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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彭育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關於「110年3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5月4日」。
二、原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確定判決之案號欄關於「109年度訴字第9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上訴字第15號」;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關於「111年8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5月18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
法官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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