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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告秦于琇住○○市○○區○○街00號8樓
被告施亦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顏維助
法官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6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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