現,希望有機會完成等語,無非在暗示其有意競選連任,以順利完成建設。甚至被告建議古明光前往他鄉山區關懷轄區鄉民,古明光不辭遠行,不顧辛勞,亦無非在爭取民心,營造勤政愛民之正面形象,盡早尋求政黨奧援及爭取政黨提名,被告辯稱古明光當時尚未決定競選連任云云,雖無足採。惟因本案被告前開所為,與丙○○等4人間並未有何「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已如前述,故縱古明光彼時有意參選,仍無法使本院形成111年2月23日被告主觀上已有交付賄賂,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積極心證。
(八)關於林茂隆之證詞:
⒈證人林茂隆於花調站詢問時證述:(你係何時知悉古明光欲參選本屆萬榮鄉鄉長,並尋求連任?)約半年前,聽到風聲說他要尋求連任。(古明光或被告既然未曾有到過本案檳榔園工寮慰問丙○○等4人之紀錄,為何本屆九合一選舉前,古明光卻突然至工寮慰問前開具有花蓮縣萬榮鄉長選舉人資格之檳榔雇工?)古明光及被告跟我講鄉公所有剩餘的物資,要發放給丙○○等4人,因為他們都在山上工作,過年沒有下山,沒有拿到物資,所以要發物資給他們。LINE通話對象「沒有成員」之人為被告。(現提示你與乙○○Line app對話内容,今年2月23日10時23分,你傳訊「行程依計畫進行記得天冷要買老米及保力達慰勞下午五點到達目的地(馬溪山)、因有人要喝保力達」,是否屬實?)屬實。「老米」是指米酒1箱。被告是古明光的司機,投票傾向支持古明光;我有帶古明光、被告去找丙○○等4人,但我只是帶路而已,不是我主動找丙○○等人,是古明光、被告拜託我帶路去找丙○○他們的。是被告透過Line與我聯繫的。「老米」、「保力達」不是物資,2月23日拿上去給他們的物資是米、麵及罐頭之類的物品。我沒有明示及暗示丙○○等人支持古明光,但古明光有對丙○○等人講說馬遠部落還有什麼沒有建設的,他會繼續幫忙建設。111年2月23日與古明光、被告至本案檳榔園工寮找丙○○等人,是被告召集,目的我不知道,我只是帶路的。(古明光有無請託你召集、聯繫丙○○等設籍在馬遠村之檳榔雇工,希望渠等在本屆萬榮鄉長選舉能投票支持古明光?)是被告委託我帶被告及古明光前往本案檳榔園工寮找丙○○等人;沒有要丙○○等人在本屆萬榮鄉長選舉能投票支持古明光,那時候離選舉還很久。(你是否知悉古明光透過被告交付現金予丙○○等人作為渠等在本屆萬榮鄉長選舉中投票支持古明光之對價?)我不知道;我沒有看到古明光或被告私下交付買票賄款予丙○○等4人等語(選偵9卷一第279至289頁)。
⒉證人林茂隆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是我姪兒。(你有無參與輔選?係為古明光、梁光明、莊廷模【按皆為本屆萬榮鄉長候選人】何人之競選團隊成員?)我會支持古明光,我沒有幫他輔選。最近半年内才知道古明光欲參選本屆萬榮鄉長,並尋求連任,他們有打廣告說要競選。(當天席間談話?)我聽到鄉長說,當這一任鄉長在部落建設不少,說看還有什麼需要幫助的,他會繼續為部落服務。(有無拿取或發放物品給丙○○等4人?)我都沒有動,我到就坐下來跟他們喝酒。(有無拿取或發放金錢給丙○○等4人?)我不知道,我沒有。(於警詢時有提示你與乙○○Line app對話内容,今年2月23日10時23分,你傳訊「行程依計畫進行記得天冷要買老米及保力達慰勞下午5點到達目的地(馬溪山)、因有人要喝保力達」,是否屬實?)我們有先電話聯絡,我想說那天下雨山上會冷,所以就問被告有沒有準備酒。「老米」係指米酒,當天帶小瓶米酒1箱等語(選偵9卷一第267至271頁)。
⒊是依證人林茂隆上開所述:
⑴證人林茂隆並不知道被告在本案檳榔園工寮外有餽贈丙○○等4人現金紅包,無從認定被告餽贈丙○○等4人現金紅包,與證人古明光有關,亦無從審認丙○○等4人接受被告餽贈現金紅包,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外在表徵。揆諸上揭說明,就被告即無從遽以投票行賄罪相繩。
⑵證人林茂隆於111年2月23日傳送「行程依計畫進行記得天冷要買老米及保力達慰勞下午五點到達目的地(馬溪山)」之訊息予被告,此次上山行程,既然在發放物資、慰問丙○○等人,並委託證人林茂隆聯絡及帶路,及被告曾問證人丁○○山上有幾個人,證人丁○○曾稱被告有說「有夠」等語,似在規劃所攜帶之物資、餐敘食物、飲料是否足夠等情,此與當日行程在發放物資、慰問丙○○等人之目的,尚無何違背常理之處,亦無從據此審認被告餽贈現金紅包與丙○○等4人,係基於行賄之意思所為之外在表徵。
⒋再觀諸被告與證人林茂隆間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容(警卷第147至149頁),被告曾於不詳時間傳送包含證人戊○○、丁○○之名單予證人林茂隆,並稱「這些人你要找時間聯絡確認是否支持老闆的」、「你可以找跟他們熟的人去處理,不一定要由你」,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餐敘有何關聯性,其中「你可以找跟他們熟的人去『處理』」,也未必是指本案投票行賄之事,以我國近來選舉樣態,有意競選公職之人,平日就在經營選區人脈,營造正面形象,以便日後尋求政黨奧援及爭取政黨提名、最終獲得大多數選民支持之情形,惟因本案被告前開所為,未達約使選民之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程度,已如前述,故縱使被告有提供包含證人戊○○、丁○○之名單予證人林茂隆,並要證人林茂榮「確認是否支持老闆的」、「你可以找跟他們熟的人去處理,不一定要由你」等語,仍無法使本院形成111年2月23日被告主觀上已有交付賄賂,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積極心證。
(九)再者,卷內均未見在場之人有應允被告答應投票支持之意思,可見其程度應未達「約」使選民之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且就證人丙○○等4人收受現金紅包之過程及金額,顯與一般賄選案件候選人或其樁腳會按該戶有投票權人數計算賄賂金額再予分配之情形有別;再依證人丙○○所述,另一名檳榔雇工林義隆事後聽聞有紅包可領,因其當晚醉倒沒有拿到,因而傳訊息給證人丙○○,並要走1千元之情,已如前述,誠難認被告所為餽贈親友過年紅包,意在行賄,而獲贈過年紅包之人在主觀意思上有因收受過年紅包,即生投票予古明光之意。從而本案被告之行為,主觀上並無賄選之犯意,客觀上被告私下餽贈其親友丙○○等4人過年紅包,亦非可認係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柒、綜合上述,檢察官並未能就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主觀要件及對價關係要件,盡實質舉證責任,使法院形成就被告有罪心證達到「確信」的程度,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遽認此部分成立犯罪,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非無理由。原判決既有前開違法,自亦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舜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
法官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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