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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鳳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鳳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鳳英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貴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110年9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283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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