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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燕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燕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燕翎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其中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
如編號6所示罪刑則不得易科罰金,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經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執聲字第1號卷第2頁至第4頁)。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此類犯罪本質上屬自我健康戕害之病因性行為,反社會性程度相形較低;
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係犯普通竊盜罪,屬財產犯罪類型,可見受刑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雖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大致相同,然行為時間間隔甚短,且其各次行為仍屬可分,並致被害人均受有實際損害即法益侵害結果相異,表露其對法律之漠然心態,及非偶發之犯罪傾向,尚無高度重複評價之虞,並斟酌本件對附表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附表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附表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2年10月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6所示之罪宣告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6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為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
編號 1 2 3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日6時許 111年5月3日7時46分許 110年3月17日18時29分許 110年3月17日18時54分許 110年4月23日12時4分許 110年6月21日至110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51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34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35號至第437號、110年度偵字第5272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93號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79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8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1/7/29 111/8/11 111/10/05 同左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93號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79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8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1/9/02 111/9/16 111/10/05 同左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38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42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85號 同左 同左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86號 編號1、2曾經花蓮地院111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號3至5曾經花高分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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