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抗,70,2023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蔡明欣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蔡明欣(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6月,受刑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抗告,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31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從而,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之內容而為指揮執行,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對上開確定裁定以循聲明異議程序再事爭執,受刑人實係請求撤銷臺東地院之確定裁定並重新審理,惟此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受刑人以不服本院確定裁定為由聲明異議,程序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三、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而受刑人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本即應依裁判本旨指揮執行,是應併罰之數罪業經法院裁判定其應執行刑者,檢察官即應依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縱該定應執行刑裁定有違誤、不當,亦僅得由受裁定之人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執行檢察官無從置喙,自不生執行指揮不當之問題,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此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有責罰不相當等例外情形,檢察官基於其為國家裁判執行機關之地位,應依聲請或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
  之,經受刑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仍然遭拒
  時,得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之情形,顯然有別,不
  可不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東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6月,受刑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抗告,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31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有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故檢察官係依臺東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號確定裁定,核發執行指揮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38號),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依確定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指揮執行受刑人前揭刑期,其執行之指揮自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並無理由。  
(二)何況,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受刑人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實係對上開確定裁定以循聲明異議程序再事爭執,受刑人實係請求撤銷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並重新審理,惟此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
四、從而,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徒憑己意為由指摘原裁定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
法官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徐文彬
附表:同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7號及臺東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之附表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未遂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9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⑴105.05.21(犯2次)
⑵105.05.22(犯5次)
⑶105.05.25
⑷105.05.26
105年5月21日至同年月00日間
105.05.03
105.05.04
105.04.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3362號
臺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3362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3725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3725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31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
105年度審訴字120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1號
判決日期
105.09.08
105.09.08
105.08.18
105.08.18
105.08.2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004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00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1.10
105.11.10
105.12.05(原裁定誤植為105.11.16)
105.12.05
105.12.19
備註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475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47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4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4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17號
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編號
 6
 7
 8
 9
 10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竊盜未遂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共6次
有期徒刑8月共17次
有期徒刑6月共4次
有期徒刑4月共11次
犯罪日期
105.05.27
⑴105.03.13
⑵105.04.25(犯4次)
⑶105.05.01
⑴105.04.25(犯4次)
⑵105.04.28(犯3次)
⑶105.05.01(犯6次)
⑷105.05.08(犯2次)
⑸105.05.25(犯2次)
⑴105.04.25(犯2次)
⑵105.05.01(犯2次)
⑴105年5月18日至同年月00日間
⑵105.05.21(犯3次)
⑶105.05.22
⑷105年5月24日至同年月00日間
⑸105.05.25(原裁定漏載)
⑹105年5月26日至同年月00日間
⑺105.05.27(犯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1344號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51
12、6607、70
63、7553、82
90、8291、83
40、8341號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51
12、6607、70
63、7553、82
90、8291、83
40、8341號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51
12、6607、70
63、7553、82
90、8291、83
40、8341號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70
89、86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105年度易字第501號
判決日期
105.09.22
105.10.31
105.10.31
105.10.31
105.10.1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790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
105年度易字第5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2.19
105.12.28
105.12.28
105.12.28
105.12.15
備註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12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4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4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45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5號

編號7-8所示之罪,經士林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經士林地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0-12 所示之罪,經士林地院105 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11
12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未遂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5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⑴105.05.13
⑵105.05.19
⑶105.05.22(犯2次)
⑷105.05.25
105年5月21日至同年月00日間
105年4月27日19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105.04.23
97.07.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70
89、8629號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70
89、8629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8214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
3408、3409號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0
318、10978、130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399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39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96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判決日期
105.12.29
105.12.29
105.12.15
105.09.23
105.12.1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399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39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2.29
105.12.29
106.01.16
106.02.18
106.03.20
備註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2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39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94號
編號10- 12所示之罪,經士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15- 16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編號
16
17
18
19
20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未遂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共8次
有期徒刑3月共10次
有期徒刑4月共19次
犯罪日期
105.05.25
105.05.16
⑴105年3月24日至同年月00日間(犯7次)
⑵105.04.01
⑴105.04.06(犯2次)
⑵105 年4月8日至同年月0日間
⑶105 年4月9日至同年月00日間(犯7次)
⑴105.03.27
⑵105 年4月5日至同年月0日間(犯2次)
⑶105 年4月8日至同年月00日間(犯15次)
⑷105.04.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0
318、10978、13025號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0
318、10978、13025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2
577、13112、
15197、16421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2
577、13112、
15197、16421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2
577、13112、
15197、164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判決日期
105.12.19
105.12.19
105.12.19
105.12.19
105.12.19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3.20
106.03.20
106.03.28
106.03.28
106.03.28
備註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94號
士林地檢 106年度執字第229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7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7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79號
編號15- 16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編號18- 21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
21
22
23
24
25
罪名
竊盜
竊盜未遂
竊盜未遂
竊盜未遂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共8次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有期徒刑3月共3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⑴105年3月25日至同年月00日間(犯6次)
⑵105年3月15日至同年月00日間
⑶105.03.19
105.05.01(犯2次)
105.05.01(犯3次)
105年4月29日至同年0月0日間
105.05.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2
577、13112、
15197、16421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931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931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931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9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判決日期
105.12.19
106.03.20
106.03.20
106.03.20
106.03.20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3.28
106.04.24
106.04.24
106.04.24
106.04.24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79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32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32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32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32號
編號18- 21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22-25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26
27
28
29
30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2次
有期徒刑4月共5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共5次
犯罪日期
⑴96.05.25
⑵97.03.12
⑴105年3月22日至同年月00日間
⑵105 年5月1日至同年月0日間(犯3次)
⑶105.05.19
105.05.01
105.05.12
105.05.12(犯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21
800、25251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21
800、25251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21
800、25251號
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23號
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06.05.23
106.05.23
106.05.23
106.05.26
106.05.26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6.16
106.06.16
106.06.16
106.06.26
106.06.26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68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68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68號
臺東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52號
臺東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52號
編號26- 28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29- 31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31
 32
罪名
竊盜未遂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05.12
105.05.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23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9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853號
判決日期
106.05.26
106.05.2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8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6.26
106.08.21
備註
臺東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5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627號
編號29- 31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