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抗,50,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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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李怡君 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李怡君(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該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3號審理中,並於民國112年8月4日羈押在案,因抗告人另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向該院借執行,已將抗告人送監執行,抗告人已非屬該院羈押之人犯,而係受刑人,是其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本身是孤兒,業與被害人和解,且有正確之地址,絕無逃亡之可能,請求停止羈押,以便處理和解之事等語。

三、經查:㈠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不生羈押與否或是否停止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㈡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原法院以112年金訴字第33號受理,並於112年8月3日羈押在案,嗣因抗告人另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12年6月7日確定,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向原法院借執行獲准後,抗告人已於112年8月28日入法務部○○○○○○○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因上開竊盜案經檢察官移監執行,即屬在監執行之受刑人,而非羈押中之被告,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停止羈押之問題,原審執此駁回抗告人停止羈押之聲請,核與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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